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中央财政粮油生产保障等资金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川农函〔2024〕413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做好2024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家庭农场培育专项实施工作的通知》(川农函〔2024〕422号)要求,请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按照项目申报指南开展2024年项目申报工作,超过期限申报不予受理。现将项目指南公告如下:
2024年度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对象及补助标准
(一)支持对象及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已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和四川农经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登记且信息完善,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含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下同):
一是经营规模适度。经营规模与资源禀赋、技术装备、生产能力等条件相匹配,不片面追求土地等生产资料过度集中或超大规模经营。农民合作社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要有准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信息、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信息,相关合同订立规范、信息符合实际。
二是财务管理规范。农民合作社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会计账簿齐全,财务报表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要求,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三是制度健全有效。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规范运营。农民合作社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定了符合实际的章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运行有效,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等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依法落实一人一票制。
四是生产服务优质。开展标准化生产或服务,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执行落实,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经营信息,农业生产或服务质量可追溯,依规实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五是联农带农紧密。农民合作社实有成员名册与成员账户的成员范围一致,实有成员数高于本县域平均水平;成员账户准确记录每个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可分配盈余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比例不低于60%。
六是社会声誉良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未发生过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未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名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贷款风险等级未被列为损失类。
获评为省级或全国农民合作社典型案例的、省级及以上示范社的优先。
(二)补助标准
按照上级任务分配,2024年下达金堂县农民合作社培育资金共计60万元,支持不少于5个农民合作社建设,补助资金按实际发生费用的一定比例进行补助,每个农民合作社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二、项目支持范围
一是支持农民合作提升规范化水平。全面落实《四川省农民合作社规范指引》,支持农民合作社按照“七有”标准开展标识标牌、章程制度和组织机构图上墙,建立完善成员账户,健全与成员的利益联结机制等。支持农民合作社利用信息化工具,应用符合农民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要求的财务管理软件,聘请专业财务会计人员或使用委托代理记账服务,推行会计电算化。支持农民合作社加强档案管理,对会计资料、文书和生产记录等档案进行分类保管。
二是支持农民合作社提升运营质量。支持农民合作社规范生产记录,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检验检测制度,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支持农民合作社实施标准化生产,制定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等,并正式发布实施。支持农民合作社注册商标,开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等,实施品牌化经营。支持农民合作社参加各类展示展销活动,扩大品牌知名度。支持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组建农民合作社,开展统一生产经营服务。支持农民合作社分区域、行业和产业链条开展联合合作,依法自愿组建联合社,形成规模优势。支持农民合作社全资或控股兴办公司,提高市场竞争力。
三是支持农民合作社强化服务带动能力。支持农民合作社引进、选育、推广和应用优质优良品种,进行土壤改良,提高农业生产水平。支持农民合作社积极参与技术集成组装方案筛选、熟化,应用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模式,提高大田生产技术到位率。支持农民合作社成员参加各类培训,提升经营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支持农民合作社聘请行业或产业专家、农技人员等为成员提供技术培训和指导服务,购置学习资源等。支持农民合作社开设线上门户网站、自媒体账号,以及线下农用物资销售点、物流点等,发展网络销售,实行农超对接,农产品进社区、学校等,拓展“线上+线下”销售渠道,销售成员及非成员农产品,实现小农户与大市场有机衔接。
(四)补助形式
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的补助方式,对2024年当年完成建设内容的农民合作社,验收合格后根据项目实际投入情况按一定比例拨付项目补助资金。相关支出金额以正式发票或真实转款凭证等为准,项目申报主体需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项目实施程序
(一)项目申报
1.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向属地镇(街道)自主自愿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申报资料。
2.镇(街道)对合作社提交的申报资料,在村(社区)确认的基础上进行初步审核,严格把关,重点在申报主体资质条件、申报资料完整性与真实性和项目可行性、合规性、环保性、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推荐至金堂县农业农村局复审。
3.金堂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各镇(街道)推荐情况,结合省、市相关要求,组织项目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择优确定项目实施主体后,按程序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查备案,项目一经备案原则上不得变更。
(二)项目实施
1.申报项目经市农业农村局备案成功后,各项目实施主体应按照备案方案,自主实施项目建设,并按要求加强项目管理,确保项目按时完成,确保工程质量;项目建设主要环节(如:隐蔽工程)实施前,项目实施主体应提前通知属地镇(街道)、村(社区)工作人员到现场确认,并签字留档。
2.属地镇(街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督促指导,规范项目实施程序、完善项目建设档案资料,同时指导落实主体安全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项目科学、规范、高效实施。
(三)项目验收
1.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实施主体需整理项目实施档案资料,并及时报属地村(社区)、镇(街道)进行项目初验。
2.属地镇(街道)接到申请后,需积极组织力量,对项目实施档案资料和项目建设内容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报县农业农村局进行验收。
3.县农业农村局根据镇(街道)初验情况,积极组织行业专家进行验收,并根据项目验收情况和财政资金管理要求,按程序拨付相关补贴资金。
(四)其他管理要求
项目实施主体对报送资料和项目实施真实性负责;各级项目管理单位应对项目实施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如有造假行为,将取消项目实施主体补贴资格,并将建立诚信管理档案,5年内不得批准该主体申报同类型项目。
