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完善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切实调动保护耕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府规〔2024〕4号)要求,成都市郫都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起草了《成都市郫都区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确保按期完成年度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工作,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8月15日至2024年8月21日,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在此期限内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逾期则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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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成都市郫都区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郫都区耕地保护激励资金 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构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 三 位一体”保护新格局,实现对耕地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 隙管理,规范我区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管理工作,按照成 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市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郫都区 范围内。
第二条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据年度全国国土变更 调查、耕地现状等情况,负责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相关数据及 台账的审核、耕地“非农化”政策解释和认定工作,牵头组 织开展耕地保护责任书签订、年度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具 体工作以及考核工作;区农业农村和林业局负责耕地“非粮 化”、承包耕地撂荒闲置、露天焚烧秸秆等方面的政策解释 和认定工作;区农业农村和林业局会同郫都生态环境局、区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耕地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和调查,梳 理提供露天焚烧火点位置;区民政局负责提供本辖区镇(街 道)行政区域界线及村(社区)边界;区财政局负责将耕地 保护激励资金纳入乡村振兴资金转移支付,指导本辖区各镇 (街道)做好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耕地保护工作
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工作落实,开展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 放、监管工作,做好政策宣传和引导;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负责对村(居)委会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台账进行审核,对 轮作休耕、撂荒开展巡查工作,督促指导村(居)委会严格落 实耕地保护激励资金政策;村(居)委会负责严格落实耕地保 护激励资金管理各项要求,将资金分配至农户。
第四条 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工作纳入郫都区耕地 保护工作考核。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五条 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由区财政局统筹财力保障 落实,优先将乡村振兴转移支付资金用于耕地保护激励资金 发放。
第三章 资金发放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耕地保护激励资金是对镇(街道)、村(社区) 履行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的激励,发放范围是本辖区全国国土 变更调查认定为从事粮、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的 耕地 ,发放标准为 350 元/亩 · 年 ,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 果形成后组织开展当年度激励资金发放工作。区财政局、区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根据成都市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管理 实施办法及相关工作要求适时调整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 范围和标准。
第四章 责任书签订
第七条 各镇(街道)应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和当 年镇(街道)行政区域界线及村(社区)边界为基础建立耕 地保护工作台账,按镇(街道)、村(社区)、组逐级建立并 公示,载明耕地面积、资金发放标准以及履约情况等,由镇 (街道)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
第八条 以耕地保护工作台账为基础,按照“三年一签” 的方式 , 由区政府与各镇(街道)、村(居)委会签订耕地保 护责任书,并明确耕地面积、资金发放标准以及履约权利和 义务等情况。
第九条 耕地保护责任书有效期满后,依据获批后的国 土空间总体规划、耕地保护现状、调整后的耕地保护激励资 金发放范围标准及成都市相关工作要求 , 由 区政府与各镇 (街道)、村(居)委会重新签订。
第五章 资金使用
第十条 耕地保护激励资金采用申请制,以村(居)委会 为单位逐级向区政府申请。村(居)委会按照区政府要求对耕 地保护激励资金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村(居)委会应于每年第一季度,据实核查上 一年度耕地变化和种植情况,并结合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中的 耕地完成符合申报要求的从事粮、棉、油、糖、蔬菜等农产
品生产的耕地面积统计工作,申报面积应向村民公示并接受 监督,公示期不少于 7 个工作 日,并保存必要的影像、文件 资料备查。对于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村(居)委会应于 5 个工 作 日 内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二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于区级年度激励资 金发放工作方案下发后,制定镇(街道)年度激励资金发放 工作方案,明确年度具体工作要求,指导村(社区)开展年 度资金发放、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镇(街道)应 主动履行属地责任,结合田长制工作职责,根据田长制网格 员现场巡查、建设用地审批、卫片执法检查和违法建设拆除、 种植使用、腾退复耕、上一年度激励资金使用管理分配等情 况 ,对村 (居)委会申报的耕地保护面积进行全面核实,核 实无误后提交区农业农村和林业局、郫都生态环境局审核,
并于 1 个月内将审核确认的结果交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汇总。
第十三条 区农业农村和林业局、郫都生态环境局应于 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因耕地“非粮化”、耕地撂荒闲置、 焚烧秸秆、耕地土壤污染等停发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的名单及 相应耕地矢量数据提供给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于镇 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年度申报资料后 15 日 内 ,对申报 耕地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四条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制 定上一年度区级耕地激励资金发放的工作方案,明确具体工 作内容和时序安排,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指导镇(街道)开 展上一年度激励资金的发放相关工作。
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形成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
据上一年度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面积和金额,结合依法批 准征收耕地、土地整治新增耕地、耕地“非农化”等情况, 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的耕地面积进行核实,并结合 区农业农村和林业局、郫都生态环境局的核实结果科学编制 年度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的发放方案( 以下称“发放方案”)。 发放方案报区政府同意后,纳入区财政预算据实安排。同时,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还应将发放方案报成都市规划和自然 资源局备案。
