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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第12届世界运动会特殊标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政策来源: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4-04-24 | 139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有关企业、单位及个人:

    为加强第12届世界运动会(以下简称成都世运会)特殊标志的保护,保障成都世运会特殊标志所有人和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并参照《第12届世界运动会特殊标志管理办法》,我局结合成都市实际起草了《第12届世界运动会特殊标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因时间紧急,缩短公示时间。有关企业、单位及个人若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5月12日17:00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给我局。

   联 系 人:李保泉;  联系电话:028-63907469 ;电子邮箱:1362499685@qq.com


   附件:第12届世界运动会特殊标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4日


 

附件:第12届世界运动会特殊标志管理办法


附件:

 

第12届世界运动会特殊标志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第12届世界运动会(以下简称成都世运会)特殊标志的保护,保障成都世运会特殊标志所有人和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成都世运会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以下标志:

(一)第12届世界运动会及其简称,成都世运会的会徽、吉祥物、口号等标志;

(二)第12届世界运动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成都世运会执委会)的名称或简称;

(三)其他经核准登记的标志。

    第三条 成都世运会执委会是成都世运会特殊标志所有人和管理者,依法对成都世运会特殊标志享有专有权。

未经成都世运会特殊标志所有人和管理者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下同)使用成都世运会特殊标志。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目的,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利用成都世运会特殊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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