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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成都市双流区关于推动传统服务业 转型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来源: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 | 作者: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20-08-03 | 2876 次浏览 | 分享到:
有效期至:2023年8月3日


文  号:双办发〔2020〕24号    

签发单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签发时间:2020-08-03    

生效时间:2020-08-03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相关部门:

《成都市双流区关于推动传统服务业转型发展的政策措施》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3日


成都市双流区关于推动传统服务业

转型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中优”战略部署和区委、区政府高质量建设中国航空经济之都的目标要求,加快推进传统服务业转型发展,打造美丽宜居空港公园城市,加快建设国际空港消费型城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一章  盘活低效用地


第一条 支持传统市场转型提升。在“中优”区域内,商品市场、商业卖场开办方利用持有商业用地或整合项目周边用地,商业物业(不含地下空间)自持比例不低于50%的,并经区政府批准按最新规划作为整体改造项目,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标准为所在区域新规划条件基准地价的20%。(责任单位: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第二条 支持传统市场疏解关闭。按照成都市“中优”区域商品市场疏解提升要求和我区城市有机更新需要,对取得国有用地或通过招商引资建成的市场进行关闭,按时完成关闭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建筑面积在5000—1万㎡(含)、1万—2万㎡(含)、2万㎡以上的商品批发市场,分别给予每家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第二章  盘活闲置底商


第三条 支持生活服务业发展。利用安置小区闲置底商新引进生活超市、美容美发、养老服务、教育培训、特色餐饮等业态的市场主体,前三年分别给予其100%、50%、50%的租金补贴。(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第四条 支持社区特色街区打造。新引进社会资本,利用闲置底商整体打造特色街区,经评审合格后,给予实施主体实际投入的40%,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奖励。对获主管部门认定的品牌连锁、特许经营的首店、旗舰店、特色店、体验店,给予每家(店)一次性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第五条 支持便民菜店建设。按照15分钟生活服务圈要求并满足《双流区支持便民菜店持续发展管理办法》,利用安置小区闲置底商新开设便民菜店或菜市并自主经营的,前三年分别给予市场主体100%、90%、80%,累计不超过20万元的租金补贴,并给予每个门店不超过400元/㎡的一次性装修补贴,最高不超过8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第三章  支持市场改建


第六条 支持标准化菜市场改造。对符合我区15分钟公共服务圈规划,按照《成都市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要求(2019)》改造标准化菜市场,建成投入运营,经评审合格后,按实际投入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对改造并运营现有大棚类农贸市场的,前三年分别给予100%、80%、60%租金补贴。(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第七条 支持市场集中收银。对商品市场、商业卖场新建集中收银系统且实现统计入库的,按其集中收银软硬件实际投入的5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并按进入集中收银系统商户缴纳租金的4%或缴纳管理费的7%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统计局)


第四章  支持餐饮业提档升级


第八条 支持明厨亮灶。采取“透明厨房”形式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经营场所面积在150—500㎡,给予每家2500元一次性补贴;经营场所面积在500㎡以上的,给予每家5000元一次性补贴。采取“视频厨房”形式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并接入区明厨亮灶监控平台,经营场所面积在150—500㎡的,给予每家2500元一次性补贴;经营场所面积在500㎡以上的,给予每家6000元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第九条 支持创建品牌。被区级专业机构评定为名店、名小吃(名菜)的,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被市级专业机构评定为名店、名小吃(名菜)的,分别给予8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被省级专业机构评定为名店、名小吃(名菜)的,分别给予10万元、4万元一次性奖励;被国家级专业机构评定为名店、名小吃(名菜)的,分别给予12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第五章  培育市场主体


第十条 支持企业上规上限。对首次“上限”的住宿业、餐饮业企业,给予其主要管理团队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上规上限”的批发业、零售业及其他服务业企业,给予其主要管理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存量“上规上限”的企业,年营业(销售)收入在1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0%、20%、30%及以上的,按其新增区级实际贡献的50%给予其主要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资金最高分别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做强收入规模。对年营业(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以报税收入为准)等“台阶”的企业,按其营业收入的万分之三给予其主要管理团队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上台阶奖”奖励。年营业(销售)收入达10亿元(含)以上,且增速在10%(含)以上的服务业企业,给予其主要管理团队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第六章  优化服务措施


第十二条 优化行政许可。利用老旧厂房及其他非住宅型空闲房屋从事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的,且不属于《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20〕61号)所禁止作为经营场所的情况下,申请人提交符合该登记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合法使用证明材料,即可办理工商登记。(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


第十三条 优化消防许可。在不变更房屋不动产权证上的土地使用、房屋用途及使用权人的前提下,申请人通过对土地老旧厂房及其他非住宅性空闲房屋内部装修及改造,从事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的行为,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统一研究后出具意见,作为二次装修报规报建及竣工消防验收的依据。(责任单位:区住建交通局)


第十四条 优化税务服务。企业按照“中优”区域规划和产业提档升级要求,转让或出售“中优”区域内土地或房屋产权过程中发生的转让资产净值、缴纳的税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支付的补偿金、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与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的补偿金等相关成本、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等各种税收政策,做好答疑解惑,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政策措施所涉奖励、补助等均为税前,且以人民币进行兑现。凡享受本政策的市场主体,其工商注册、税收解缴关系、开户银行和统计关系(个体工商户无需提供)均应在成都市双流区(剑南大道以西双流区域)实际管辖范围内。


第十六条 已享受或正在享受中央、省、市、区同类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措施;有协议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不得与本政策措施重复申报;被“成都信用网”列入黑名单、未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义务、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市场主体不享受本政策措施;本政策措施实施过程中,如上级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本政策措施原则上分类别按季度和年度申报兑现。本政策措施由成都市双流区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