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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征收2024年度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工作的通知
来源: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作者: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布时间: 2024-08-05 | 155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无线电设台单位: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遵循有偿使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00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开展征收2024年度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2024年1月1日前在无线电管理机构注册登记、由成都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核发的各类无线电台(站)。

二、征收时间

2024年8月15日—2024年10月15日(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三、征收地点

市政务服务中心(青羊区草市街2号)5楼工程建设领域(经信局)窗口。

四、征收流程

(一)设台单位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经信局窗口递交资料,资料内容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原件)

2、《成都市无线电台(站)信息确认表》(加盖单位公章)

3、《行政审批信息登记表(无线电)》

(二)资料审核通过后,由窗口工作人员开据《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设台单位可通过微信、支付宝或对公转账方式缴费。

五、相关事项

(一)经审核批准的无线电设台单位应按时完成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征收;无线电台执照、频率批文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设台单位,应提前申请无线电台执照、频率延续(办理指南可登陆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www.sczwfw.gov.cn)—直通市州(成都市)—直通部门(市经信局)—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下载或查看附件)。

(二)逾期未按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0.05%的滞纳金。对非法使用无线电频率和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拒不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咨询电话:

市政务服务中心经信局窗口:86921923

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61888778

 

 点击下载附件

1.成都市无线电台(站)信息确认表

2.行政审批信息登记表(无线电)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成都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