第十五条 村(居)委会负责按照经区政府审批同意的 发放方案将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分配并发放至农户。耕地保护 激励资金分配及发放完成后,村(居)委会应将资金分配凭证 资料汇交镇(街道)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第十六条 对耕地面积、耕地现状、耕地权属、村(社 区)边界、资金分配使用等情形存有争议的,该争议范围内 的耕地不纳入当年度的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申报及发放范围。 村(居)委会未按照上一年度发放方案足额向农户发放激励 资金的,该村(社)不纳入当年度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的发放 范围。对于以上未纳入当年度激励资金申报及发放范围的情 形,后期不予补发。以后年度若未纳入申报及发放范围的情 形消除,可继续申报激励资金发放。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依据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供的耕 地保有量、发放标准作为分配依据,通过乡村振兴转移支付 对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给予保障。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和林业局、 郫都生态环境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要加强对各镇(街道) 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推动全区耕地保 护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九条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和林业局、 郫都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工作联动,通过综合动态监测、卫片 执法监督、动态巡查、耕地种植动态监测、土壤污染调查、 露天焚烧秸秆监测等 ,结合耕地“ 非农化”“非粮化”管控 等措施,对耕地保护责任人履行耕地保护责任书的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凡发现耕地保护责任人未认真履行耕地保 护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存 在耕地“非农化”、耕地“非粮化”、耕地污染或露天焚烧秸 秆行为的,经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和林业局、 郫都生态环境局依职责调查核实后,区政府有权单方面终止 耕地保护责任书,停发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并责令责任主体 在规定期限内恢复耕地生产力,已停发的耕地保护激励资金 不再补发。恢复耕地生产力工作完成且经区规划和自然资源 局、区农业农村和林业局、郫都生态环境局验收合格后,重 签耕地保护责任书,此后依据重签的耕地保护责任书开展耕 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的刑 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区规划 和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和林业局、郫都生态环境局、区 民政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郫都区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 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郫都区年度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具体 工作内容和时序安排按当年度工作方案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4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 ,有效 期 5 年。期间如遇成都市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相关政策调整, 则从其规定。
附件:成都市郫都区耕地保护责任书(模板)
附件:
成都市郫都区耕地保护责任书(模板)
(20xx—20xx 年度)
(征求意见稿)
XX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XX 村(居)民委员会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政府制 20XX 年 XX 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 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管理条例》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 ”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 ”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 (国办发〔2020〕44 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 号) 《成都市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 策文件的规定,由主体各方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
一、耕地保护责任主体是 XX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XX 村 (居)民委员会。
二、耕地保护责任基本情况详见附件《耕地保护责任书签订页》。 《耕地保护责任书》签订页所载明的耕地面积、资金发放标准、责任 期限等内容由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政府、XX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XX 村(居)民委员会三方共同盖章确认。
三、耕地保护责任主体应严格履行耕地保护责任,坚决贯彻落实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安排部署和法律法规要求,改进完 善耕地保护制度规定,有序做好耕地恢复补充,及时发现并纠正辖区 内违法改变耕地性质的情况,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 ”,防止“非粮 化 ”,牢牢守住耕地红线。
四、耕地保护责任主体应及时完成年度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的分配 发放工作,确保发放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 范围是本辖区内经全国国土变更调查认定为从事粮、棉、油、糖、蔬 菜等农产品生产的耕地,发放标准为 350 元/亩 ·年。
五、严禁耕地用途改变,耕地保护责任主体应认真履行耕地保护 责任。凡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存在耕地“非农化 ”、耕地“非粮化 ”、耕地撂荒闲置、耕地污染 或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耕地保护责任主体应停发违法行为人的耕地 保护激励资金。行为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则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 其刑事责任。
六、耕地保护责任主体应自觉接受相关监督主体对耕地保护情况 所开展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七、《耕地保护责任书》有效期(责任期限)满后,依据获批后 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耕地保护现状、调整后的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 放范围标准及成都市相关工作要求,由各主体重新签订。
八、本责任书一式三份,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政府、XX 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XX 村(居)民委员会三方各持一份。
附件: 耕地保护责任书签订页
XX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XX 村(居)民委员会 | |||
20xx 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耕地面积 | xx 亩 | ||
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面积 | 在年度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方 案中予以具体明确 | ||
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标准 | 350 元/亩 ·年 | ||
责任期限 | 20xx 年—20xx 年 |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政府 (盖章处)
20xx 年 x 月 x 日 |
XX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盖章处) 20xx 年x 月x 日 |
XX 村(居)民委员会 (盖章处)
20xx 年 x 月 x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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