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
成青府函〔2019〕158 号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成都市青羊区知识产权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鼓励我区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个人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已有专利成果尽快实现产业化,提高我区知识产权的管理和服务能力与水平,经区政府七届第 63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成都市青羊区知识产权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
2019 年 11 月 11 日
成都市青羊区知识产权资助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提高我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与水平,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 用,助推我区产业生态圈和创新生态链建设,围绕我区金融、文 博、商务等主导产业,重点资助专利、商标相关知识产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知识产权资助经费的来源和用途
第二条 知识产权资助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专项使用。
第三条 知识产权资助分为授权专利资助、商标资助、专利转化补助、知识产权项目资助。
第四条 知识产权资助实行择优资助、部分资助、不重复资助、事后资助的原则。
第五条 经费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省、市、区有关政策规定,由企业统筹,用于技术创新人员的发明创造或商标品牌建设。
第六条 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办理知识产权资助的具体事宜。
第七条 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管理和使用,接受区监委、区审计局及区财政局的监督。
第三章 授权专利资助
第八条 授权专利资助分为专利授权资助和发明专利维持资助。专利授权资助指对已获得国内外专利授权的经费资助;专利 维持资助指对维持国内发明专利有效第 4 至第 8 年期内专利年费及管理等费用的经费资助。
第九条 资助条件
申请授权专利资助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第一专利权人为税务关系在青羊区地域内的企事业单 位、登记地在青羊区地域内的社团组织或具有青羊区户籍的居民
(包括持有青羊区有效居住证的外地居民);
(二)专利授权地址在青羊区;
(三)申请专利授权资助应在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 12 个月内提出,申请专利维持资助应在当年度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四)不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 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 75 号令)所列非正常申请专利;
(五)申请主体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
第十条 资助标准
(一)专利授权资助。
1. 国内专利授权资助:
(1) 发明专利:职务发明 1500 元/件,非职务发明 1000 元/ 件。
(2) 实用新型:职务发明 500 元/件。
(3) 外观设计专利:职务发明 200 元/件。
2. 涉外专利授权资助:
(1) 发明专利:获得美、加、日、韩及欧洲国家授权的,职务发明 20000 元/件,非职务发明 8000 元/件;获得其他国家授权的,职务发明 10000 元/件,非职务发明 4000 元/件。
(2) 实用新型专利(类似):获得美、加、日、韩及欧洲国家授权的,职务发明 10000 元/件,非职务发明 4000 元/件;获得其他国家授权的,职务发明 5000 元/件,非职务发明 2000 元/件。
(3) 外观设计专利(类似):获得美、加、日、韩及欧洲国家授权的,职务发明 5000 元/件,非职务发明 2000 元/件;获得其他国家授权的,职务发明 3000 元/件,非职务发明 1000 元/件。
同一发明创造获得多个外国国家(地区)发明、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授权的,最多给予 3 个外国国家(地区)的资助。
(二)发明专利维持资助。国内发明专利:职务发明 500 元
/件·年,非职务发明 300 元/件·年。
第十一条 授权专利资助办理流程
授权专利资助的申请应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同一专利只能在我区申请一次授权专利资助,专利维持资助只能申请当年的发 明专利维持资助。
(一)网上申请。请授权专利资助的单位或个人登录“成都 市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在“青羊区知识产权资助申请 系统”注册、填报资助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二)审核批准。
1. 授权专利资助实行常年申报,每半年集中审批一次,由区市场监管局对受理项目进行业务审核把关,会同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区商务局、区文体旅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区监委、区审计局、区财政局等监督部门会审后,按规定程序审批。
2. 经审核批准获得资助的授权专利资助项目,在“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进行为期五个工作日的对外公示,接 受监督,对公示期间无异议的项目给予资助,对有异议的项目进 行核实,根据核实情况决定是否资助。
(三)资金拨付。
1. 资助资金以转账方式拨付。
2. 资金拨付需提交的材料:
(1) 经费拨款通知单。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需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经办人身份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个 人申请人需提交第一专利权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效期内的有效 居住证复印件,银行账号,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供委托书和代办人 身份证复印件;
(2) 《成都市青羊区授权专利资助申请表》及专利证书复印件。涉外专利需提供中文译本,通过巴黎公约途径申请的,还 需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 知书,通过 PCT 途径提出的,还需提交 PCT 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发明专利维持资助需提交当年专利年费缴费票据 复印件。
以上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出示相应原件查验。
