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府规〔2024〕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8日
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属本办法所附«四川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四川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省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适用税额,报国务院和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五条所列车船,规定如下: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
1.依法取得运营资格;
2.执行政府制定的票价标准;
3.按照规定时间、线路和站点运营;
4.供公众乘用;
5.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或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
(二)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
省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适时调整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条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2024年1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期间的税额按照本办法执行。附表:四川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附表
四川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目 |
计税单位 | 年基准税额 (元) |
备注 | |||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 (排气量)分档〕 | 1.0升(含)以下的 |
每辆 | 120 |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 ||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 300 | |||||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 360 | |||||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 660 | |||||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 1200 | |||||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 2400 | |||||
4.0升以上的 | 3600 | |||||
商用车 |
客车 | 核定载客人数10-19人 |
每辆 | 480 |
包括电车 | |
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 | 540 | |||||
货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60 |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 |||
挂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30 | ||||
其他车辆 | 专用作业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60 |
不包括拖拉机 | ||
轮式专用机械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60 | ||||
摩托车 | 每辆 | 36 | ||||
船舶 |
机动船舶 | 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 |
净吨位每吨 | 3 | 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 净吨位0.67吨计算 | |
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 | 4 | |||||
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 |
5 | |||||
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 | 6 | |||||
游艇 | 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 |
艇身长度每米 | 600 | |||
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 | 900 | |||||
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 | 1300 | |||||
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 | 2000 | |||||
辅助动力帆艇 |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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