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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 作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 发布时间: 2024-07-09 | 803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进一步加强四川省科研诚信建设,规范科研诚信管理,营造良好科研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管理办法》(国科发监〔2023〕1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科技厅草拟了《四川省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7月9日至2024年8月8日。在此期间请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科技厅。

欢迎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感谢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联系人:安璐科  86728905

邮  箱:kjtckc@163.com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7月9日

附件:《四川省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四川省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标及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四川省科研诚信建设,规范科研诚信管理,优化科研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第19号令)《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管理办法》(国科发监〔2023〕149号)《四川省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试行)》(川科政〔2023〕9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并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定义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是指对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或参与四川省组织的科研活动事项的责任主体,包括相关主管部门、专业机构、科研活动承担单位、科研人员、咨询专家以及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在科研活动中信守承诺、履行义务、遵循科研行为准则的评价奖惩。

原则科研诚信建设应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自律与监督并重,教育优先、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条【科技厅职责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负责全省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进科研诚信体系建设牵头实施科研诚信审核管理、调查处理、认定记录、激励惩戒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并负责建设和管理科研诚信数据信息库,开展信用评价及结果运用

指导各科技管理部门及受托管理机构开展科研诚信管理工作,并牵头对科研活动开展抽查检查对重大科研失信案件,科技厅负责开展调查

负责科研失信记录、信用修复、惩戒等工作向国家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汇交有关信息。

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行业、本领域科研诚信建设,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引导强化科研诚信审核管理对重大科研失信案件开展调查,并向科技厅汇交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依法依规进行惩戒。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和建立查处科研失信行为的程序和规则,明确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对科研失信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并做出处理。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职责 各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履行本级科研诚信管理职责发现、接受、处理或移交有关问题线索加强宣传教育和科技监督强化科研诚信审核管理受科技厅委托负责有关科研活动的过程管理做好汇交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等工作

受托管理机构职责 科技厅或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科研活动各受托管理机构,接受委托负责科研活动过程管理,履行科研诚信管理责任和主体责任

第八条【单位及科研人员职责】省内各科研机构、高校、企业、中介机构及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切实履行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宣传和培训,并开展科研诚信建设和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工作。

各单位应建立并实施常态化的科研诚信自查自纠机制,将科研诚信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等考评体系预防失信行为,促进科研诚信环境的持续优化。

科研人员应坚守科研诚信的底线、严格自律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坚决抵制并揭露违反科研诚信的行为,自觉接受相关监督。

第三章 科研失信记录

 

【失信行为记录】 本办法所称科研失信行为记录,指责任主体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科研失信行为,经各级科技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查处、认定后,对责任主体失信行为信息的客观记录。

科研失信行为记录信息应包括:

(一)失信责任主体基本信息,包括名称或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件号码;

(二)失信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失信行为信息,包括违规情形、处理措施、处理依据、处理生效时间、惩戒期限、作出处理的部门或者机构名称等信息;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求需要记录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科研失信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财政科研项目(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

(六)无实质学术贡献在研究成果、论文、奖励、专利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署名规范的行为;

(七)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

(八)违反财政科研项目(基金)管理规定且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九)利用咨询、评价专家等身份或职务便利,在科研活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

(十)在监督检查、评估评价等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

(十故意隐瞒可能会对社会公众造成危害的研究信息;

(十)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本办法记录的科研失信行为分为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以下简称严重失信行为)科研诚信一般失信行为(以下简称一般失信行为)。

第十【严重失信行为】 本办法所称严重失信行为,系指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十【严重失信行为记录范围】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所列行为的责任主体,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纳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并正式公告。

(二)受到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处并正式通报。

(三)由科技行政管理等部门给予责任主体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以及一定期限取消相关资格处理。

(四)由其他相关单位作出处理决定,给予责任主体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以及一定期限取消相关资格处理,并正式通报或抄送科技厅备案,将相关数据汇交至四川省科研诚信严重失信数据库。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重处理情形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一般失信行为】 本办法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外,其余违反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均一般失信行为。