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监管,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上下级和同级政府部门之间的申报材料不得通过中介机构运转,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切实发挥好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好农民利益。
四、资料报送要求
(一)项目申报主体需在本实施方案印发后,按要求制定项目申报书并报所在镇(街道)初审。
(二)各镇(街道)在9月10日前,完成项目资料初审,并将项目申报资料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局。
(三)项目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按照封面、目录、项目实施方案及佐证材料,装订成册,加盖鲜章后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度中央财政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申报表
名称 | ||||||
组织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生产地址 | ||||||
示范等级 |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无□ | |||||
项目总投资(万元) | 申请财政补助资金(万元) | |||||
建设内容简介 | ||||||
项目所在村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推荐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 |||||
属地镇(街道)推荐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
2024年度家庭农场培育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对象及补助标准
(一)支持对象及条件
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且信息完整、从事农业适度规模经营1年以上、拥有规范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或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证书、取得家庭农场“一码通”赋码并公开亮码、有收支和生产记录、社会声誉良好。
其中,实施提升工程的家庭农场主年龄在45周岁以下,取得高中(中专)以上学历,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农场主取得农业行业技能鉴定证书或农业行业专业技术职称;
(2)落实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或取得农产品质量认证证书,或开展农产品 商标注册;
(3)有统一的标识标牌;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使用相应的财务记账工具,开展生产资料购买、农事操作、农产品销售等财务收支记录。原则上须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择。
(二)补助标准
(1)培育工程补助标准为不超过10万元/个,家庭农场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补助资金的2倍。
(2)提升工程补助标准为不超过20万元/个,家庭农场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补助资金的2倍。
(3)参与融合工程实施的家庭农场不少于5个,单个家庭农场补助不超过10万元,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家庭农场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补助资金的2倍。
二、项目支持范围
(一)培育工程。支持家庭农场适度扩大规模,引进新技术 新品种新装备,完善农业基础设施,购置生产性装备,建设农业废弃物处理设施,购置检验检测设备,开展商标注册与质量 认证等,改良提升产品品质,发展农产品初加工(冷链物流), 发展现代设施农业,促进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延长产业链、价值链等。
(二)提升工程。支持家庭农场适度扩大规模,引进新技术 新品种新装备,完善农业基础设施,购置生产性装备,建设农业废弃物处理设施,购置检验检测设备,开展商标注册与质量 认证等,改良提升产品品质,发展农产品初加工(冷链物流), 发展现代设施农业,促进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延长产业链、价值链等。
(三)融合工程。支持同区域多个家庭农场建立紧密合作关系,成立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的农民合作社或联盟(协会)行业组织,共同开展农机、育苗育种、植保、农产品初加工、烘干仓储、冷链、品牌培育与质量监控等全产业链服务。
(四)补助形式。
项目资金采取“先建后补”方式。从事粮食和大豆油料种植的家庭农场、在上年度获得高素质农民省级调训优秀学员的家庭农场、获评为全国和全省家庭农场典型案例的家庭农场、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优先纳入实施范围。
三、项目实施程序
(一)项目申报
1.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向属地镇(街道)自主自愿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申报资料。
2.镇(街道)对家庭农场提交的申报资料,在村(社区)确认的基础上进行初步审核,严格把关,重点在申报主体资质条件、申报资料完整性与真实性和项目可行性、合规性、环保性、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推荐至金堂县农业农村局复审。
3.金堂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各镇(街道)推荐情况,结合省、市相关要求,组织项目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择优确定项目实施主体后,按程序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查备案,项目一经备案原则上不得变更。
(二)项目实施
1.申报项目经市农业农村局备案成功后,各项目实施主体应按照备案方案,自主实施项目建设,并按要求加强项目管理,确保项目按时完成,确保工程质量;项目建设主要环节(如:隐蔽工程)实施前,项目实施主体应提前通知属地镇(街道)、村(社区)工作人员到现场确认,并签字留档。
2.属地镇(街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督促指导,规范项目实施程序、完善项目建设档案资料,同时指导落实主体安全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项目科学、规范、高效实施。
(三)项目验收
1.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实施主体需整理项目实施档案资料,并及时报属地村(社区)、镇(街道)进行项目初验。
2.属地镇(街道)接到申请后,需积极组织力量,对项目实施档案资料和项目建设内容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报县农业农村局进行验收。
3.县农业农村局根据镇(街道)初验情况,积极组织行业专家进行验收,并根据项目验收情况和财政资金管理要求,按程序拨付相关补贴资金。
(四)其他管理要求
项目实施主体对报送资料和项目实施真实性负责;各级项目管理单位应对项目实施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如有造假行为,将取消项目实施主体补贴资格,并将建立诚信管理档案,5年内不得批准该主体申报同类型项目。
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监管,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上下级和同级政府部门之间的申报材料不得通过中介机构运转,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切实发挥好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好农民利益。
四、资料报送要求
(一)项目申报主体需在本实施方案印发后,按要求制定项目申报书并报所在镇(街道)初审。
(二)各镇(街道)在9月10日前,完成项目资料初审,并将项目申报资料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局。
(三)项目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按照封面、目录、项目实施方案及佐证材料,装订成册,加盖鲜章后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度中央财政家庭农场培育项目申报表
名称 | ||||||
组织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生产地址 | ||||||
示范等级 | 省级□ 市级□ 县级□ 无□ | |||||
项目总投资(万元) | 申请财政补助资金(万元) | |||||
自筹资金(万元) | ||||||
建设内容简介 | ||||||
项目所在村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推荐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 |||||
属地镇(街道)推荐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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