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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汽车平行试点企业2023年度考核结果的公示

政策来源:四川省商务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商务厅 | 发布时间:2024-03-15 | 285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商务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汽车平行进口发展的意见》(商建函〔2019〕46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国际铁路港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7〕145号)《四川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平行车进口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商函〔2022〕270号)等文件要求,我厅组织开展了2023年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企业年度考核工作,现将考核结果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024年3月15日-3月21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和举报,如有情况反映,请在公示期内向四川省商务厅外贸运行处(电话:028-83225103,地址:成都市成华街7号)反映,凡以匿名或其他方式反映的问题不予受理。

 附件: 四川省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企业2023年度考核结果

四川省商务厅

2024年3月15日

附件

四川省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企业2023年度考核结果

序号 试点企业名称 年度进口数量(辆) 得分 年度进口额(万元) 得分 企业依法依规情况得分 总分 考核结果

1 成都正业佶祥平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49 40 3166 40 20 100 合格

2 四川川酒集团进出口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23 40 663 27.7 20 87.7 合格

3 成都纳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0 0 0 0 20 20 撤销资质

4 成都舶来车供应链有限公司 0 0 0 0 20 20 撤销资质


四川省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企业2023年度考核评分标准表


企业名称:成都正业佶祥平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备注

序号 评审指标 分值 得分

1 进口数量 40 40 年度纳入四川省进口统计数量权重为40%,以参加考核企业年度平均进口数18辆为目标值,按企业完成比例计分,计算公式为:企业平行进口汽车纳入四川省进口统计数量/目标值*40%*100分,最高不超过40分。

2 进口额 40 40 年度纳入四川省进口统计额权重为40%,以参加考核企业年度平均进口额957.3万元为目标值,按企业完成比例计分,计算公式为:企业平行进口汽车纳入四川省进口统计额/目标值*40%*100分,最高分不超过40分。

3 企业依法依规情况 20 20 进口企业是进口汽车产品质量追溯的责任主体。根据企业执行《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情况进行打分,权重为20%*100分,每被行政处罚一项扣5分,最低得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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