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邛崃市农业农村局关于申报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的通知
来源:邛崃市农业农村局 | 作者:邛崃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时间: 2024-09-06 | 556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中央财政粮油生产保障等资金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川农函〔2024〕413号)精神,现将开展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申报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在册,已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和四川农经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登记且信息完善的农民合作社。

二、申报条件

(一)经营规模适度。经营规模适度,拥有匹配的技术装备,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有准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信息或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信息,流转合同订立规范、信息符合实际,并按要求进行备案登记。

(二)财务管理规范。合作社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会计账簿齐全,财务报表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要求,能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三)制度健全有效。合作社规章制度健全、规范运营;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制定了符合实际的章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运行有效,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等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执行一人一票制。

(四)生产服务优质。开展标准化生产或服务,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执行落实,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经营信息,农业生产或服务质量可追溯,已实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五)联农带农紧密。合作社市有成员名册和成员账户的成员范围一致,实有成员数量高于邛崃市合作社平均水平建立成员账户,准确记录每个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可分配盈余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比例不低于60%。

(六)社会声誉良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未发生过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未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名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贷款风险等级未被列为损失类。

合作社获评为省级或全国农民合作社典型案例的、省级及以上示范社的优先;集体经济组织创办(领办)合作社优先。

三、资金任务

项目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方式实施,中央财政资金50万元,补助合作社不少于4个。

四、建设内容

(一)支持农民合作提升规范化水平

1.支持农民合作社落实《四川省农民合作社规范指引》,按照“七有”标准开展标识标牌、章程制度和组织机构图上墙,建立完善成员账户,健全与成员的利益联结机制等;

2.支持农民合作社利用信息化工具,应用符合农民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要求的财务管理软件,聘请专业财务会计人员或使用委托代理记账服务,推行会计电算化;

3.支持农民合作社加强档案管理,对会计资料、文书和生产记录等档案进行分类保管。

(二)支持农民合作社提升运营质量

1.支持农民合作社规范生产记录,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检验检测制度,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2.支持农民合作社实施标准化生产,制定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等,并正式发布实施;

3.支持农民合作社注册商标,开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等;

4.支持农民合作社参加各类展示展销活动;

5.支持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组建农民合作社,开展统一生产经营服务;

6.支持农民合作社分区域、行业和产业链条开展联合合作,依法自愿组建联合社,形成规模优势;

7.支持农民合作社全资或控股兴办公司,提高市场竞争力。

(三)支持农民合作社强化服务带动能力

1.支持农民合作社引进、选育、推广和应用优质优良品种, 进行土壤改良;

2.支持农民合作社积极参与技术集成组装方案筛选、熟化,应用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模式,提高大田生产技术到位率;

3.支持农民合作社成员参加各类培训;

4.支持农民合作社聘请行业或产业专家、农技人员等为成员提供技术培训和指导服务,购置学习资源等;

5.支持农民合作社开设线上门户网站、自媒体账号,以及线下农用物资销售点、物流点等,发展网络销售,实行农超对接,农产品进社区、学校等,拓展“线上+线下”销售渠道,销售成员及非成员农产品,实现小农户与大市场有机衔接。

请符合条件的合作社积极参与申报,按照申报要求提交申报方案报所属镇(街道)初审,并于9月10日前将通过初评的合作社申报方案及相关支撑材料报送到合经科。

联系人:孙赵霞,电话:60463741,邮箱:942153336@qq.com。 

特此通知。

 

 

 

邛崃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