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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成都市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成都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 作者: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时间: 2023-12-19 | 271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深入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发挥示范农民合作社和示范家庭农场引领带动作用,进一步提升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规范运营水平,我局结合当前农业农村发展的新形势、新环境、新要求,修订起草了《成都市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成都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有关规定,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4年1月18日前将意见以电子文档形式反馈我局。

联系人:赵梓涵、徐正涛

联系电话:61883579、61883548

邮箱:cdsjyzt@163.com


附件:1.成都市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管理办法

         2.成都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办法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19日


附件1

 

成都市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规范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参照《四川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市级示范社”),是指在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依法登记成立,成员规模适度、财务管理规范、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优、民主管理好、带农增收明显、示范带动显著,并按照本办法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下同)。

第三条  市级示范社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市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市级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每年评定一次。

第四条  国家级示范社、省级示范社申报,在市级示范社中优先推荐。

第二章  标  准

第五条  申报市级示范社原则上应是县级示范社,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依法登记设立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已在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注册,并已在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备案,且正常经营2年以上。

2.有成员大会民主讨论通过并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定的章程。

3.有固定办公场所,规范悬挂合作社标识标牌。

4.在银行设立有基本结算账户。

5.纳入四川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信息系统名录库管理。

(二)组织机构健全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按照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2.成员(代表)大会、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并有完整会议记录。

3.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重大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

(三)内控制度完善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财务管理、社务公开、利益分配等规章制度健全完善。

2.由农业职业经理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

(四)财务管理规范

1.相对固定的财会人员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2.严格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已实现会计电算化,独立建账,核算规范,管理严格,档案完整,财务信息按程序实行公开。

3.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公益金提取比例、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盈余返还等记录准确清晰。

4.财政扶持资金形成的资产,管护制度健全,管护责任落实,并按入社成员人数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

5.每年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供成员查阅,经审核公示后报告成员大会。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度报告。

(五)盈余分配合理

1.年终盈余分配符合《章程》或成员大会决议规定。

2.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3.可分配盈余转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的,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形成签字盖章的会议纪要,并记载在成员账户中。

(六)经营实力较强

1.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含,下同),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80万元以上。

2.固定资产30万元以上,联合社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

3.年经营收入80万元以上,联合社年经营收入200万元以上。

4.资产大于负债,近两年无亏损。

(七)服务成效明显

1.入社成员数不少于50人,其中服务类合作社入社成员数不少于30人。联合社成员必须全部为农民合作社,且成员数量不低于5个。

2.成员所需农业生产投入品统一采供率达到80%以上,农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80%以上。普及推广新品种和新技术作用明显,产品销售渠道比较稳定畅通。

3.通过合同订单、技术培训、支付租金、聘请用工等方式带动周边非成员小农户对接市场,辐射带动小农户200人以上。

4.成员收入高于本区(市)县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15%以上。

(八)产品(服务)质量优

1.实行标准化生产(服务),有生产(服务)技术操作规程,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留存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服务)信息。

2.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纳入国家、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管理平台,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等规定,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标准,实施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3.实行品牌化经营,有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或自主打造、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

(九)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3.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行政处罚信息记录、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农民合作社及其法人代表无信用不良记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没有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贷款风险等级未被列为损失类。

5.税务登记信息正常,纳税信用等级不能为D级。

第六条  合作社符合以下标准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市级示范社:

(一)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产业(服务)优势突出,产品(服务)特色鲜明。

(二)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及特色镇(街区)、川西林盘、田园综合体建设,开展采摘、农事教育、休闲康养等新产业新业态。

(三)由集体经济组织领办。

(四)获得市级(含)以上相关荣誉。

第三章  评  定

第七条  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提交本社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

(一)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表;

(二)农民合作社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证明;

(三)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命名文件;

(四)经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合作社章程、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成员花名册或成员账户记录、“三会”记录;

(五)办公经营场所、悬挂标识标牌、各类制度上墙证明;

(六)录入四川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信息系统名录库和税务系统纳税信用等级截图;

(七)农业职业经理人证书或农业职业经理人聘用合同;

(八)农民合作社近两年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

(九)开展培训、咨询、服务、用工、交易等带动小农户200人以上证明材料;

(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注册商标以及进入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平台、合格证开具能力的证明;

(十一)无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无破坏耕地、无偷税漏税、无拖欠土地流转费用及雇工薪酬的承诺书;

(十二)“信用中国(四川成都)”网站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

(十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市级示范社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

合作社对照市级示范社标准,根据产业类别,自愿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或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初审推荐

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同级文旅、林草、供销等业务主管部门组成评审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征求同级发改、财政、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金融监管、税务、银保监等部门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提出推荐意见,正式行文报市农业农村局。

(三)市级评定

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级文旅、林草、供销等业务主管部门组成评审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征求市级发改、财政、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意见,提出市级示范社名单。市农业农村局对名单内合作社组织实地抽查。

(四)公开公示

市农业农村局对经市级评审提出的市级示范社名单在市农业农村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五)审定命名

市级示范社名单经公示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党组审定,并发文公布命名。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九条  市级示范社实行动态监测管理,每2年接受一次监测,新评定市级示范社2年内不纳入监测范围。监测程序参照市级示范社评定程序执行,经监测不符合市级示范社条件的,取消市级示范称号。

