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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推动大邑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成都市大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作者:成都市大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时间: 2024-08-19 | 1926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深入贯彻成都市关于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参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成都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成办规〔202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大邑县实际,县住建局起草了《推动大邑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4年8月20日至2024年8月26日(因我县建筑行业政策支持需求紧迫,故征求意见时间为7日)

二、反馈形式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的形式,向县住建局提出建议。以单位名义提出意见的需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意见的请署本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三、地址及联系方式

地址:大邑县住建局(大邑县桃源大道248号)

联系电话:028-60552022

邮箱:513073347@qq.com

附件:推动大邑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推动大邑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战略决策,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筑强省”建设的重要部署,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要求,进一步促进我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川办规〔2022〕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成都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成办规〔202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实施“强企”行动,培育“头雁”企业

(一)夯实企业基础实力

鼓励企业晋升资质等级。本县施工总承包甲级企业晋升施工综合资质的,给予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励;施工总承包乙级企业晋升总承包甲级资质等级的,给予企业30万元一次性奖励;施工总承包企业增项设计甲级资质的,给予企业30万元一次性奖励。涉及多项资质晋升的,按最高的进行奖励。以上奖励资金可用于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奖励。

支持企业申报以“联合体”方式承揽的项目及重大市政设施、轨道交通等关键项目业绩。

(二)激励建筑企业增产增收

本县存量建筑业企业年度建筑业总产值达到30亿元、10亿元、5亿元、2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80万元30万元、20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资金可用于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奖励。

(三)支持存量企业改善办公条件

在大邑县持续经营5年以上,因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在购买或租赁楼宇载体作为办公用房,经认定,给予企业经营场所费用补贴。

1.建筑业总产值连续3年每年达到10亿元,购买县内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款(不含相关税费)10%给予企业最高500万元的补贴,逐年补贴,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兑现;

建筑业总产值连续3年每年达到5亿元,购买县内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款(不含相关税费)10%给予企业最高200万元的补贴,逐年补贴,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兑现;

2.建筑业总产值连续3年每年达到10亿元,租赁办公用房的,按不超过其年度租金总额的5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不高于50万元/年,补贴期限三年;

建筑业总产值连续3年每年达到5亿元,租赁办公用房的,按不超过其年度租金总额的50%给与补贴,补贴金额不高于20万元/年,补贴期限三年;

3.上述经营场所费用补贴,不叠加享受。单个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最多享受一次。

(四)激励建筑企业创先争优

1.对本县企业独立承建县内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和“詹天佑奖”等国家级奖项的、获得“天府杯”和“四川省优质结构工程”等四川省级工程类奖项的、获得“芙蓉杯”和“成都市优质结构工程”等成都市级工程类奖项的,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本县企业独立承建县外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和“詹天佑奖”等国家级奖项的、获得“天府杯”和“四川省优质结构工程”等四川省级工程类奖项的、获得“芙蓉杯”和“成都市优质结构工程”等成都市级工程类奖项的,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本县企业独立承建县内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省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包括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科技示范工程或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4.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

建筑企业可将以上奖励资金其中一定比例用于对获奖项目的相关负责人员实行工资单列奖励。

二、加大支持力度,引导企业集聚

(五)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

吸引大型优质建筑业企业在大邑县设立总部(含全国性企业二级区域性公司),支持建立企业总部办公、科研、培训基地,吸引勘察、设计、监理、全过程工程咨询、造价、审计、环评、工程检测等建筑行业服务类总部企业聚集办公,加快形成建筑产业集群。对新引进注册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经济社会贡献突出且年度建筑业总产值达到10亿元及以上的,按企业年度总产值万分之五给予企业最高500万元奖励,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发放,奖励资金可用于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奖励。

(六)推进建筑产业链补链强链

重点引进具有施工综合资质和具有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公路、铁路、港航、水利、电力工程等施工总承包甲、乙级资质的国有全资或控股企业、上市企业及其他优质民营企业。对新引进注册建筑业企业,根据建筑业总产值情况,分别给予相应奖励:

1.在本县新办企业(含迁入)后第一个完整年度建筑业总产值达到20亿元及以上的,给予企业8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在本县新办企业(含迁入)后第一个完整年度建筑业总产值达到10亿元至20亿元(不含20亿元)的,给予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在本县新办企业(含迁入)后第一个完整年度建筑业总产值达到5亿元至10亿元(不含10亿元)的,给予企业30万元一次性奖励;

4.在本县新办企业(含迁入)后第一个完整年度建筑业总产值达到1亿元至5亿元(不含5亿元)的,给予企业5万元一次性奖励。

以上奖励资金可用于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奖励。

(七)给予新办企业经营场所费用补贴

对新引进注册建筑业企业(含迁入)第一个完整年度建筑业总产值达到10亿元及以上,或3年累计建筑业总产值达到30亿元及以上的,在购买或租赁楼宇载体作为办公用房,经认定,给予企业经营场所费用补贴:

1.购买县内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款(不含相关税费)10%给予企业最高500万元的补贴,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兑现;

2.租赁办公用房的,按不超过其年度租金总额的50%给与补贴,补贴金额不高于50万元/年,补贴期限3年。

3.上述经营场所费用补贴,不叠加享受。

三、持续精准发力,促进产业跃升

(八)强化信用评价正确引导

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企业实施差异化管理。

1.鼓励在大邑施工总承包企业选用信用良好的专业承包企业作为分包单位,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按照信用评价管理相关规定分级分档予以相关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激励。

2.将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与其母公司关联,并根据信用评价等级对预售监管资金实施差异化管理。

3.准予信用等级达到A++的企业在合理范围内调整农民工工资代发专户最低拨付比例。

(九)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发展

以绿色、环保、节能材料为主,以高效、智能化、低碳低污染施工工艺为方向,鼓励企业使用新材料和新工艺;鼓励企业投入资金研发,进一步推进研发成果转化。

1.对设立并经认定批准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本县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7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本县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模式等在我市范围内取得市级及以上试点项目、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企业5万元一次性奖励。

以上奖励资金可用于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奖励。

(十)强化人才政策支持

面向全县建筑行业中的优秀人才,根据人才实际贡献、项目效果、能力水平,每年评价认定不超过10名优秀人才,入选人才发放“大邑人才绿卡”并享受购房优惠、子女入学、人才公寓等人才支持政策。

四、附则

(一)文中“信用良好企业”指:在“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信用登记在A+及以上的企业。

(二)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大邑县的建筑业法人企业,企业主营业务不属于国家明确限制和淘汰的产业领域,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无严重失信行为,主要负责人无违法违纪行为。除政策条款中明确指出外,支持对象均包含新办企业和存量企业。享受本政策支持的扶持对象获得扶持当年起,在大邑县存续期原则上应不低于10年或达到协议年限,未达年限迁出的企业应退回已享受的全部县级扶持资金。

(三)大邑县各类政策所涉及的奖励、补贴等扶持,同类性质政策企业可就高选择申报,不可叠加享受;除上级政策须县级配套承担部分以外,可与上级政策叠加享受。对本政策无法覆盖的重大支持事项,以投资协议优先适用。

(四)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我县现行其它政策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

(五)对企业晋升资质后5年内被撤销、项目获得奖项被取消等情形,企业所获奖励资金须予以退回。

(六)本政策“第一个完整年度”,是指企业在我县纳入国家统计网报企业库后的第一个完整年度,本政策所指“年”均为自然年度。

(七)“存量企业”是指在我县纳入国家统计网报企业库后,持续经营1个及以上自然年度的企业。

(八)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等同于施工综合资质企业,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等同于施工总承包甲级企业,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企业等同于施工总承包乙级企业。

(九)本政策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十)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