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成都市新津区科技创新投资
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市新津区科技创新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8日
成都市新津区科技创新投资引导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资本赋能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转变财政资金支持经济发展方式,构建“功能区+基金”精准支持政策体系,特设立成都市新津区科技创新投资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加强管理、规范运作、提高效益,参照成都市关于政府投资基金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资金,是指区财政安排主要用于投资天使、产业发展、产业并购等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创新创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新经济产业及新津各产业功能区主导产业等领域的政策性资金。
第三条 引导资金总规模10亿元,由区财政根据投资计划及投资进度分期统筹安排。资金来源为区财政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整合的现有产业扶持资金以及引导资金分配留成的投资收益。
第四条 引导资金以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子基金为主,针对区委、区政府扶持和鼓励的产业领域的重点项目,也可采用跟进投资等方式(跟投总额不得超过引导资金总规模及当期累计投资总额的10%)。
第五条 引导资金实行决策、管理、出资、运营相分离的机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第二章 管理架构和职责
第六条 区新经济和科技局是引导资金的主管部门,区财政和金融工作局是引导资金的监管部门,新津数科集团是引导资金的出资人代表,受托管理机构是引导资金的投资运作机构。
第七条 各部门主要职责:
(一)区财政和金融工作局:牵头制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负责资金预算的安排和拨付;负责财政监督检查、重点绩效评价。
(二)区新经济和科技局:负责引导资金的管理,与区财政和金融工作局共同制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负责牵头会同区级相关部门及功能区管委会对子基金组建方案及项目跟投方案初审后按程序报批;负责组织实施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三)功能区管委会及区级相关产业部门:负责围绕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政策导向,研究提出子基金设立及项目跟投需求;建立区域投资项目备选库,为子基金提供优质项目和对接服务;建立项目招引与子基金的联动机制,强化产业导入;配合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做好子基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 新津数科集团主要职责:代行出资人职责,是引导资金对外投资的主体;以引导资金对子基金或跟投项目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及跟投项目代表引导资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作为引导资金受托管理机构,或择优选择专业的国有基金管理公司合作,作为引导资金受托管理机构。
第九条 受托管理机构主要职责:负责引导资金的投资、管理、退出与清算;监督子基金投资运作及跟投项目情况,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运行情况;负责引导资金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引导资金由区财政安排预算,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委托新津数科集团管理;新津数科集团在商业银行开立资金专用账户,专账核算、专项管理引导资金及其分红、退出、利息等款项;引导资金利息以及投资退出本金、分红在扣除相关管理费用后按相关规定上缴国库。
第三章 子基金设立与运作
第十一条 引导资金重点投向以创新创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新经济产业及我区各产业功能区主导产业为主要投资方向的子基金。子基金采取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形式设立,按照市场化机制运作。
第十二条 新津数科集团或与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子基金设立需求对拟合作的社会投资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参股谈判并拟定子基金方案;受托管理机构形成投资建议报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区新经济和科技局牵头会同区级相关部门及功能区管委会初审后按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相关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二)具备严格规范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产业类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落户新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天使类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机构或核心团队管理运营投资基金累计规模不低于2亿元,主要股东或合伙人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
(五)机构及其管理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六)按不低于1%的比例入股拟管理的子基金。
第十四条 子基金收取的管理费率每年最高不超过实缴金额的2%,且对引导资金收取管理费的标准不得高于其他出资人。
第四章 天使投资子基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天使投资子基金,是指主要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天使类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本办法所称天使类项目被投企业须满足以下规定:一是接受子基金投资须为其首两轮外部机构投资;二是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2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
第十六条 引导资金出资的天使投资子基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的除外):
(一)注册区域:子基金须注册在新津区、子基金管理机构须注册在新津区;
(二)出资比例:引导资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金额的30%;
(三)存续期限: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
(四)返投比例:子基金投资于在新津注册登记的企业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引导资金对本基金出资额的2倍;
(五)投资限制:子基金须全部投向天使类项目,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10%(经子基金合伙人大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除外)。
第五章 产业发展子基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发展子基金,是指主要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早中期、成长期、成熟期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第十八条 引导资金出资的产业发展子基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的除外):
(一)注册区域:子基金须注册在新津区、子基金管理机构原则上注册在新津区;
(二)出资比例:引导资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金额的30%;