第十【失信行为记录方式】 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的责任主体,科技厅依据处理决定书,依法依规将其记入四川省科研诚信严重失信数据库并按规定汇交至科技部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报送至四川省公共信用信息数据管理部门。

被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信息在四川智慧科技信息系统等管理系统中进行标注管理,期限为1年。

标注管理期间,相关责任主体应积极采取措施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标注管理期满后,科技厅应对责任主体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估。若责任主体已纠正失信行为并消除不良影响,应予以信用修复,从管理系统中移除相关失信信息。若责任主体未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失信行为,科技厅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延长标注管理期限或采取其他信用管理措施。

标注管理流程包括责任主体相关信息录入、管理期限开始与结束时间记录、责任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情况跟踪、信用情况评估以及信用修复申请与审批等环节。

第十 【记录管理主体】 科技厅负责统筹推进科研失信记录管理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各级科技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所辖范围内相关工作。

科研失信行为调查、认定、处理、数据汇交等程序按照《四川省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试行)》《四川省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管理细则(试行)》的规定执行。

科研失信行为记录部门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互联共享,根据责任主体的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类监管,强化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综合应用。

 

第四章  管理机制

 

第十条【承诺机制】各单位及科研人员在申报科技活动业务事项时,应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承诺书应明确承诺事项、违诺责任以及承诺履行的方式和时限。承诺书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对承诺书的内容和签署情况进行审查,将承诺书的履行情况纳入科研诚信评价体系,作为评价责任主体诚信状况的重要依据。对于未履行承诺的责任主体,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七审核机制】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应依据“谁管理、谁审核”的原则,对科研诚信责任主体进行审核。良好诚信状况审核通过必要条件,对于科研诚信严重失信的责任主体,实行“一票否决”。

各部门、各单位应制定相应办法,将科研诚信状况与学籍管理、学历学位授予、科研项目立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选表彰、院士增选、人才基地评审等环节挂钩。并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等工作中,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十八【激励机制】在科技活动的评价评估工作中,应将责任主体的诚信建设工作情况和承诺守信情况纳入评价指标具备良好诚信状况的责任主体可作为财政资金优先支持的对象。同时对连续多年保持良好科研诚信记录的主体,可考虑给予专项奖励或简化审核流程,以激励其持续遵守科研诚信规范。

十九条【惩戒机制】对于经审核存在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且处理决定由行业管理部门作出的责任主体,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应依法依规实施惩戒。

同时加强科研诚信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共用,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二十【动态调整机制】 对于纳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惩戒期满后从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数据库中移除。对于纳入科研诚信一般失信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惩戒期满后取消相关标注。

第二十条【信用修复机制】 科研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履行义务、积极整改、弥补损失,并提交履行义务、纠正行为的相关材料作出信用承诺,达到信用修复条件,可向科技厅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科技厅接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后予以回复。同意修复信用,恢复责任主体申报科技业务事项等资格。

 

第五章  管理措施

 

条【宣传教育】 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及各单位应加强科研诚信宣传教育职业道德培训,围绕全国科技工作者日、科技活动周等活动开展科研诚信宣传工作。

二十条【透明度和公开性】行业主管部门各级科技主管部门构建科研诚信管理的透明公开机制,确保决策过程的透明,公开失信行为处理情况,定期发布管理报告,接受公众监督,以增强科研人员和社会公众对科研诚信管理的信任。

第二十【监测评估】 行业主管部门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监测评估工作,定期进行科研诚信动态监测第三方评估,监测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完善相关工作的重要依据,同时作为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企业享受政府资助等的重要参考。科技厅对重大科研诚信事件进行及时跟踪监测和分析,并定期发布四川科研诚信状况报告。

条【线索发现】 行业主管部门、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及各单位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进行实名举报。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依法举报违反科研诚信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和单位应依法依规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记录结果运用】被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的人员,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责任人所在单位可根据情况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属于党员的,依纪依规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诈骗、贪污科研经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七【问责】对于在科研诚信管理、监督工作中表现不力、问题突出、公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科技厅及行业主管部门应约谈当地市(州)相关部门负责人,并责令其采取措施限期进行整改。

 

第六章  

 

第二十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4年X月X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两年。《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实施细则》(川科监〔202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