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新闻资讯
关于印发《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 作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 发布时间: 2024-12-23 | 2525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工信部通装〔2024〕2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技术服务机构:


现将《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4年12月16日


 

 

 

 

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行业资源配置,激发经营主体活力, 推动开展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 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 50 号 )等有 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品自我检验,是指符合条件的道路机 动车辆生产企业,使用取得国家认可的自有实验室对本企业生产 的车辆产品进行检验, 出具检验报告, 自我承诺检验结果真实有 效、符合准入技术要求,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一种产品准入检 验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检验。

第二章 申请和检验

第四条  申请自我检验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具备下

列条件:

( 一)取得相应类别企业生产准入不少于五年;

( 二)近三年未发生重组并购及股权重大变化事项;

( 三 )生产经营良好,近两个年度相应类别车辆产品平均产 能利用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 四)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近三年未因产品质量问题 被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处罚。

第五条  纳入集团化管理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通过集团  申请开展自我检验,可不受本办法第四条( 一)、( 二)、( 三) 条件约束。集团化管理相关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  开展自我检验的实验室应是企业自有实验室,且通 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 )认可、具有有效期内的 认可证书。

纳入集团化管理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可以利用集团内满 足上述要求的实验室开展自我检验。

第七条  企业可根据自有检验检测能力, 申请相应检验项目 开展自我检验。

第八条  申请自我检验的企业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 材料:

( 一)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申请书;

(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依法开展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 我检验承诺书;纳入集团化管理的,还应提交集团法定代表人签 署的依法开展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承诺书;

( 三)相应实验室检验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 四)申请开展自我检验的项目清单。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对自我检验申请 进行资料审查,准予开展自我检验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向社会公 布。

第十条  企业应严格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 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 50 号 )等要求开展自我检 验,据实出具检验报告,对检验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企业应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自我检验 范围开展检验工作。未准予开展自我检验的,企业不能出具检验 报告。

第十二条  企业开展自我检验条件发生变更,或集团内开展 自我检验的企业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工 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审查。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自我检验项目。

第十三条  企业可自愿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退出自我检验  工作,退出后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 50 号)有关规定进行产品检验。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应加强自有实验室管理,确保检验工作质量。 当发现检验能力不能满足自我检验要求时,应立即停止相应项目 自我检验,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鼓励企业加强实验室间能力比对,积极参与技术交流,不断 提升检验检测能力。

第十五条  企业应加强采用自我检验方式的车辆产品质量管 理,承担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发现产品存在不符合准入技术 要求,或存在生产一致性等问题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章要求进行处置,评估与自我检验工作的相关性,采取切实有效 的整改措施,并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第十六条  企业应确保检验样品、相关数据资料的可追溯性。 在完成检验后的三个月内,应确保检验样品与受检时的状态保持 一致;在完成检验后的六年内,应确保检验记录、试验图像、影 像资料等数据资料能够全面准确反映检验样品受检时的真实情 况。

第十七条  集团应加强集团成员企业自我检验申请管理和日 常监督管理,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和资源统筹。企业利用集团 内企业自有实验室开展自我检验时,应明确本企业、实验室所在 企业以及集团的责任义务,加强过程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对自我检验工作的监督管 理,建立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对于社会反映 集中、 问题性质严重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组织开展 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企业在自我检验中存在条件变更不及时报告、未 对检验样品可追溯性进行有效管理、出具不实或虚假报告等情形,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停止企业自我检验,将相关情况通报实验室资 质管理部门,并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 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自我检验工作情况进行评 估,并根据评估和产业发展情况对自我检验条件、项目范围等进 行调整。

 

 

 

 

附件:1. 自我检验项目适用标准

2. 1 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申请书(企业申报)

2.2 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申请书(集团申报)

3.1 承诺书(企业)

3.2 承诺书(集团)


附件 1

 

 

自我检验项目适用标准

 

序号

标准号

标准名称

1

GB 11562

汽车驾驶员前方视野要求及测量方法

2

GB 15084

机动车辆 间接视野装置 性能和安装要求

3

GB 11555

汽车风窗玻璃除霜和除雾系统的性能和试验方法

4

GB 15085

汽车风窗玻璃刮水器和洗涤器 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5

GB 15082

汽车用车速表

6

GB 4094

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7

GB 15742

机动车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8

GB 1589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9

GB 15741

汽车和挂车号牌板(架)及其位置

10

GB 30509

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

11

GB 11568

汽车罩(盖)锁系统

12

GB 19239

燃气汽车燃气系统安装规范

13

GB 32087

轻型汽车牵引装置

14

GB 15740

汽车防盗装置

15

GB 16735

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

备注:以上适用于乘用车产品自我检验,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评估 和产业发展情况对标准和适用范围动态调整。


附件 2.1

 

 

 

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

 

申请书(企业申报)

 

 

 

 

 

 

 

 

 

企业名称(盖章):

 

 

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

 

 

 

 

 

 

 

 

 

 

 

年   月   日


 

