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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成都市锦江区推动新能源渣土车更新专项扶持政策(征求意见稿)》建议意见的通知
来源:成都市锦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作者:成都市锦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布时间: 2024-06-19 | 71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决策部署,务实推动水务和城市管理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工作,锦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起草了《成都市锦江区推动新能源渣土车更新专项扶持政策(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因情况紧急,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6月19日至6月25日。

二、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方式

公开征求建议意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的形式,向区综合执法局提出建议意见。以单位名义提出意见的需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意见的请署本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三、联系方式

1.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龙舟路54号,邮政编码:610000。

2.通过电话方式拨打:028-84549889。

3.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634971891@qq.com。

 

附件:成都市锦江区推动新能源渣土车更新专项扶持政策(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锦江区推动新能源渣土车更新专项扶持政策(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锦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6月19日


成都市锦江区推动新能源渣土车更新专项扶持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决策部署,务实推动新能源渣土车更新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锦江区注册且税收和统计关系均在锦江区内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二、支持方式

按照购置经费1%进行补贴。

三、申报条件

(一)已纳入《成都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监管;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

(三)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垃圾运输及相关业务;

(四)同一单位每年只可申报一个项目,可整合打包;

(五)项目应在采购完成并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后,提交申报;

(六)所购置的设备须直接服务于建筑垃圾运输业务;

(七)所购置设备须纳入项目申报主体资产管理,不得假借其他主体名义申报。

(八)当年未被列入高风险运输企业。

(九)当年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记分管理评定不低于75分。

四、办理流程

企业向区综合执法局提出申请→区综合执法局审核(资料初审不合格的由区综合执法局退回申请)→审核通过后由区综合执法局拨付至企业。

五、申报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更新类设备采购合同及发票

(三)车辆纳入锦江区固定资产投资情况

(四)车辆纳入企业资产管理相关情况

(五)其他材料

六、附则

(一)本政策在执行过程中,若与国家、省、市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冲突,以国家、省、市最新政策规定为准;锦江区现行政策与本政策不符的,按本政策执行。

(二)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区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