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瞪羚企业

瞪羚企业

    “瞪羚企业”是指创业后跨过死亡谷以科技创新或商业模式创新为支撑进入高成长期的中小企业。认定范围主要是产业领域符合国家和省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方向,涵盖新兴工业、新一代信息技术(含大数据、物联网与云计算、高端软件、互联网)、生物健康、人工智能、金融科技、节能环保、消费升级等领域。
      对新备案的瞪羚企业以定向组织科技项目形式一次性给予原则上不超过80万元的资金支持,有望培养成独角兽企业的加大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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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瞪羚企业”是指创业后跨过死亡谷以科技创新或商业模式创新为支撑进入高成长期的中小企业。认定范围主要是产业领域符合国家和省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方向,涵盖新兴工业、新一代信息技术(含大数据、物联网与云计算、高端软件、互联网)、生物健康、人工智能、金融科技、节能环保、消费升级等领域。
      对新备案的瞪羚企业以定向组织科技项目形式一次性给予原则上不超过80万元的资金支持,有望培养成独角兽企业的加大支持力度。


(一)申报备案要求。

1.在我省依法设立、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成立3年及以上,且不超过10年(含)的企业。

2.属于国家和我省重点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经济和新兴产业、“5+1”产业领域方向。

3.烟草、铁路、汽车、矿产资源、公共服务等垄断性行业企业,房地产、基础建设、银行等行业,大型央企、外企生产基地、分公司、销售公司、贸易公司等不纳入申报范围。

(二)申报备案条件。

申报企业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稳定的技术、经营管理团队,良好的生产经营和信用状况,近三年内无任何不良征信记录、违法记录以及重大环境、生产、质量安全事故。以企业成长性作为遴选的基本指标,重点考量企业的创新能力指标。

1.成长性指标

(1)企业近三年总收入和净利润均保持正增长。

(2)上年度总收入在1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之间的企业,近三年总收入复合增长率且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上年度总收入在1亿元~5亿元(不含)的企业,近三年总收入复合增长率且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上年度总收入在5亿元及以上的企业,近三年总收入复合增长率且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0%。

2.创新能力指标

(1)企业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强度(三年研发投入总和/三年收入总和)不低于5%。

(2)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企业在其关键技术或主要产品(服务)上具有较强技术优势,近三年内取得相关产业领域内的自主知识产权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发明专利授权2项及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6项及以上;软件著作权6项及以上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2项及以上;国家审定(认定、登记)农作物及畜禽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中药保护品种2项及以上;主导制定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1项及以上。

②四川省或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依托单位。

③近三年内,企业核心管理团队或领军人才获得国家、省重大人才计划,如两院院士、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国家“万人计划”、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四川省“天府万人计划”和“天府高端引智计划”、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等。


(一)《四川省瞪羚企业备案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二)附件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近三个会计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封面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近三年内获得的有效知识产权证明材料;近三年内主持制定的行业、国家或国际标准证明材料;近三年承担的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及相关证明材料;企业对所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先进程度以及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的核心支持作用的说明;

4.企业近三年拥有的高端人才证明材料,同时提供该人才在该企业截止申报月连续一年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5.企业获得省级及以上创新平台批复设立文件。

申报材料做成一本,要求胶装,双面打印、复印,字迹清晰可辨,书脊打印或标示企业名称,禁用活页夹、塑料封皮。纸质材料1套正本,相关附件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1套副本,可用复印件。申报材料不退还,企业注意留底。

对于涉密企业,须将申报备案的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四川省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优化培育我省科技企业发展梯队,加快培育形成一批高成长性的的四川省瞪羚企业(以下简称“瞪羚企业”),科学规范瞪羚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瞪羚企业,是指在四川省境内合法合规生产经营,已经跨过创业期死亡谷,以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为支撑稳步进入高成长期,综合效益好、创新能力强、行业影响大、社会诚信高、示范带动明显,在引领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作用突出、成效显著的优秀科技企业。

第三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负责四川省瞪羚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瞪羚企业的培育、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报瞪羚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四川省内注册,经营纳税及信用良好的独立法人企业,注册成立时间3年以上(满三个会计年度、15年(含)以内,且未在境内外股票市场上市(新三板及各类非股权交易市场除外),实缴资本不低于500万,为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产业领域符合国家和四川省战略发展方向,主营业务(产品)属于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或四川“六大优势产业”领域。

(三)烟草、铁路、矿产资源、公共服务等垄断性行业企业,房地产、基础建设、证券、保险、金融等行业,大型央企、外企生产基地、分公司、销售公司、贸易公司等企业不属于申报范围。

(四)企业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稳定的技术、经营管理团队,良好的生产经营和信用状况,近三年内无任何不良征信记录、违法记录及重大环境、生产、质量安全事故。

(五)企业近三年平均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近三年年均从业人员数不低于40人。

(六)成长性指标。

1.企业近三年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均保持正增长。

2.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含)以上,上年度营业利润为正值;成立时间在5-10年(含)的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达3000万元(含)以上,近两年营业利润为正值;成立时间在10年以上的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含)以上,连续三年营业利润为正值。

3.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含)~2亿元(不含)之间的企业,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和营业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5%;上年度营业收入在2亿元~10亿元(不含)的企业,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和营业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和营业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

(七)创新能力指标。

1.企业近三年均有研发投入,并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且填报企业所得税汇算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2.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2亿元的,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达5%(含)以上;营业收入2亿元(含)-10亿元的,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达到4%(含)以上;营业收入10亿(含)以上的,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达到3%(含)以上;

3.企业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原创性技术,在关键技术或主要产品(服务)上具有较强技术优势,近三年内通过自主创新取得(不含受让、受赠或并购的知识产权)相关产业领域内的知识产权达到以下条件: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生物新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中药保护品种等一类知识产权授权不少于2项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二类知识产权合计取得不少于10项。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科技厅每年组织一次瞪羚企业的申报,认定工作。

第六条 申报企业通过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登录“四川省瞪羚企业认定”模块,提交认定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推荐至科技厅。

第七条 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确定拟认定名单,经相关程序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授予“四川省瞪羚企业”证书。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八条 对新认定的瞪羚企业,给予一次性后补助支持。鼓励各市(州)政府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第九条 科技厅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创新平台创建、创新人才引进等方面对瞪羚企业给予重点支持。推动瞪羚企业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等财税政策。

第十条 优先推荐瞪羚企业获取省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支持,优先推荐进入科技支行等科技金融专营机构便捷贷款审批通道,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瞪羚企业纳入各类上市企业培育计划。


第五章 管理服务 

第十一条 瞪羚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3年,到期后企业需重新申报认定,评审达标的继续保留瞪羚企业资格。不提出申报认定的,其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科技厅组织编制年度四川省瞪羚企业发展分析报告,企业应于每年五月底前在系统完成填报年度发展监测数据。

第十三条 建立瞪羚企业信息库,实施动态监测,跟踪服务企业情况,为入库企业搭建政策咨询、合作交流、市场拓展、数字赋能、投融资以及产学研用深度合作平台,并提供及时有效服务。

第十四条 已认定的瞪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撤销其瞪羚企业资格,三年内不再接受认定申请。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及时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发展监测数据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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