填报申明

 

1.本申请书所填信息均真实可靠,若有虚假,愿承担一 切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

2.本单位在提交申请书之前已充分了解并承诺自觉遵守 《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管理办法(试行)》《道路机动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严格履行 相应职责,若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自愿接受相应处罚。

3.本单位申请条件发生变化时,将及时按照相关要求进 行变更。

4.本单位严格按照自我检验工作要求进行管理,积极配 合相关监督检查。

 

 

 

 

 

 

 

 

 

 

 

 

 

 

 

年    月     日 (单位公章)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企业性质


注册时间


注册地址


生产地址


注册商标


 

 

产品类别

乘用车□      客车□        货车□      专用车□

 

 

摩托车□      挂车□

 

建成产能(万辆/年)

乘用车      摩托车     

客车      挂车     

货车      专用车

相应类别车辆近 三 年产量(万辆)


 

二、检验检测能力基本情况

 

(包括自有实验室的名称、地址、所属(股权)关系、检验项目范围、 设备及人员配备、资质及证明文件等)

 

 

 

 

三、管理制度情况

-    -


(包括质量管理体系、一致性保证、应急措施等管理制度介绍,可另 附具体管理制度文件)

 

 

 

 

四、拟申请自我检验项目清单

 

 

检验项 目序号

 

检验项 目名称

 

依据标 准

 

实验室 名称

CNAS

证书编

号

 

实验室 地址

 

实验室 所有权

 

 

备注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近三年未因产品质量问题被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情况,企业信 用状况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附件 2.2

 

 

 

 

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

 

申请书(集团申报)

 

 

 

 

 

 

 

 

 

集团名称(盖章):

 

 

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

 

 

 

 

 

 

 

 

 

 

 

年   月   日


 

填报申明

 

1.本申请书所填信息均真实可靠,若有虚假,愿承担一 切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

2.本单位在提交申请书之前已充分了解并承诺自觉遵守 《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管理办法(试行)》《道路机动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严格履行 相应职责,若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自愿接受相应处罚。

3.本单位申请条件发生变化时,将及时按照相关要求进 行变更。

4.本单位严格按照自我检验工作要求进行管理,积极配 合相关监督检查。

 

 

 

 

 

 

 

 

 

 

 

 

 

 

 

年    月     日 (单位公章)


一、集团基本情况

 

集团名称


法定代表人


企业性质


股权结构


注册时间


实缴注册资金


 

 

 

集团成员企业情况

(集团内与车辆产品研发、生产、检验检测等 有关的成员企业主要业务、控股情况等基本情 况,每个企业不超过300 字)

 

二、拟开展自我检验的成员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企业性质


股权结构


注册时间


注册地址


生产地址


注册商标


产品类别

乘用车□      客车□        货车□      专用车□

-      -


 


 

摩托车□      挂车□

 

建成产能(万辆/年)

乘用车       客车       货车      专用车

摩托车      挂车    

相应类别车辆近三 年产量(万辆)


(集团内如有多个汽车生产企业开展自我检验,每个企业均需填写上 表信息)

三、检验检测能力基本情况

 

(包括集团自有实验室的名称、地址、所属(股权)关系、检验项目 范围、设备及人员配备、资质及证明文件等)

四、管理制度情况

 

(包括集团及开展自我检验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一致性保证、应急 措施等管理制度简要介绍,可另附具体管理制度文件)

五、拟申请自我检验项目

 

 

检验项 目序号

 

检验项 目名称

 

依据标 准

 

实验室 名称

CNAS

证书编

号

 

实验室 地址

 

实验室 所有权

 

 

备注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近三年未因产品质量问题被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情况,企业信 用状况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附件 3.1

 

承诺书(企业)  (加盖公章) 郑重承诺: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二、持续保持企业生产准入条件。

三、近三年未发生重组并购、控股股权变化等重大事项,未因产 品质量问题被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处罚。

四、严格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相 关规定,在公布的检验能力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不超范围出具检验 报告。

五、严格依据标准法规及《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开 展产品检验工作,保证检验结果真实、有效;不编造检验数据、不篡 改或伪造检验结果、不出具虚假报告。

六、对所出具和上传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责任倒查。

七、保证维护实验室持续符合法规标准要求。

如违反以上承诺,我公司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手签): 年   月   日


 

附件 3.2

 

承诺书(集团)

 

(加盖公章) 郑重承诺: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二、开展自我检验的企业持续保持企业生产准入条件。

三、纳入集团化管理的企业满足集团化管理相关要求。

四、严格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相 关规定,在公布的检验能力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不超范围出具检验 报告。

五、严格依据标准法规及《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开 展产品检验工作,保证检验结果真实、有效;不编造检验数据、不篡 改或伪造检验结果、不出具虚假报告。

六、对所出具和上传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责任倒查。

七、保证维护实验室持续符合法规标准要求。

如违反以上承诺,我公司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手签):

年   月   日

 

集团法定代表人签名(手签): 年   月   日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