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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东部新区应急安全管理局关于《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成都东部新区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来源:成都东部新区应急安全管理局 | 作者:成都东部新区应急安全管理局 | 发布时间: 2024-08-21 | 1085 次浏览 | 分享到:



进一步规范成都东部新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结合成都东部新区实际,我局牵头拟定了《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成都东部新区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向我局提出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8月21日至2024年9月19日,公示时间30天。

联系人:陈先生

监督电话:028-81339869

    联系邮箱:1248094837@qq.com

 

附件: 附件:关于规范成都东部新区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成都东部新区应急安全管理局

 2024年8月21日


 

 

附件

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规范成都东部新区农村宅基地范围及

面积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 的通告》(川府规〔 2023 〕4 号 )有关规定 , 现就进一步规范成 都东部新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有关事项 通告如下。

一、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 设用地,包括住房 、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鼓励农村村民住宅建 设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 、 空闲地等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或未利用 地 , 不占或少占耕地 ,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二 、住房用地面积标准为每人不超过 40 平方米 , 住房 、附  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为每人不超过 70 平方米 。3 人以下的  户按 3 人计算,4 人的户按4 人计算,5 人以上的户按 5 人计算。 新建( 改建、扩建、翻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均不占耕地的, 在宅基地总面积标准内,住房用地面积可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  户不超过 30 平方米。

三、扩建住房 、附属用房、庭院所占的土地面积连同原宅基 地面积一并计算。

四、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宅基地审批管理, 加强动态巡查,依法查处未批先建 、骗取批准 、违建超占等违法  行为。

五、《成都东部新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 法(试行)》(成东应急发〔 2023 〕37 号 )继续执行 ,其内容与 本通告内容不一致的 , 以本通告为准。

六 、本通告 自 X 年 X 于 X  日起施行 , 有效期至 2025 年 9 月 1  日。期间 , 如遇国家、省 、市另有政策规定或政策调整的, 按国家、省 、市政策规定执行或按调整后的政策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 X 年 X 月 X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