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成都市技术交易资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章来源: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 作者: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时间: 2025-11-19 | 6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进一步优化成都市技术交易资助政策,提升政策执行效率和精准度,加速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蓉就地转移转化,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指引》《四川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成都市进一步有力有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政策措施》等相关规定,我们对原《成都市技术交易资助管理办法(修订)》进行了修订,形成新《成都市技术交易资助管理办法》。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本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11月19日至2025年12月18日,在此期间请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我局。

联系电话:(028)61888310

电子邮箱:cdkjcgc@163.com

 

 附件1:成都市技术交易资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2:《成都市技术交易资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11月19日


附件 1

 

 

成都市技术交易资助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速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确保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落地,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蓉就地转移转化,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指引》( 国科火字〔2022〕159 号)、《四川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川科政〔2024〕11 号)和《成都市进一步有力有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政策措施》(成委厅〔2023〕48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交易资助”是指对在我市开展技术交易的输出方、吸纳方、中介方及提供相应服务的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理人的聘用单位、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给予的经费补助。

第三条  技术交易资助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规范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技术交易资助实行后补助的支持方式。

第五条  技术交易资助经费来源于市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经费的使用按照《成都市市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交易方资助


第六条  资助对象

在我市开展技术交易的输出方、吸纳方和中介方。

( 一)输出方是指通过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方式向我市企业提供技术成果的在蓉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经省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国家创新中心及天府实验室。

( 二)吸纳方是指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经省备案的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国家创新中心及天府实验室通过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方式购买技术成果的在蓉企业。

( 三)中介方是指为输出方、吸纳方直接提供技术交易服务并成功促成技术交易的在蓉第三方服务机构。

中介方促成交易须直接与技术输出方或吸纳方签订委托协议,或签订输出方、吸纳方和中介方三方协议,为输出方和吸纳方提供技术交易有关咨询、洽谈、筛选、撮合、交付等全流程服务,并取得相应佣金。

第七条  资助标准

( 一)对技术交易输出方,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3%给予单个项目最高50 万元后补助,每个单位单一年度资助总额最高300 万元。资助经费可作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给成果项 目团队及个人。

( 二)对技术交易吸纳方,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4%给予单个项目最高 100 万元后补助,每家企业单一年度资助总额最高 300 万元。


( 三)对技术交易中介方,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3%给予单个项目最高50 万元后补助,每个中介机构单一年度资助总额最高 300 万元。

“技术合同成交实际到账额”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在明确的时间段内,财务实际到账并开具发票的技术交易额。其中,同一技术成果签订多个技术许可合同的,按照单个项目资助标准进行支持。

第八条  申请条件及材料

(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且无在禁止申报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

( 二 )第六条( 一)( 二)( 三)款均为“ 易 申快享”,填写相应款项资助项 目 申报书,提供技术合同登记佐证材料、技术合同成交实际到账额支付凭证及发票等相关材料扫描件。

第三章  交易服务资助

第九条  资助对象

为我市技术交易提供服务的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理人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

( 一)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依照《技术转移服务规范》国家标准,为促成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等技术交易提供各类服务的在蓉专业化机构。

( 二)技术经理人是指为促成技术交易,提供金融、法律、


知识产权等相关服务的在蓉专业技术人员。

( 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是指按照科技部火炬中心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指引》设立,负责对我市技术合同登记主体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审核与登记的在蓉机构。

第十条  资助标准

( 一)对新引进具有行业影响力、带动作用强的国内外知名技术转移机构,在我市成立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或持股不低于30%新组建机构 ,在蓉落地运营 5 年内 ,获得国家技术转移机构资格或四川省技术转移机构资格,并在国家级或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年度评估中首次取得“优秀”评估结果的,给予 200 万元一次性后补助。

( 二)对首次获得国家技术转移机构资格的在蓉技术转移机构,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后补助。

( 三)对首次获得四川省技术转移机构资格的在蓉技术转移机构,给予30 万元一次性后补助。

( 四)对暂未获得国家技术转移机构资格或四川省技术转移机构资格的在蓉技术转移机构,根据第三方年度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分别给予排名位于前 10%(含)的机构20 万元后补助、排名位于 10%(不含)至 30%(含)的机构 10 万元后补助、排名位于 30%( 不含)至 60%(含) 的机构 5 万元后补助。本政策执行期内,单家机构累计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支持在蓉高校院所、技术转移机构等以市场化方式聘用技术经理人,对首次取得技术经纪专业职称并受聘我市技术转移机构等的,分别按高级职称每人 1 万元、中级职称每人5000 元、初级职称每人 2000 元标准补助聘用单位,每家单位单一年度最高补助 10 万元。其中,给受聘个人的部分不得低于 50%。

( 六)支持在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开展技术合同登记和数据安全管理,对年度登记合同技术交易额超过 10 亿元且超过上年度的登记机构,按超过 10 亿元部分的万分之0.5 的比例,给予后补助,每家登记机构单一年度最高资助200 万元。登记机构可从资助经费中提取不低于 10%的比例 ,用于专职人员奖励和人才培养。

第十一条 同一申报单位一个纳税年度,同时符合第十条( 一)( 二)( 三)( 四)( 六)款资助标准的,申报单位自主选择其中一款资助项目进行申报,不支持多款同时申报。

第十二条  申请条件及材料

(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且无在禁止申报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

( 二 )第十条( 一)( 二)( 三)款为“ 免申即享”,无需申报材料。

( 三 )第十条( 四)( 五)( 六)款为“ 易 申快享”,填写相应款项资助项 目 申报书,其中,第( 四)款提供服务业绩等


相关材料扫描件,第( 五)款提供个人参保证明、职称证书等相关材料扫描件,第( 六)款提供国家系统查询的登记情况截图等相关材料扫描件。

第四章  资助申请程序

第十三条  指南发布。市科技局结合我市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的重点工作,编制项 目 申报指南,并对外发布申报通知。

第十四条  项 目 申报或确认。“易 申快享”类项 目 由项 目负责人、申报单位注册登录“成都市科技项目管理系统”,按要求完成在线申报。“免申即享”类项 目 由单位注册登录“成都市科技项目管理系统”,确认相关信息并进行意愿确认。

第十五条  项 目评审( 审核)。经各区( 市)县科技主管部门等推荐单位初审推荐,市科技局受理项目后,对项目进行评审( 审核)。

第十六条  项 目立项。根据项目评审( 审核)结果,确定拟立项项目名单并进行社会公示,对公示期满无异议并完成纸质材料报送的项目进行立项。

第十七条  预算下达。经评审( 审核)立项项 目,由市科技局报市财政局,按照成都市市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资金拨付。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委托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技术交易资助的经费拨付等服务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2X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四川省和成都市相关政策调整的,依最新政策执行。原《成都市技术交易资助管理办法(修订)》 (成科字〔2022〕6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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