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经信规〔2024〕1号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推动氢燃料电池商用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成经信财〔2024〕41号),经研究,特制定本申报指南,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成都市推动氢燃料电池商用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政策申报指南》的通知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成都市交通运输局 成都市应急管理局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4年7月1日
成经信规〔2024 〕1 号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 9 部门
关于印发《成都市推动氢燃料电池商用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政策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 9 部门关于印发
〈成都市推动氢燃料电池商用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行动方案 (2024—2026 年)〉的通知》(成经信财〔2024 〕41 号),经研 究,特制定本申报指南,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成都市交通运输局
成都市应急管理局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4 年 7 月 1 日
成都市推动氢燃料电池商用车产业发展 及推广应用政策申报指南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推动氢燃料电池商用车产业发展及推广 应用行动方案(2024—2026 年)》(成经信财〔2024 〕41 号) 相关要求,加快我市氢燃料电池商用车产业发展,制定本指南。
一、扩大氢燃料电池商用车产销规模
(一)支持标准
对整车企业研发或导入氢燃料电池商用车车型(含二类底 盘)并投产上市实现销售的,综合考虑车价、车型、产值和销量, 给予单个车型最高 5000 万元的产销奖励。
(二)申报条件
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都市促进新能源汽车产 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办规〔2023 〕2 号)中的“给予新能源 车型产销奖励”条款执行。
(三)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汽车产业处,咨询电话:61886223。
二、支持整车购置应用
(一)支持标准
通过“揭榜挂帅”方式公开遴选确定示范项目,对参与示范 项目的氢燃料电池商用车,参照国家或省级有关奖补政策,按照 1:1 比例给予购置奖励(奖励标准见附件 1 )。
(二)申报条件
1 .申报主体为通过“揭榜挂帅”方式确定的示范应用联合 体牵头企业;
2 .申报车辆在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3 .申报车辆为进入示范项目的氢燃料电池商用车;
4 .申报车辆已接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监测监管 平台,并按要求录入数据。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2.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行驶证 等证明材料;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汽车产业处,咨询电话:61886223。
三、支持燃油商用车以旧换新
(一)支持标准
在示范项目范围内,对淘汰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国四及以下排 放标准商用车(报废或转出), 并在本市购置且上牌的氢燃料电 池商用车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淘汰车辆类型分别给予轻型商用车 0.4 万元/辆、中型商用车 1 万元/辆、重型商用车 1.6 万元/辆的置 换奖励。
(二)申报条件
1 .申报主体为通过“揭榜挂帅”方式确定的示范应用联合体牵头企业;
2 .淘汰的车辆应为本市登记注册的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商 用车(其中,国四排放标准商用车须转出或拆解报废注销,国三 及以下排放标准商用车须拆解报废注销),新购氢燃料电池商用 车在本市登记注册;
3 .新购置的车辆为进入示范项目的氢燃料电池商用车;
4 .旧车淘汰和新车上牌均须在 2024 年 6 月 17 日(含)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含)期间完成,其中,旧车报废日期以机 动车注销证明书载明的“注销日期”为准,旧车转出日期以本市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出业务日期为准;新车上牌日期以 机动车在本市登记注册日期为准;
5.申报主体须于 30 日内将置换奖励资金拨付至申报车辆所 有人。
(三)申报材料
1 .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行驶证;
2 .旧车报废淘汰的,提供机动车注销证明书;旧车转出淘 汰的,提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汽车产业处,咨询电话:61886223。
四、强化公共领域引领带动
(一)政策条款
在保障正常运营情况下,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公共 领域优先使用氢燃料电池商用车,新增及更新的氢燃料电池商用 车力争不低于新增或更新量的 20%。
(二)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汽车产业处,咨询电话:61886223。
五、支持示范项目运营
(一)支持标准
对参与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示范项目的运营单位,示范期内每 年给予 1.2 万元/辆的运营补贴。
(二)申报条件
1 .申报主体为通过“揭榜挂帅”方式确定的示范应用联合 体牵头企业;
2 .申报车辆为进入示范项目的氢燃料电池商用车;
3 .申报车辆在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4 .申报车辆已接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监测监管 平台,并按要求录入数据;
5.运营补贴核算周期内,单车月均行驶里程不低于 1000 公 里;
6.申报主体须于 30 日内将运营补贴资金拨付至车辆运营单 位,即申报车辆所有人。
(三)申报材料