(三)存续期限: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
(四)返投比例:子基金投资于在新津注册登记的企业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引导资金对本基金出资额的1.2倍;
(五)投资限制: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20%(经子基金合伙人大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除外)。
第六章 产业并购子基金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并购子基金,是指主要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与新津各产业功能区主导产业相关的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
第二十条 引导资金出资的产业并购子基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的除外):
(一)发起设立:产业并购子基金主要由产业头部企业、产业投资机构、专业并购机构等主体作为主发起人发起设立;
(二)注册区域:子基金须注册在新津区、子基金管理机构原则上注册在新津区;
(三)出资比例:引导资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金额的30%;
(四)存续期限: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
(五)返投比例:子基金投资于在新津注册登记的企业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引导资金对本基金出资额的1.2倍;
(六)投资限制: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20%(经子基金合伙人大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除外)。
第七章 收益分配及让利机制
第二十一条 子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上采取整体“先回本后分利”方式,投资回收资金先按照基金各出资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各出资人,直至各出资人收回全部实缴出资,剩余的投资收益再按照相关协议约定的方式予以分配。引导资金投资收益超过门槛收益(年化8%单利)的部分,子基金管理机构可提取20%超额收益。
第二十二条 若天使投资子基金满足返投比例不低于2倍,且100%投资于天使类项目的,引导资金以其对子基金投资收益超过门槛收益(年化8%单利)的部分为限进行让利,将投资于新津地区项目所得全部收益让渡给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
第二十三条 若产业发展、产业并购子基金由产业头部企业的投资平台发起设立,子基金满足返投比例不低于1.2倍,子基金管理机构注册在新津区,且引入经功能区管委会或相关产业部门认定的新津主导产业相关的重大招引项目,引导资金对子基金投资收益超过门槛收益(年化8%单利)的部分,按最高不超过70%用于奖励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
第八章 跟进投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跟进投资,是指引导资金跟随专业投资机构或投资基金同步投资新津区域内(含投后迁入)且符合新津产业发展方向的优质企业。
第二十五条 跟进投资项目,引导资金投资额不超过领投机构对该企业的实际货币出资额20%。
第二十六条 新津数科集团或与受托管理机构根据项目跟投需求对拟跟进投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拟定跟投方案;受托管理机构形成投资建议报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区新经济和科技局牵头会同区级相关部门及功能区管委会初审后按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相关规定程序报批。
第九章 引导资金的退出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 引导资金可通过社会出资人回购、股权转让、到期清算或者协议约定的其他市场化方式退出。引导资金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子基金及跟投项目具体情况在投资相关协议中约定退出条件和方式。
第二十八条 被跟进投资的领投机构不得先于引导资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第二十九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引导资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一)子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引导资金出资拨付子基金托管账户一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和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
(四)子基金未按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五)其他不符合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情形的。
第十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将所管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核算,对所管不同基金应分账核算。
第三十一条 引导资金和子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投资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以及不符合国家、省、市、区政策的项目(企业),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对外借款(可转股债权投资或夹层投资除外),不得直接通过二级市场买卖挂牌交易的股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及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的除外),不得投资远期、期货、期权、掉期等金融衍生品。不得从事商业性房地产投资,不得发放贷款、资金拆借、对外担保、赞助和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三十二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基金重大事项披露制度,向引导资金出资人、主管部门、受托管理机构每季度提交《投资基金运行情况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4 个月内提交《投资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投资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银行托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新津数科集团及受托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子基金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风险,定期向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区财政和金融工作局报告引导资金运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及子基金的运行情况应当接受区新科、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审计。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引导资金的代管费原则上按照不超过引导资金实际投资额的1%/年收取。
第三十六条 按国家、省级、市级有关部门要求设立的投资基金,以及申请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市级财政出资参股的投资基金,按照国家、省级、市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建立国有资本跟随财政资金共同参与科技创新和产业培育的跟投机制,相关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和金融工作局、区新经济和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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