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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成都东部新区战略研究局孵化载体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来源:成都东部新区战略研究局 | 作者:成都东部新区战略研究局 | 发布时间: 2024-04-12 | 122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成都东部新区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战略研究局起草了《成都东部新区战略研究局孵化载体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加快推动管理办法的印发,本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4月12日至2024年4月18日。公示期间,如有相关意见和建议,请于4月18日17:00前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战略研究局科技创新处,邮箱:919523425@qq.com,联系电话:028-86360137。

附件:成都东部新区战略研究局孵化载体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成都东部新区战略研究局

2024年4月12日

成都东部新战略研究

孵化载体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成都东部新区战略研究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和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市进一步有力有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政策措施》精神,为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成都东部新区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成都东部新区孵化载体以下简称孵化载体”)是指在成都东部新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营管理的,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全方位、专业化服务,以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源头企业、培养创业领军人才、增强实体经济发展新动能为宗旨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具备孵化功能的其它载体。

第三条 众创空间是指以科技创业企业或团队为服务对象在一定期限内免费提供办公场地和基本的创业服务,帮助科技创业团队将科技成果创意实施转化并创办企业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或具备投资+孵化功能的新型孵化载体。

第四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第五条  成都东部新区战略研究局对全区孵化载体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为成都东部新区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在成都东部新区,运营机构工商注册时间和孵化载体实际运营时间已满6个月;

发展方向明确,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入驻科技创业团队企业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报; 

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能够提供电话、网络接入、办公桌椅等基本办公设施和会议室、展示室、路演厅等公共服务场地,入驻的科技创业团队企业不少于5个,科技创业团队企业所研发的项目应符合成都东部新区产业的发展要求;

建培训服务及基本的法律、会计、知识产权等服务,常态化组织项目路演等创新创业活动。

第七条 孵化器分为专业孵化器和综合孵化器,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专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1.专业孵化器运营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在成都东部新区

2.发展方向明确,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入驻科技创业企业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报;

3.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规划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场地总面积的75%以上,在孵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所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知识产权权属清晰,且符合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成都东部新区产业的发展要求。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孵化器内,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租用孵化场地面积应低于1000平方米生物医药、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除外);

4.形成了较完善的孵化服务体系和创业导师工作机制,能够提供创业咨询、培训、辅导服务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知识产权、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信息咨询等服务,常态化组织项目路演等创新创业活动;

5.聚焦成都东部新区主导产业,符合东部新区345+9现代化产业体系主营业务与孵化器专业定位一致的入驻企业数量占入驻总数60%及以上或其使用面积占场地总面积的60%及以上;

6.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综合孵化器认定条件:

1.孵化器运营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在成都东部新区,运营机构工商注册时间和孵化载体实际运营时间已满6个月;

2.发展方向明确,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入驻科技创业企业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报;

3.在孵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所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知识产权权属清晰,且符合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成都东部新区产业的发展要求。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孵化器内,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租用孵化场地面积应低于1000平方米生物医药、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除外);

4.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场地总面积的75%以上,入驻企业不低于15家;

5.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培训、辅导服务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知识产权、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信息咨询等服务,常态化组织项目路演等创新创业活动。

第八条 高端人才引领型创新创业载体认定条件:孵化载体入驻企业中,国内高校、科研院所在职人员【一般应具备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曾经在四川生活、学习、工作经历一般应具备国内经济发达地区知名企业工作经历),有过多次成功创业经历或创新创业大赛获奖者,在海外获得本科及以上学历、有海外工作经历、有海外成功创业经历或海外高校访问学者,国家、省、市级人才,国际顶尖人才,大企业高管,高技能人才高级工程师、国家、省、市技能大赛获奖、优秀工匠等),优秀青年人才本科及以上毕业生、获得其他经认定的优秀称号等等人才创办的企业上述人才需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所占比例不低于20%或者上述人才创办的企业不低于5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仅对众创空间和孵化器进行认定,具有孵化功能的其它载体不进行单独认定,经核验后纳入成都东部新区孵化载体统计范围

第十条  申请认定成都东部新区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基本程序:

申请单位根据成都东部新区官方网络平台或其他相关网络渠道通知公告,准备申请材料,提交至成都东部新区战略研究局科技创新处

申请材料经科技创新处审核通过,并经局办公会议定。

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认定为成都东部新区众创空间或孵化器。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成都东部新区众创空间和孵化器认定评审资格,自取消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一条 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纳入成都东部新区战略研究局统计范围的众创空间或孵化器自动获得成都东部新区众创空间或综合孵化器资质认定。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众创空间和孵化器根据成都东部新区孵化载体评价体系开展孵化载体评价工作,评定星级一星至五星),可授予星级众创空间、孵化器称号。对不同星级的孵化载体可按照相关政策给予支持,鼓励孵化载体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梯度企业培育等工作。对连续两次未获得星级的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取消其认定资格,后期根据实际表现可申请重新认定。

第十三条 获得专业孵化器认定的载体可优先获得菁蓉汇配套支持,可按市科技局绿色通道报送省级孵化载体认定。

第十四条 对有不配合开展统计工作、不及时在网络平台填报数据、不积极参与行业活动、出现异常经营、重大违法乱纪等行为的孵化载体,取消其成都东部新区众创空间和孵化器认定资格,后期根据实际表现可申请重新认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成都东部新区战略研究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