1.申报主体和运营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行驶证,车辆示范运营领域对应 的证明材料等(其中,申报车辆属建筑垃圾运输车的,运营单位 应进入《成都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汽车产业处,咨询电话:61886223; 市住建局建筑建材管理处,咨询电话:61889266;
市交通运输局物流发展与综合运输处、公交管理处, 咨询电 话:61887520 、61887340;
市城管委环境卫生管理处、固体废弃物管理处,咨询电话: 65218635 、65218638。
六、提升氢燃料电池商用车道路权限
(一)政策条款
氢燃料电池商用车不受成都市货车相关交通管理措施规定 限制和尾号限行限制。联动省级部门对通行市管高速(成温邛、 双流机场、成彭、成灌和城北出口高速)且安装使用 ETC 设备 的氢燃料电池商用车,免除通行费。
(二)政策咨询
市公安局交管局秩序处,咨询电话:86406873;
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处,咨询电话:61887526。
七、支持加氢站建设运营
(一)支持加氢站建设
1 .支持标准
( 1 )对新建日加氢能力 500 千克至 1000 千克、1000 千克及 以上的 35MPa 临时加氢站,分别给予 100 万元、200 万元的一 次性补贴。
(2 )对新建日加氢能力 500 千克至 1000 千克、1000 千克及 以上的 70MPa 临时加氢站,分别给予 200 万元、300 万元的一 次性补贴。
(3 )对新建日加氢能力 500 千克至 1000 千克、1000 千克及 以上的 35MPa 固定式加氢站(含具有加氢功能的综合能源站), 分别给予 300 万元、50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改建、扩建加氢 能力 500 千克至 1000 千克、1000 千克及以上的 35MPa 固定式 加氢站(含具有加氢功能的综合能源站), 按加氢部分建设实际 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 50%分别给予最高 300 万元、500 万元 的一次性补贴。
(4 )对新建日加氢能力 500 千克至 1000 千克、1000 千克及 以上的 70MPa 固定式加氢站(含具有加氢功能的综合能源站), 分别给予 600 万元、80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改建、扩建加氢 能力 500 千克至 1000 千克、1000 千克及以上的 70MPa 固定式 加氢站(含具有加氢功能的综合能源站), 按加氢部分建设实际 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 50%分别给予最高 600 万元、800 万元 的一次性补贴。
(5 )给予日加氢能力不低于 500 千克的制氢加氢一体站 100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给予日加氢能力不低于 500 千克的液态加氢站 100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 . 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为投资建设加氢站的企业。
3 . 申报材料
( 1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2 )固定式加氢站须提供投资方(或投资方专门成立的经营 公司)所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土地决定书 (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3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4 .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处,咨询电话: 61881646。
(二)支持加氢站运营
1 .支持标准
对提供加氢服务并且销售价格不高于 30 元/千克、日加氢能 力不低于 500 千克的加氢站,按照年度累计加氢量,给予每千克 20 元、最高 500 万元的运营补贴(入选国家氢燃料电池汽车示 范群后,对提供加氢服务并且销售价格不高于 25 元/千克、日加 氢能力不低于 500 千克的加氢站,按照年度累计加氢量,给予每 千克 20 元、最高 500 万元的运营补贴)。
2 . 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为加氢站的运营企业。
3 . 申报材料
( 1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上年度售氢业务相关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供 原件备查,且应反映出氢气单位售价及售氢量);
(3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4 .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处,咨询电话: 61881646。
八、支持编制相关技术标准
(一)政策条款
依托国家级氢储运加注装备技术创新中心,支持优势企业与 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制定氢燃料电池商用车关键零部件技术标准, 在氢燃料电池商用车及关键零部件等领域开展检验检测服务。
(二)政策咨询
市市场监管局标准化处,咨询电话:63907426;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汽车产业处,咨询电话:61886223;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处,咨询电话:61881732。
九、持续完善氢能产业生态
(一)政策条款
培育产业领军人才及团队,引进国内外“高精尖缺”人才及 团队,在创新创业扶持、生活配套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引导银 行、融资租赁等参与氢燃料电池商用车产业投融资服务, 支持市属国企发挥产业投资基金作用,投向氢能产业。发挥成都市氢能 及燃料电池产业发展促进会等中介机构服务功能,整合产业链优 势资源,联合打造氢燃料电池商用车标杆项目。
(二)政策咨询
1 .人才服务
市委人才办,咨询电话:61886095;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处,咨询电话: 61881646;
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服务管理处,咨询电话:61888121。
2 .金融服务
市委金融办银行与保险处,咨询电话:61884472; 市国资委资本运作处,咨询电话:61885743。
3 .机构服务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汽车产业处,咨询电话:61886223。
十、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
(一)政策条款
参与示范项目的氢燃料电池商用车和加氢站须接入成都市 新能源汽车监测监管平台。推动车用氢气瓶检验能力建设。强化 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完善产品质量保障体系和售后服务 体系。加强加氢站日常安全监管工作。
(二)政策咨询
1 .监测平台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汽车产业处,咨询电话:61886223;
