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快构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的保护新格局,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府规〔202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成都高新区实际,制定了《成都高新区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请于2024年7月31日前反馈相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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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成都高新区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
2024年7月24日
成都高新区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工作,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府规〔202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成都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高新区范围内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 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工作纳入成都高新区耕地保护责任制考核。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四条 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依据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耕地现状等情况,负责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相关数据及台账的审核、耕地“非农化”的政策解释和认定工作,牵头组织开展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考核工作;成都高新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耕地“非粮化”、承包耕地撂荒闲置、露天焚烧秸秆等方面的政策解释和认定工作;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会同成都高新区发展改革局、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对耕地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监督;成都高新区财政局负责将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纳入乡村振兴资金管理,指导街道做好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耕地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工作落实,对社区制定的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台账进行审核,对轮作休耕、撂荒开展巡查工作,协调、组织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督促指导社区严格落实耕地保护激励资金政策,开展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监管工作,做好宣传和引导工作;社区负责严格落实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管理各项要求,制定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台账,将资金分配至农户。
第三章 资金来源、发放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由市财政局通过乡村振兴转移支付资金给予支持,若有不足部分由成都高新区财政局年度预算解决,成都高新区优先将乡村振兴转移支付资金用于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
第七条 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范围是全国国土变更调查认定为从事粮、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的耕地,发放标准为350元/亩·年。若成都市对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范围和标准进行调整,将按调整后的范围和标准予以执行。
第四章 资金发放流程
第八条 耕地保护激励资金采用申请制,以社区为单位向街道办事处申请,同步建立耕地保护工作台账。街道办事处应主动履行属地责任,结合土地动态巡查、建设用地审批、卫片执法检查和违法建设拆除、种植使用、腾退复耕等情况,对社区申报的耕地保护面积进行全面核实,于1个月内将核实无误的结果交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汇总。
第九条 成都高新区发展改革局、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将上一年度因土壤污染、耕地“非粮化”、焚烧秸秆等停发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的耕地矢量数据或台账数据提供给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形成后,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依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扣减范围、依法批准征收耕地、土地整治新增耕地、耕地“非农化”等情况,对各街道办事处申报的耕地面积进行核实,将核实后的耕地面积下发至属地街道。
第十条 社区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完成申报耕地保护面积统计工作。街道办事处指导社区按组科学编制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台账,并明确耕地保护责任人、耕地面积、发放金额等。编制完成后,在相应社区、组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保存必要的影像、文件材料备查。农户有异议的,社区应予以复核,确需修改的,应当修改。对于公示结果无异议的,须经农户同意并签字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报街道办事处汇总后提交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备案;对于存在争议的,暂不纳入本年度发放范围,后期不予补发。
第十一条 以耕地保护工作台账为基础,按照“三年一签”的方式,由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与社区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并明确耕地面积、资金发放标准以及履约权利和义务。《耕地保护责任书》有效期满后,依据获批后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耕地保护现状及调整后的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范围和标准重新签订。
第十二条 《耕地保护责任书》签订后,由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汇总各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台账,科学编制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方案,经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同意后,成都高新区财政局予以保障并纳入街道办事处预算管理,由街道办事处做好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将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方案报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指导各社区严格落实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管理各项要求,依据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台账,各社区在激励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将资金发放至农户,并留存发放佐证,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由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在完成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1个月内,将辖区内各社区耕地保护工作台账、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台账、公示资料、发放佐证等资料整理归档,报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备案。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成都高新区财政局、成都高新区发展改革局、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要加强对各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要对辖区内社区进行指导和监督,合力推动全区耕地保护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六条 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结合耕地“非农化”管控措施,通过遥感监测、卫片执法、动态巡查,对耕地保护责任人履行《耕地保护责任书》的情况进行动态监督检查;成都高新区发展改革局按照相关要求做好耕地“非粮化”管控工作。
第十七条 凡发现耕地保护责任人未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存在耕地“非农化”、耕地“非粮化”、耕地污染或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经成都高新区行业主管部门确认,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有权单方面终止履行《耕地保护责任书》,停发该组的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并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耕地生产力,验收合格后重签《耕地保护责任书》,下一年度依据重签的《耕地保护责任书》开展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成都高新区发展改革局、成都高新区财政局、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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