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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提质增效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温府办函(2019)17号)
来源: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 | 作者: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 2019-08-30 | 4698 次浏览 | 分享到:
有效期至:2024 年3月8日

文 号: 温府办函〔2019〕17号

签发时间: 2019-03-08

来源: 区住建局

发布时间: 2019-08-30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府办函〔2019〕17 号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提质增效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区属国有企业:

《关于促进建筑业提质增效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 3 月 8 日


 

关于促进建筑业提质增效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四川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9 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成都市建筑产业提质增效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8〕27 号)等文件精神,深入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建筑产业提质增效健康发展,为我区“五个之城”建设提供支撑,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提升建筑业质量效益、发展潜能、品牌价值,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加快研发应用建造新技术、培育发展行业新业态、推广建设组织新模式,进一步提高建筑产业带动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快我区建筑业转型升级,塑造“温江工匠”精神,打造“温江建造”品牌。

(二)总体目标。力争到 2020 年,全区建筑业总产值达到150 亿元,年产值 30 亿元以上企业超过 1 家、10 亿元以上企业超过 2 家、5 亿元以上企业超过 5 家,区域内培育特级资质企业 1 家、一级资质企业 5 家;建筑市场进一步规范,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工业化程度显著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

二、推动建筑业“放管服”改革

(三)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1. 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按照“一家牵头、分段协调、限时办结”原则,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实行并联审批。按照“全流程、全覆盖”原则,将行政审批、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事项纳入标准化管理。采取“减、放、并、转、调”等综合措施,全面统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信息平台、审批体系和监管方式,实行“一张蓝图、一个系统、一个窗口、一张表单、一套机制”的审批管理模式,大幅压减审批要件,将立项到竣工验收全流程总用时压减至 90 个工作日。

2. 前移重大项目建设服务。深化完善重大项目建设“政府五同时+企业五同步”管理模式,全面实施项目代办前移、部门指导前移、中介服务前移,确保实现项目“全生命周期服务”。

3. 逐步推广告知承诺制。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探索在非经营性小型配套设施、既有建筑加装电梯、装饰装修、改建等风险可控的项目中推行告知承诺制。

4. 降低报建成本。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 按施工标段进度分期分批开工建设的,在满足核发施工许可条件的基础上,按实际开工报建面积核缴基础设施配套费。

5. 降低中介服务成本。推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企业在政府购买服务的审图机构库中,根据公开的中介机构信用自主选择审图机构,审图费用由政府支付。6.优化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缴纳方式。下调农民工工资保证 金缴纳比例为工程合同造价的 3%,根据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信用情况分别以三种方式实施:(1)现金缴纳;(2)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或商业担保函;(3)信用担保。

[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发改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四)优化招投标和信用管理

7. 优化招投标管理。对所有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实行标准化管理,通过在线编制招标文件方式,固化招标文件中通用条款,严格招标文件审查,防止招标人在资格审查、评标办法中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民营企业合法参与政府投资项目,依法非必须招标建设工程项目,可由建设单位自行确定项目实施单位,不再中标备案。

8. 创新信用扣分预警机制。对有发生违规违法行为隐患和趋势的企业,下发《信用扣分预警通知书》进行“黄牌警告”;对通过信用扣分预警后仍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信用扣分处理;情节严重适用行政处罚的,移交执法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9. 惩戒失信企业。对失信企业实行“黑名单”曝光制度,要求其在新承揽项目时加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得以任何形式的保函或担保替代;对严重失信企业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限制市场准入等惩戒措施。

[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发改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公资交易中心]

三、提升建筑业产业经济效益

(五)支持建筑企业做大做强

10. 为建筑企业创业成长创造机会。允许信用良好的三级资质建筑企业经申请获批后,2 年内参与我区政府性工程投标不受信用排名限制。鼓励在我区从事建筑业活动满 1 年且信用评价良好、无不良行为记录,满足一定条件的外地建筑企业在我区注册成立独立法人子公司,若成立的子公司满足相应要求,在提供足额担保的情况下,2 年内参与我区政府性工程投标不受信用排名限制, 并试行在现有资质类别范围内承接高一等级资质相应的工程。

11. 支持建筑企业晋升资质。温江区在库建筑企业新晋升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资质,获批后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2. 支持已注册在区内的建筑企业发展业务增量。企业年度产值增量部分享受市场培育期政策,按地方实际经济贡献增量部分给予 5 年 100%奖励。企业达到我区总部经济认定标准的,可享受总部型企业经营贡献奖励。

[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投促局、区统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相关区属国有企业]

(六)发展建筑市场经营主体

13. 奖励外地优质建筑企业迁入。外地优质建筑企业迁入我区注册独立核算的法人公司,或并购区内建筑企业将税收解缴及统计关系变更到我区,自注册之日起按地方实际经济贡献部分,给予新注册公司前 5 年 100%奖励,后 5 年增量的 100%的奖励。企业达到我区总部经济认定标准的,可享受总部型企业经营贡献奖励。

[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投促局、区统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相关区属国有企业]

(七)鼓励建筑产业协作发展

14. 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作发展。对选择信用良好的施工企业作为承建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免除建设、施工双方的农民工工资担保要求,并给予开发商信用加分。区内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无资产关联注册在我区的建筑企业承建项目,按承建项目施工单位地方实际经济贡献部分 50%给予奖励。

15. 鼓励建立战略合作联盟。支持大型央企、国企及其他具备一级及以上施工资质且两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外地企业与本地信用良好的施工企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我区建设项目投标或合作开展 PPP 模式项目投资建设,若联合体中本地企业所占施工比例不低于 40%,则对该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可在该项目的工程担保、实名管理等方面按信用良好企业的标准进行管理。外地施工企业主承建项目,与区内建筑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或组成联合体承建项目的,按承建项目区内施工单位地方实际经济贡献部分的 50%给予企业奖励。