成都城投能源集团,咨询电话:67565008。
2 .检验能力和质量保障
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处,咨询电话:63907455 、85394504。
3 .安全监管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燃气与成品油处,咨询电话:61886235。
十一、附则
(一)申报时间。以正式申报通知为准。
(二)申报、审核及拨付流程。 实际申报材料和流程以申报 通知为准。涉及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的奖补政策条款,由各区 (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企业自愿申报,初审后以正 式文件报送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会同市级 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予以公示,并按程序 拨付资金;通过“天府蓉易享—成都市政策找企业智能服务平台” 自主申报的按平台规定执行。其中,“五、支持示范项目运营” 政策, 由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会同车辆示范运营领域对应主管部 门(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委)组织开展项目申报、 评审等工作, 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委负责资金拨付。
(三)申报主体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 责。对申报主体的具体要求以申报通知为准。
(四)通过“揭榜挂帅”方式公开遴选确定的示范项目车辆 不在本指南“一、扩大氢燃料电池商用车产销规模”支持范围内。
(五)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 30 日后正式施行,有效期至 2026年 12 月 31 日,其中,“一、扩大氢燃料电池商用车产销规模” 条款与《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都市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 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办规〔2023 〕2 号)有效期保持一致,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未尽事宜由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负责解释。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将根据国家和省级相关政策调整、政策施行 效果等因素,对本指南进行适时优化调整,相关情况另行通知。
附件:1 .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示范应用目标和积分评价体系
2.名词解释
附件 1
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示范应用目标 和积分评价体系
领域 | 关键指标 | 示范应用项目目标 | 奖励积分标准 |
燃料电池 商用车推广 应用 |
推广应用车辆 技术和数量 |
1 .示范应用期间,电堆、膜电极、双极板、质子交 换膜、催化剂、碳纸、空气压缩机、氢气循环系统等 领域取得突破并实现产业化。 2.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不小于 50kW,且与驱 动电机的额定功率比值不低于 50%。 3.燃料电池商用车所采用的燃料电池启动温度不高 于-30℃。 4.燃料电池商用车所采用的燃料电池堆额定功率密 度 不低于 2.5kW/L , 系 统 额 定 功率密 度不低于 300W/kg。 5.燃料电池商用车纯氢续驶里程不低于 300 公里。 对最大设计总质量 31 吨(含)以上的货运车辆,以 及矿山、机场等场内运输车辆,经认定后可放宽至不 低于 200 公里。 6.商用车生产企业应提供不低于 5 年或 20 万公里的 质保(以先到者为准)。 7.鼓励探索 70MPa 等燃料电池商用车示范运行。 |
1 .示范车辆奖励:2024 年度按 照 0.9 分/辆(标准车,下同); 2025 年度按照 0.8 分/辆;2026 年度按照 0.7 分/辆;燃料电池系 统的额定功率大于 80kW 的货运 车辆,最大设计总质量 12-25(含) 吨按 1.1 倍计算,25-31(含)吨 按 1.3 倍计算,31 吨以上按 1.5 倍计算。 2 .技术提升奖励:对购置采用 70MPa 车载氢气瓶的氢燃料电池 商用车给予 0.3 分/辆的技术提升 奖励;对购置采用液态储氢装置 的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给予 0.3 分/ 辆的技术提升奖励。 |
注:1.参照《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燃 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通知》(财建〔2020〕394 号)中“燃料电池汽车城 市群示范目标和积分评价体系”要求,制定本表。
2.原则上 1 积分奖励 10 万元。
3.燃料电池标准车折算办法。燃料电池汽车按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p,单位 为 kW)折算为标准车,折算系数(Y )为:
( 1 )轻型货车、中型货车、中小型客车: Y=(p-50)×0.02+1;p≥80 时,Y=1.6; (2 )重型货车( 12 吨以上)、大型客车( 10 米以上):Y=(p-50)×0.03+1;p≥110 时, Y=2.8。
4.2025 、2026 年度示范应用项目目标及奖励积分标准根据国家、省级政策变化 适时调整,具体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附件 2
名词解释
一、本指南商用车是指: 除乘用车以外的汽车,即客车、载 货汽车、专用汽车。其中, “轻型商用车”是指:车长小于 6 米 且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 9 人的载客汽车,但不包括微型载客汽 车;车长小于 6 米且总质量小于 4.5 吨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微 型载货汽车和低速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总称)。“中型 商用车”是指:车长小于 6 米且乘坐人数为 10—19 人的载客汽 车;车长大于或等于 6 米的载货汽车,或者总质量大于或等于 4.5 吨且小于 12 吨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重型载货汽车和低速货 车。“重型商用车”是指:车长大于或等于 6 米或者乘坐人数大 于或等于20 人的载客汽车;总质量大于或等于 12 吨的载货汽车。
二、本指南“示范应用联合体”是指:由燃料电池系统企业 牵头,会同整车制造企业、车辆运营单位、加氢站运营单位等主 体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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