3. 经审核批准的授权专利资助项目,自公告之日起,1 个月内未领取资助资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章 商标资助
第十二条 商标资助分为注册商标资助和驰名商标资助。注册商标资助限于地理标志商标、集体商标等国内注册商标和国外 注册商标的经费资助;驰名商标资助指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经 费资助。
第十三条 资助条件
申请商标资助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第一商标注册人为税务关系在青羊区地域内的企事业 单位、登记地在青羊区地域内的社团组织或具有青羊区户籍的居 民(包括持有青羊区有效居住证的外地居民);
(二)商标注册人地址在青羊区;
(三)申请商标资助应在商标注册日期之日或获得中国驰名 商标认定之日起 12 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四)无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
(五)申请主体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 资助标准
(一)国内注册商标资助: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20000 元/件,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10000 元/件,其他集体商标 1500 元/件。
(二)国外注册商标资助:美、加、日、韩及欧洲国家 4000 元/件;其他国家 2000 元/件。
同一商标获得多个外国国家(地区)注册的,最多给予 3 个外国国家(地区)的资助。
(三)对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给予一次性资助 50 万元。
第十五条 商标资助办理流程
申请商标资助应由第一商标注册人提出。同一商标只能申请 一次注册商标资助。
(一)网上申请。申请商标资助的单位或个人登录“成都市 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在“青羊区知识产权资助申请系 统”注册、填报资助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二)审核批准。
1. 商标资助实行常年申报,每半年集中审批一次,由区市场监管局对受理项目进行业务审核把关,会同区新经济和科技局、 区商务局、区文体旅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区监委、区审计局、区财政局等监督部门会审后,按规定程序审批。
2. 经审核批准获得资助的商标资助项目,在“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进行为期五个工作日的对外公示,接受监 督,对公示期间无异议的项目给予资助,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核 实,根据核实情况决定是否资助。
(三)资金拨付。
1. 资助资金以转账方式拨付。
2. 资金拨付需提交的材料:
(1) 经费拨款通知单。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需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经办人身份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个 人申请人需提交商标注册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效期内的有效居 住证复印件,银行账号,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供委托书和代办人身 份证复印件;
(2) 《成都市青羊区商标资助申请表》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中国驰名商标认定文件,国外商标注册证还需提供中文译本。
以上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出示相应原件查验。
3. 经审核批准的商标资助项目,自公告之日起,1 个月内未领取资助资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章 专利转化补助
第十六条 专利转化补助是对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专利成果转化后的资金补助。根据评审结果,择优资助。
第十七条 补助条件
申请专利转化补助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申请专利转化补助的项目应符合青羊区产业发展政策, 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原则上应是科技含量高、授权有效的发明专利,没有专利纠纷,具有产业化条件,并已在青羊区实施转化;
(二)专利转化实施单位在青羊区纳税,并具有开发、实施 专利项目的基础和能力,注重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 理,其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年纳税在30 万元以上;
属国家、省、市重大专项,高新技术领域核心专利技术,区 支柱产业、重点领域、重大产业化项目或重点骨干企事业单位的 专利转化,将予以优先资助。
第十八条 补助标准
根据专利成果转化情况及发展前景予以不超过 30 万元的转化资金补助。
第十九条 专利转化补助办理流程
(一)区市场监管局每年在“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站发布专利转化补助项目申报通知。
(二)网上申请。申报单位在申报期限内登录“成都市青羊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在“青羊区知识产权资助申请系统” 注册,经区市场监管局确认注册成功后,通过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后进行项目申请。网上提交的项目材料通过区市场监管局形式审 查后,申报单位进入管理系统在线打印出《成都市青羊区专利转 化补助申请书》和相关附件材料,报送至区市场监管局,附件包 括:
1.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 有效专利证书、能说明该专利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3. 产品生产许可证明材料和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
4. 专利项目转化经费明细表;
5. 税务机关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材料;
6.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出示相应原件查验。
(三)评审批准。
1. 专利转化补助实行定期申报,区市场监管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委托评估机构或组织专家对项目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2.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评审意见提出资助项目和资金建议方 案,会同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区商务局、区文体旅局等行业主管 部门及区监委、区审计局、区财政局等监督部门会审后,按规定 程序审批。
