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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市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管”“瓶改电”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作者: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布时间: 2024-01-19 | 3731 次浏览 | 分享到:

现将《成都市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挂网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并于2024年1月25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联系人:陈禹龙

联系电话:028-61885829

邮箱:cdrqc@126.com

附件:成都市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管”“瓶改电”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管”  “瓶改电”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四川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成都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着力消除不安全用气环境下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安全隐患,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决定在全市开展不符合标准规范、风险较大的餐饮等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改用管道天然气或改用电(以下简称“瓶改管”“瓶改电”)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对燃气安全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省委十二届二次、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和市委十四届四次全体会议暨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按照“省上统筹、市级负总责、区(市)县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鼓励引导、有序推动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等场所“瓶改管”“瓶改电”,2024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风险较大的餐饮等场所改造工作,最大限度降低风险,消除安全隐患。

二、实施范围

全市城市(县城)燃气管网(含LNG瓶组管道供气)覆盖范围内,符合户内管道燃气建设改造规范的餐饮等场所可实施“瓶改管”,满足电力增容及供配电设施布点区域内的餐饮等场所可实施“瓶改电”。

(一)重点改造类。已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含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现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且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餐馆、火锅店、烧烤店、小吃店、大排档、食品小作坊等各类餐饮场所。在燃气风险隐患排查过程中,发现各类餐饮场所有重大安全隐患的,纳入此次改造范围“即查即改”。

(二)有序改造类。机关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含幼儿园)、民政服务机构、企业单位食堂及宾馆、酒店等各类服务场所。

(三)其他改造类。其他自愿申请改造的理发店、茶楼等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商业用户。

以下场所不纳入本次改造范围:未取得卫生许可、营业执照等证照的场所;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工业用户、居民用户;不符合天然气管道(含LNG瓶组管道供气)建设相关标准规范的场所;其他不符合“瓶改管”“瓶改电”条件的。

三、时限要求

(一)前期准备。2024年1月9日至2月25日,完成动员部署、入户宣传、摸底排查工作,建立清单台账,完成改造前期手续。特别是要按相关程序抓紧完成前期设计、报批审核、材料采购等各项准备工作。

(二)集中攻坚。2024年2月26日至5月25日,攻坚完成重点改造类场所的改造工作,同步推进有序改造类和其他改造类场所的改造工作。

(三)评估验收。2024年5月26日至6月底,查漏补缺,评估验收改造成效,基本完成改造工作。

四、工作任务

(一)抓紧开展摸排。各区(市)县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依托“微网实格”,加快开展“三类场所”的拉网式排查,全面摸清改造用户清单及新增用气、用电需求量,于2月25日前形成“两张清单”(即:改造用户清单、重点用户清单)报市专项工作组办公室汇总。坚持“谁排查、谁签字、谁负责”,务必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精准掌握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使用情况,动态更新改造清单台账。

(二)科学制定方案。各区(市)县要根据排查情况,细化制定各区(市)县工作实施方案,于2024年1月22日前报市专项工作组办公室备案。要细之又细、实之又实落实改造任务,实现“应改尽改、能改尽改”。要对照时间节点,挂图作战,对账打表,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三)加快实施改造。简化占道开挖、占用绿地等审批程序,加快办理项目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并做好燃气、电力管线配套建设的交通组织审查和管理。燃气、供电企业切实做好收费标准公示、报装流程简化等工作,缩短改造时限。签订改造合同后,改造企业需在承诺的期限内完成勘察设计、施工安装、验收通气(电)等工作。要针对安全风险高的场所、人口流量大的区域、改造需求密集的片区,优先推进“瓶改管”“瓶改电”,一旦条件具备,必须立即启动,确保最快实现改造效果。

(四)严格质量监管。对灶、管、阀、报警装置等关键核心构件全面实施溯源管理,确保质量合格、品质过硬,强化随机现场抽查检测,严防不合格材料流入改造现场,守牢用材“质检关”。加强管道焊接、探伤等施工关键工艺的质量及安全管理,杜绝偷工减料、野蛮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设施,守住施工“安全线”。严格按照国家规范标准,组建联合验收队伍,统一验收标准,优化验收流程,做到“完成一家、验收一家、合格一家、通气一家”,确保竣工资料全部入档入库。

(五)强化安全监管。按照管道天然气、供电商业配套安装基本要求,督促改造企业认真落实工程建设和供气、供电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改造施工质量和安全检查,做好工程验收移交,抓好改造后通气、通电等关键环节的安全监控,确保燃气、电力设施安全运行。

(六)加强价费监管。加强抽查检查,督促燃气、供电改造施工单位规范收取安装工程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外改造工程的出资责任,由各区(市)县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细化明确,燃气、供电企业应严格落实到位。

五、资金筹措

(一)按照“政府奖补一点、鼓励企业承担一点、用户出资一点”的方式筹措改造资金。

(二)参照省财政资金安排渠道做好资金保障。按时完成改造任务的,市、区(市)县人民政府给予改造工程费用的资金奖补。省级财政根据各地工作推进情况对市、区(市)县人民政府给予资金激励奖补。

(三)鼓励管道燃气企业、供电企业通过减免勘察设计费、鉴定检测费,实行集中采购材料、给予安装优惠等方式降低改造成本。燃气、供电企业按照相关规定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改造工程的出资责任。

(四)用户根据各自情况选择改造方式、改造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改造费用。

六、责任分工

经信、住建部门负责牵头“瓶改管”“瓶改电”工作的统筹协调推进。

经信部门牵头推进全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指导管道燃气企业、供电公司成立“瓶改管”“瓶改电”专项工作专班;负责协调上游气源供应企业、燃气企业、供电企业针对“瓶改管”“瓶改电”制定支持措施;督促燃气企业、供电公司及时受理申请,简化报装程序,优化施工方案,降低改造成本,加快实施改造;督促燃气企业、供电企业落实供气、供电安全生产责任;督促燃气企业、供电公司,针对缺乏改造基础条件的场所,加快推进燃气管道、供配电设施等改造升级。

