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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高校“强基兴川”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 作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 发布时间: 2024-06-21 | 53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基础研究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科技、人才、教育一体发展重要部署,着力提升我省地方高校基础研究组织化水平,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四川省地方高校“强基兴川”联合基金项目管理。根据《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川科政〔2022〕4号)等有关规定,科技厅会同教育厅、财政厅草拟了《四川省地方高校“强基兴川”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因重大任务工作时限要求,本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6月21日至2024年6月27日。在此期间请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科技厅基础研究处。 

联 系 人:马 兰  鄢 鹍

联系电话:028-86676338

电子邮箱:scskjtjcc @163.com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6月21日


四川省地方高校“强基兴川”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四川省地方高校“强基兴川”联合基金(以下简称“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国科金发计〔2015〕72号),依据《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川科政〔202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合基金是四川省自然科学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科技厅、教育厅、财政厅共同研究设立,旨在鼓励和引导地方高校,聚焦国家重大需求和我省高质量发展,立足学科优势,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交叉学科研究等工作,加强科技人才培养,提升地方高校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联合基金资金预算由财政厅牵头在现有科技、教育领域相关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科技厅与教育厅按1:3比例共同出资,基金规模根据联合基金合作协议确定。

第四条 联合基金设置面上项目、重点项目等项目类型。每年组织实施的项目类型以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为准,资助数量、资助标准根据项目评审情况和年度预算确定。

第五条 联合基金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等组织管理工作按照《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职责及分工

第六条 科技厅是联合基金的牵头管理机构,负责联合基金的具体运行和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制定联合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发布申报通知、形式审查和受理、评审立项、过程管理、监督评估、验收、综合绩效评价等。

第七条 教育厅参与制定联合基金年度工作计划,配合科技厅开展联合基金综合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 财政厅负责联合基金预算管理,参与联合基金工作计划制定、综合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实现项目绩效目标,资金规范安全使用。

第三章 申请与立项

第十条 科技厅会同教育厅研究提出资助领域和重点支持方向,按程序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第十一条 联合基金项目通过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项目全过程信息化管理。项目申请人和参与人应符合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限制性规定。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人须依托本单位申报联合基金项目,不接收个人独立申请。申请单位应符合《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多个单位联合申报基金项目的,须具有充分的合作必要性,应签订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一家单位作为牵头单位,其余项目单位为合作单位,合作单位一般不超过2个。

第十四条 联合基金项目申报负责人应为牵头单位正式人员,具有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和基本条件。重点项目和面上项目负责人须具有高级(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博士学位,或获得硕士学位3年(含)以上。

第十五条 科技厅按照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的有关程序,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受理,并组织评审。

第十六条 联合基金项目原则上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等方式评审。

第十七条 科技厅会同教育厅根据项目评审结果,择优遴选提出推荐项目及资金安排建议,商财政厅后,履行项目立项决策程序并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科技厅会同教育厅组织调查处置。

第十八条 科技厅根据公示结果,提出基金项目分配建议方案,按程序报批后由财政厅下达基金项目预算。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 联合基金项目资金管理按照《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19〕10号)执行,鼓励学校和地方政府配套支持。

第二十条 联合基金项目产生的科研成果(论文、专著等),应标注“四川省科技计划资助”(英文标注:“Supported by Sichua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gram”)及项目立项编号。

第二十一条 联合基金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执行。

在联合基金协议中有特殊约定或年度项目指南中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约定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科技厅牵头组织第三方机构对联合基金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联合基金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和高校申报基金项目数量的重要参考依据,切实提升联合基金的资助绩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涉及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有关事项,本办法未明确的,按照《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川科政〔2022〕4号)《四川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19〕10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川财规〔2022〕10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新旧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教〔2023〕1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教育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