市级示范社因故变更名称,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出具相关材料报所在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市级示范社称号,且在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一)连续两年未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

(二)在申报和评定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三)拒绝配合监测或不按规定提供监测材料的;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列入各级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黑名单”的;

(五)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各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参照本办法修订完善本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成都市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管理办法》(成农办〔2019〕142号)同时废止。

 

附件2

 

成都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促进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部委《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通知》(农经发〔2022〕1号),参照《四川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评定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以下简称“市级示范场”),是指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经营规模适度、生产技术先进、经济效益突出、财务收支规范、带动作用显著,按照本办法评定管理的家庭农场。

第三条  市级示范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定。

第四条  对获评市级示范场称号的,优先纳入家庭农场财政资金项目的扶持范围。

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实施市级示范场评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第二章  评定条件

第六条 市级示范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明确

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正常经营2年以上,已评定为县级示范家庭农场。

(二)规模适度

市级示范场经营面积(规模)达到如下标准:

粮油产业,规模300亩以上(含粮经复合);

稻渔综合种养,规模200亩以上;

露地蔬菜种植,规模50亩以上;

设施蔬菜种植,规模20亩以上;

蔬菜育苗,年育苗量500万株以上;

水果产业,规模50亩以上;

茶叶、蚕桑,规模100亩以上;

食用菌, 规模100万袋以上;

其它经济作物,规模50亩以上;

生猪,年出栏1000头以上;

肉(奶)牛,年出栏100头以上;

肉羊,年出栏300头以上;

肉禽、兔,年出栏10000只以上;

蛋禽,年存栏10000只以上;

中蜂,年存栏50箱以上;

意蜂,年存栏200箱以上;

水产养殖,养殖面积50亩以上;

特种养殖、农产品加工、三产融合等其他经营方式,难以统一规模标准的,年产值须达到最低效益标准。

(三)管理规范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法规范;规范悬挂家庭农场标识标牌,有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制定了生产管理等相关制度,并上墙公布;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持续开展农业投入品、农场经营记录,从事果蔬、畜禽、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生产的,需规范开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财务管理规范,在银行设立有基本结算账户。

(四)集约经营

由农业职业经理人负责生产管理经营;运用良种良法和喷(滴)灌设施、温室大棚、农业机械、物联网管理等现代农业生产管理技术,提升家庭农场发展质量。家庭农场固定资产投入不低于30万元,土地产出率超过6000元/亩(粮油类2500元/亩)。

(五)效益明显

家庭农场经营原则上应连续2年盈利,年产值须达到80万元以上;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以上。

(六)信誉良好

家庭农场(农场主)具有良好声誉,无拖欠土地流转费用及雇工薪酬、环境污染、破坏耕地、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等不良社会反映和违法违规行为。

(七)带动力强

形成种养结合、生态循环、机农一体、产业融合等发展模式,通过推广良种良法、开展现代农业生产技术宣传培训等方式,对周边农户起引领带动作用。

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产业优势突出、特色鲜明;实施“农业+”行动,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拥有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或注册有商标;获得市级以上相关荣誉的家庭农场,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第三章 评  定

第七条 申报市级示范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都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二)家庭农场营业执照,县级示范场命名文件复印件;

(三)家庭农场合法规范流转土地合同及经营规模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悬挂农场标识标牌、各类制度上墙图片资料,农业投入品、农场经营记录、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复印件,近三年家庭农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银行设立基本结算账户复印件;

(五)农业职业经理人证书或农业职业经理人聘用合同等农业职业经理人负责经营证明材料,运用良种良法和喷(滴)灌设施、温室大棚、农业机械、物联网管理等现代农业生产管理技术证明材料;

(六)家庭农场年产值和人均可支配收入证明材料;

(七)无拖欠土地流转费用及雇工薪酬、环境污染、破坏耕地、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等不良社会反映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书,家庭农场及其农场主征信报告;

(八)推广良种良法、宣传培训现代农业生产管理技术等带动农户佐证材料;

(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市级示范场评定按照主体申报、镇(街道)核实、县级审核推荐、市级评审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

家庭农场对照市级示范场标准提交申报材料,经当地镇(街道)核实同意后向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申报。

(二)初审推荐

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评审小组,对家庭农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核查。在征求财政、市场监管或行政审批、规自、税务等相关部门意见后,对符合条件的,提出推荐意见,并报市农业农村局。

(三)市级评定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评审组,按照市级示范场评定标准逐一对申报资料开展评审,并征求财政、市场监管、规自、税务等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市级示范场名单,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开展实地抽查。

(四)公开公示

市农业农村局对评定出的市级示范场名单在市农业农村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审定命名

市级示范场名单经公示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党组审定,并发文公布命名。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九条 市级示范场实行动态监测管理,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每2年监测一次,监测程序参照市级示范场评定程序执行,监测结果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对监测结果进行认定,经认定不符合市级示范场条件的,取消示范称号。

市级示范场因故变更名称,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出具相关材料报所在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市级示范场称号,且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

(一)连续两年未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

(二)在申报和评定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三)拒绝配合监测或不按规定提供监测材料的;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列入各级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黑名单”的;

(五)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各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参照本办法修订完善本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成都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办法》(成农办〔2019〕1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