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日,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 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 号) 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居民个人取得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 〔2015〕116 号)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 101 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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