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科研单位成果转化,建立职务科技成果区别于一般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科技厅等10部门《关于全面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等,结合四川省实际,科技厅研究起草了《四川省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试行)》。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本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6月24日至2024年7月23日,在此期间请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科技厅政体。
联系人:曹杰 028-86718269,蔡文开 028-86710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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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6月24日
四川省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操作指引
(征求意见稿,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促进科研单位成果转化,建立职务科技成果区别于一般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科技厅等10部门《关于全面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和具有科研活动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科研单位”);鼓励中央在川高校和科研院所争取中央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支持,参照执行本指引。
第三条〔管理对象〕 本指引所称职务科技成果是指科研人员在科研单位执行研究开发任务时形成的科技成果(含主要利用科研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动物新品种权,以及生物医药新品种和技术秘密等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第四条〔管理方式〕 职务科技成果在转化形成资产之前,实行台账管理,不进行年度国有资产统计核查和审计,不进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主体责任〕 科研单位负责职务科技成果的单列管理,建立单位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制度、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等,完善内部控制机制,最大程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六条〔部门分工〕 科研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或成果转化部门负责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工作,配备专门人员,建立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台账,定期进行成果筛查评估、登记管理、技术转化服务,深入挖掘有价值的科技成果,主动加强职务科技成果资产确认、使用、处置等管理。
科研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单位净收益的国有资产权益确认、国有收益入账管理等。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形成资产之前,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参与重点环节过程管理。
科研单位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应依据职责和权限,加强决策流程和经费使用监督。
第三章 管理流程
第七条〔成果披露〕 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应及时向科研单位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部门披露科技成果,披露的信息包括科技成果名称、技术领域、成果来源、成果形式、成果完成人、成果取得时间、权利归属、成果所属阶段、市场应用前景及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其中,已按法律程序授权的成果应及时提供相应授权证明。利用财政资金等单位外部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应提交科研计划项目合同等材料;利用单位自有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应提交研发计划书等材料。
第八条〔审核登记〕 科研单位职务成果转化单列管理部门应对成果披露的基本信息予以核实,核实无误的应在单列管理台账中登记相关信息并动态更新,主要包括:成果名称、成果类型、成果完成人、成果取得时间、转化状态、转化方式、转化价值等主要信息。
其中:成果类型主要分为已授权成果和未授权成果,已授权成果应按专利权、软件著作权等分类注明授权具体类别;转化状态主要分为未转化、意向转化、已转化;转化方式主要包括转让、许可、作价投资和其他方式;转化价值中对已转化的直接登记转化金额,未转化、意向转化的可按评估价值标记,未评估的可暂不标记。
第九条〔资产移交〕 对职务科技成果通过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等方式转化后形成资产的,科研单位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部门应及时移交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管理,并推动成果转化收益完成分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完善制度〕 科研单位加强对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的监督,及时制定完善单列管理办法,完善成果披露、审核登记、资产移交等程序。鼓励科研单位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明确风险边界和禁止性条款,确保单列管理后不会造成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风险以及资产损失风险。
第十一条〔审慎包容〕 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免责包容监管制度,科研单位主管部门及单位内部纪检、审计、财务、国资等部门应执行党和国家支持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实行审慎包容监管。
第十二条〔报告制度〕 科研单位要按照现行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制度,及时向主管部门、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年度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职务科技成果基本情况(成果数量、类型、增减变化情况),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情况,年度许可、转让、作价投资等成果转化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建议。
第十三条〔尽职免责〕 科研单位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在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决策程序和公示制度,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实施期限〕 本指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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