3. 经审核批准获得资助的专利转化项目,在“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进行为期五个工作日的对外公示,接受监 督,对公示期间无异议的项目给予补助,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核实,根据核实情况决定是否资助。
(四)资金拨付。获得专利转化补助资金的单位,由区市场 监管局通知,办理拨款手续。
第六章 知识产权项目资助
第二十条 资助条件
(一)申请主体为税务关系在青羊区地域内的企事业单位、 登记地在青羊区地域内的社团组织或居住在青羊区地域内的个 人;
(二)知识产权项目资助申请需在获得资质荣誉证明或项目 验收后当年度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三)在同一年内,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次同类别资助,金 额按较高标准执行。
(四)申请主体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
第二十一条 资助项目及标准
(一)知识产权资质荣誉项目资助
1. 对新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培育或试点企业,按照国家级、 省级、市级分别给予 5 万元、3 万元、1 万元的配套资助;对新认定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的配套资助。
2. 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 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的配套资助;对新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配套资助 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对新获得四川省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1 万元的配套资助。
3. 对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优势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金融、文博、商务等我区主导产业的成长型企业,首次通过贯标认证, 给予一次性资助 2 万元。
(二)专利质量提升项目配套资助。对企业实施国家、省、市专利质量提升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获得高价值专利池或专利组合、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专利导航等项目资金的单位,经项目验收合格后,按所获资金 30%、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的配套资助。
(三)知识产权保护项目配套资助。对企业实施国家、省、 市知识产权保护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开展维权援助、海外知识产 权预警等项目的单位,经项目验收合格后,按所获资金 30%、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的配套资助。
(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对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 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项目,资助贷款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贷 款基准利率计算实际发生的利息额的 30%、给予每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的经费资助。
第二十二条 知识产权项目资助办理流程
(一)网上申请。申请知识产权项目资助的单位或个人登录“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在“青羊区知识产权资 助申请系统”注册、填报知识产权项目资助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二)审核批准。
1. 知识产权项目资助实行常年申报、每年集中审批一次。由区市场监管局对受理项目进行业务审核把关,会同区新经济和科 技局、区商务局、区文体旅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区监委、区审计 局、区财政局等监督部门会审后,按规定程序审批。
2. 经审核批准获得知识产权项目资助的项目,在“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进行为期五个工作日的对外公示,接 受监督,对公示期间无异议的项目给予资助,对有异议的项目进 行核实,根据核实情况决定是否资助。
(三)资金拨付。
1. 资助资金以转账方式拨付。
2. 资金拨付需提供的材料:
(1) 经费拨款通知单。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需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经办人身份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个 人申请人需提交第一专利权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效期内的有效 居住证复印件、银行账号;
(2) 《成都市青羊区知识产权项目资助申请表》;
(3) 知识产权资质荣誉项目资助提供认定文件、证书;专利质量提升项目配套资助、知识产权保护项目配套资助提供项目 立项通知或项目合同书,项目经费拨款凭证复印件,通过相关部 门验收的证明材料;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提供贷款利息相关合同、 发票;
(4)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出示相应原件查验。
3. 经审核批准的知识产权项目资助,自公告之日起,1 个月内未领取资助资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申请知识产权资助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或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对提供虚假材料、区内重复 申请资助、采取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等行为骗取 或套取资助资金,一经发现和核实,对已领取的资助资金全额追 回,其以后的资助申请不予受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 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武装部,区委各部委,区级各人民团体。
详细内容请查看附件: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青羊区知识产权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相关解读请查看附件:《成都市青羊区知识产权资助管理办法(试行)》解读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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