住建部门牵头负责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管;会同城管、公园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加快占道挖掘和占用城市绿地审批、交通组织审查、工程规划等手续办理;会同相关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共同做好“瓶改管”“瓶改电”和燃气综合管道更新改造的统筹推进工作;会同燃气企业、供电公司,针对缺乏改造基础条件的场所,加快推进燃气管道、供配电设施等改造升级,尽快达到“瓶改管”“瓶改电”需求条件。督促指导各物业单位配合做好“瓶改管”“瓶改电”政策宣传和“三类场所”摸排。

宣传、网信部门负责提前做好“瓶改管”“瓶改电”舆论宣传引导和舆情监测、应急处置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政法、社治部门负责依托“微网实格”配合做好“瓶改管”“瓶改电”宣传发动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燃气安装工程收费水平监测,会同住建、经信部门指导燃气企业、电力公司依法依规对本次“瓶改管”“瓶改电”建设安装工程收费合理定价,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工程安装平均收费水平,推动信息公开强化社会监督。

公安部门负责指导做好阻挠“瓶改管”“瓶改电”问题的疏导处理工作,负责“瓶改管”“瓶改电”项目涉及施工期的交通组织审查和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精准测算“瓶改管”“瓶改电”所需资金投入,争取省级财政资金落实到位,落实财政补助资金保障。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瓶改管”“瓶改电”项目管线方案审查,指导工程规划手续办理。

城管部门负责做好“瓶改管”“瓶改电”项目占道挖掘等手续办理;负责加强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流动摊贩安全用气宣传,强化监管。

公园城市部门负责做好“瓶改管”“瓶改电”项目占用城市绿地等手续办理。

商务部门负责引导符合条件的餐饮经营单位实施“瓶改管”“瓶改电”工作;指导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会同经信、消防等部门,加强餐饮等重点用户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和各区(市)县政府做好“瓶改管”“瓶改电”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相关特种设备检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流通领域燃气管材、调压计量设备、燃气具及其附件产品的质量违法行为;严格监管管道燃气企业、电力公司收费行为。

信访部门负责防范化解“瓶改管”“瓶改电”工作推进过程中的有关信访矛盾问题。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加强餐饮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开展商业综合体、高层建筑、地下半地下空间内餐饮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会同商务等部门,对商户违规拉接、随意延长燃气软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严格依法处罚,推动“即查即改”。

机关事务管理、卫健、教育、民政、国资等部门负责,推动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国企单位、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的食堂等场所,率先启动“瓶改管”“瓶改电”工作,做到带头推进、形成示范。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瓶改管”“瓶改电”工作的实施主体责任,建立区(市)县级专项工作组和相应工作机制。根据摸排情况,把握3个月集中攻坚时限要求,挂图作战、对账打表,确保按期完成改造工作。

各管道燃气企业(供电公司)负责根据实际情况提前采购储备必要的管材及配件,落实施工安装队伍,抽调专人主动配合区(市)县开展供气区域内“三类场所”摸排,积极对接“瓶改管”“瓶改电”用户,及时受理申请,优化施工方案,降低改造成本,简化报装程序,加快改造推进。

各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瓶改管”“瓶改电”过程中液化石油气配送供应、随瓶安检和用户服务等工作,配合做好政策宣传。

七、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在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下,组建“瓶改管”“瓶改电”专项工作组,实战化运行,督促区(市)县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改造工作,针对困难问题进行会商研判、高效服务、联动监管、联合执法。建立“每周通报”工作机制,对推进滞后、工作懈怠的,及时进行通报、约谈、督办。各区(市)县要参照省、市工作要求建立属地专项工作组和相应工作机制,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靠前指挥、组织推进,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资金保障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二)立即宣传发动。各区(市)县要动员街道、社区、网格等力量,做好“瓶改管”“瓶改电”宣传发动工作,重点是面向商业用户,把政策讲清楚、把好处讲清楚、把安全讲清楚,充分调动积极性,让商户支持改、配合改、自愿改,确保把“好事办成”“好事办好”。要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舆情应对,确保“瓶改管”“瓶改电”工作得到社会公众的积极支持。

(三)加强措施配套。各区(市)县可结合实际对“瓶改管”涉及的占道开挖、园林绿化占用等费用依法依规进行减免。鼓励各上游气源供应企业将“瓶改管”当年新增用气量纳入燃气经营企业合同气量保障。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给予信贷支持。

(四)借鉴先进经验。各区(市)县要结合本区域实际,学习借鉴武侯区经验做法。聚焦规划设计、设备采购、改造审批、改造施工、用户使用5个环节,有效减低改造成本;根据不同用户实际情况,借鉴“业主出资+政府补贴”“业主出资+政府补贴+第三方垫资”“政府补贴+第三方垫资”“政府补贴+专项贷款+政府贴息”4种套餐模式,分类施策、量身定制个性化改造方案,充分调动用户改造积极性。

(五)加强督办问责。建立督办通报制度,对于工作进展缓慢、推进不力、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启动问责。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对“应改未改、能改不改”造成事故的,倒查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和用户安全用气责任,一律提级调查,一律严肃问责,一律顶格处理。

(六)加强监督执法。坚决查处在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内、高层建筑内、公共用餐区域和大中型商店建筑内等不安全环境放置、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违规行为。加大对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气瓶管理不规范、“随送随检”未落实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新开设餐饮等不得在不符合标准规范、风险较大的场所使用液化石油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