[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投促局、区统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相关区属国有企业]

四、优化工程建设组织模式

(八)推广工程总承包模式

16. 国有投资公司带头组建总承包建设管理企业。国有投资公司带头组建、并购(或联合组建、并购)总承包建设管理企业, 带头推广与勘察设计、施工企业合作,采取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整合优质资源,发展为集投资、勘察、设计、施工、运营管理于一体的综合集团。

17. 国有投资项目带头推广总承包建设管理模式。在全区保障性住房、重大基础设施等国有投资项目中带头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组织建设,实现从投融资到施工建设及后期管理的一体化运作。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国资局,相关区属国有企业]

(九)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18. 在国有投资工程中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鼓励我区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加快转型发展和人才培养, 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国资局,相关区属国有企业]

(十)培育现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

19. 发展以建筑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使其成为建筑工人、工匠的主要载体,鼓励建筑工人的公司化管理。推动实名制管理, 落实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工资支付保障工人合法权益,努力降低农民工流动性,有效开展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提升工人技能水平,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

20.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专业作业企业提供优质用工服务。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新入驻温江设点执业,并为区内企业提供优质用工服务的,对其在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200 平方米以内),按租金实际价格给予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年的房屋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 3 年,其中对税收解缴关系在温江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企业区级实际经济贡献,给予前 2 年 100%、后 3 年50%的奖励。

[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各园区管委会、各镇(街)]

五、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十一)提升建筑工程质量

21. 严格落实工程质量主体责任。优化政府监管,保证参建单位工程质量主体责任落实;加强质量过程控制,加快推进质量标准化管理,推行工程质量评价;推行质量关键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追究工程质量事故责任;推进工程质量监理报告制度试点,由监理单位定期向工程质量监管部门报告项目质量情况;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加强检测机构管理;完善工程质量保证机制,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建立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22. 激励建筑企业创优夺杯。支持注册在我区的建筑企业或在我区从事建筑施工企业提升建筑工程质量,项目实施阶段严格落实质量过程控制要求,对未受到行业管理部门信用处罚或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获得“鲁班奖、天府杯、芙蓉杯”的,分别给予项目管理团队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生态环境局]

(十二)加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23.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主体责任,提升建设工程安全总体水平。加强建筑工地专业化监管, 加快风险分级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完善危险性风险源识别和管控机制,健全施工安全隐患治理常态机制。推进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深度融合,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严肃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严厉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

24. 推进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活动。持续加强建筑工地扬尘、噪音防治,做好建筑工程机械排气污染控制工作,实现绿色施工。支持注册在我区的建筑企业或在我区从事建筑施工企业提升建筑工地安全文明管理水平,项目实施阶段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过程标准化要求,对未受到行业管理部门信用处罚或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 分别给予项目管理团队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生态环境局]

六、加快建筑业产业升级

(十三)推广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和成品住宅

25. 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允许装配式建筑参照技术复杂类工程进行招投标,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进行建设, 全面推广水平构件装配化、装配式装修、装修与设备管线一体化等技术应用,政府投资的人才住房、安置房、公建配套用房等项目中开展 A 级及以上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市政工程道路、隧道、轨道交通等项目,除必须现浇的部分外全部实施预制装配化。

26. 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全区新建项目按照不低于绿色建筑一星级标准建设,其中国有投资及由社会代建的公益性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2 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20 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不低于绿色建筑二星级标准建设。

27. 加快成品住宅建设。全面落实成品住宅发展规划,力争到

2020 年底,新出具建设条件商品住宅(三层及以下低层住宅除外) 和保障性住房成品住宅面积比例达到 100%。

[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国资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相关区属国有企业]

(十四)提升建筑宜居适居水平

28. 优化新建住宅设计水平。倡导优化建筑(结构)设计,突出建筑使用功能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等要求,提供功能适用、经济合理、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环境协调的建筑产品,避免设计单位只保住了规范要求的底线,却无法满足宜居、美居、健康、舒适等方面人性化的居住需求。

29. 提升既有建筑宜居适居水平。大力推进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以适应人口老龄化需求,2019—2020 年内,对 6 层(含) 以上非单一产权的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及其运行管理费用主要由业主承担的,给予 20 万元/台的政府补助。

[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各镇(街)及园区管委会]

七、其他

(十五)本意见所称建筑企业,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从事房屋建筑工程业(住宅、公共建筑施工工程)、土木工程建筑业(道路、桥梁、水利、管道、园林绿化、体育及游乐设施建设施工)、建筑安装业(通讯设备、电气管道、体育及游乐设施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建筑装饰和装修业、建筑物拆除和场地准备活动、提供配有操作人员的施工设备的服务及其他未列明建筑业)等方面企业。本意见设定的奖励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收解缴和统计关系在温江区的建筑企业,本意见所称在库建筑企业指辖区内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建筑业法人企业。

(十六)本意见与其他优惠政策类同或重复的,企业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请享受;本意见中各项政策扶持、奖励资金总量累计不超过企业在温江区内年度地方实际经济贡献;企业享受本政策奖励扶持的同时,仍可申报中央、省、市相关奖励扶持政策。

(十七)享受本意见第(五)、(六)、(七)项奖励扶持政策的企业,须承诺自注册成立之日起 15 年内不迁出温江区,15 年内迁出的须全额退还已享受的各项奖励。企业发生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环境污染重大责任事故,农民工工资支付群体性欠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逃税、漏税、避税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享受本意见的奖励政策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十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有效期 5 年。本意见实施中的问题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其他在本意见施行前公布的文件与本意见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意见。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附件: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提质增效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温府办函(2019)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