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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 作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 发布时间: 2024-05-16 | 66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贯彻落实《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国科发奖〔2023〕1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科技厅草拟了《四川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因工作时限要求,本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5月22日。在此期间请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科技厅科技人才处。 

联 系 人:叶 千   刘 忻

联系电话:028-86728520   86723271

电子邮箱:sckjrc@163.com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5月16日





四川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四川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社会科技奖)规范健康发展,提高我省社会科技奖整体水平,根据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社会科技奖的设立、运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科技奖指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称设奖者)利用非财政性经费,在四川省境内面向社会设立,奖励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以及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活动中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的经常性科学技术奖。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科学技术奖:

(一)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

(二)属于业务性质的展示交流、人才评价、技能评定、水平评价、信用评价、技术成果评定、学术评议、论文评选、认证认可、质量分级等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及依据各类标准等进行的认定评定;

(三)属于比赛竞赛类、展览展会类、信息发布类的评选;

(四)以本单位内部机构和工作人员为对象的评选;

(五)以选树宣传先进典型为目的的评选。

仅以科技管理、科技服务和图书、期刊、专利、产品、视听作品等为对象的评选,以及与科学技术不直接相关的奖励活动,按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条  社会科技奖应当遵循依法办奖、公益为本、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谁办奖、谁负责”,坚持以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突出奖励真正做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坚持学术性、荣誉性,控制奖励数量,提升奖励质量,避免与相关科技评价简单、直接挂钩。

第六条 面向全省的社会科技奖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省内区域性社会科技奖由承办机构所在市(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奖励设立

第七条 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科学技术奖,设奖者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第八条 设奖者应当委托一家具备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能力和条件的非营利法人作为承办机构。设奖者为四川省内非营利法人的,可自行承办。设奖者为四川省外组织或者个人的,应当委托四川省内非营利法人承办。

承办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科学技术奖励所涉学科和行业领域发展态势,具备开展奖励活动的能力,并配备人力资源和开展奖励活动的其他必要条件;

(二)在有关部门批准的活动地域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三)遵纪守法、运作规范,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制度完善,未被有关部门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

(四)最近2次年度检查均为合格;

(五)有开展社会科技奖评审活动所必需的经费。

承办机构负责社会科技奖的日常管理、评审组织等事宜,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委托第三方承办或者合作承办。

第九条 设奖者或者承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书面报告设立科学技术奖有关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 

书面报告原则上应当包含征询行业管理部门或者业务主管单位等对设奖的指导意见和建议、设奖目的以及必要性、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资金来源、奖励范围与对象、奖励周期、与已有同类社会科技奖的差异说明等基本信息。

第十条 社会科技奖应当制订奖励章程,并明确以下事项:

(一)设奖目的、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资金来源、奖励周期等基本信息。 

(二)奖励范围与对象。支持在重点学科和关键领域创设高水平、专业化的奖项,鼓励面向青年和女性科技工作者、基础和前沿领域研究人员设立奖项。

(三)奖项设置、评审标准、授奖数量等。按照少而精的原则,合理设置不同奖励等级授奖数量;奖励等级一般不得超过三级,对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可以授予特等奖;下设子奖项不得超过一级。

(四)组织机构、受理方式和评审机制等。

(五)奖励方式。社会科技奖应当坚持公开授奖制度,鼓励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奖励方式。授奖前应当征得拟授奖对象的同意。

(六)争议处理方式和程序。

(七)撤销机制和罚则等。

第十一条 奖励名称应当符合设奖宗旨,与承办机构性质相适应,科学、确切、简洁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名称中须使用设奖组织的规范全称或主办人姓名,不得冠以“国家”、“中国”、“中华”、“全国”、“亚洲”、“全球”、“国际”、“世界”“四川”、“全省”等类似含义字样。

(二)不得使用与国家科学技术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其他已经设立的社会科技奖励、国际知名奖励相同或者容易混淆的名称。奖励名称应与国家、我省表彰项目名称相区分。

  (三)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侵犯他人权益,以组织名称、自然人姓名以及商标、商号等冠名的,应当取得合法授权;

 

第三章 奖励运行

  第十二条 承办机构应当通过固定网站或者其他公开渠道如实公开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奖励章程、办公场所和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监督。

  第十三条 承办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奖励受理、评审、监督等机制,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承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技保密审查机制,通过不涉密承诺等方式,确保不得受理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及其完成人参评社会科技奖。

  第十五条 承办机构应当在奖励活动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分类评价,完善同行评议,遵循科技伦理规范,加强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

承办机构应当设立由精通相关学科或者行业领域专业知识、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科学道德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评审专家应当独立开展奖励评审工作,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不得利用奖励评审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社会科技奖应当具有与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相适应的资金来源和规模,在奖励活动中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资金使用应当相对独立,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社会科技奖宣传应当以促进学科发展或者行业科技进步、推动提升公民科学素养等为目的,强化荣誉导向。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社会公众。

  第十八条 社会科技奖如遇变更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奖项设置、授奖数量和奖励周期等重大事项,承办机构原则上应当征询行业管理部门或者业务主管单位等的指导意见和建议后,及时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并提供相关的变更材料。

  第十九条 社会科技奖决定停办,承办机构应当在停办时主动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第四章 备案程序

  第二十条 发布通知。科技厅发布组织申报社会力量设奖备案的通知。

机构申报。申报机构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盖章后的纸质申报材料。 

  归口推荐。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的审核与推荐工作,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推荐。  

备案评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资格审查、会议评审和实地考察。

评审公示。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择优提出备案名单,在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厅务会审议。经公示无异议的备案机构名单,提请厅务会审议。

发文公布。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本部门网站发布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设奖备案名单。

 

第五章 指导服务

  第二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社会科技奖的设立、运行提供政策指导和咨询服务,推动社会科技奖规范化发展。

  第二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书面报告情况,编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社会科技奖目录,在统一的社会科技奖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布目录。社会科技奖目录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运行规范、社会影响力大、业内认可度高的社会科技奖适时组织重点宣传或者专题报道,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公开举报受理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发现的异常甚至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调查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承办机构应当在每一评审周期结束,在奖励结果发布后3个月内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告社会科技奖活动开展情况及获奖名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一)未按照要求提交变更报告、年度报告的;

(二)未按照要求进行奖励信息公开的;

(三)未按照奖励章程开展奖励活动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尚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从社会科技奖目录移除、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等处理。

(一)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情形,拒不整改的;

(二)存在虚假宣传误导社会公众的;

(三)违法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八条 以科学技术奖名义设立但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奖励活动,按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市(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科技奖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的社会科技奖,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对照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