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搬迁安置方式,满足货币补偿后群众的购房需求和自主选择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工作安排,结合成都高新区实际,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牵头拟定了《关于在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后推行房票购房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依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51号)有关规定,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反馈给我局,提出意见建议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因工作需要,本次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为7天(2024年9月19日至2024年9月25日)。
联系人:李老师;邮箱:gxqgyjcsgx@163.com;电话:028-85152011。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在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后推行房票购房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
2024年9月19日
关于在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后推行房票购房工作的实施细则 (试行)
(征求意见稿 )
为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满足货币补 偿后群众的购房需求和自主选择权, 同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 稳健康发展 ,根据《成都市关于在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后推行房票购房的指导意见》, 结合成都高新区实际, 就成 都高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后推行房票购房工作, 制 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 )房票购房
本细则所称房票购房是指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政策有关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并进行货币补偿后,将货币 补偿款以房票形式发放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持房票在成 都高新区房票房源库中自行购买新建商品房屋的方式。
(二 ) 适用范围
成都高新区(限高新南区、高新西区) 范围内因城市有 机更新、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等项目实施及其他公共利 益需要, 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并进行货币补偿的, 被 征收人可选择房票购房。
(三 ) 基本原则
房票购房坚持政府主导、 被征收人自愿选择、房地产开
发企业自愿参与的原则, 通过建立房票房源库、设置购房奖 励等方式,鼓励支持被征收人优先选择使用房票的货币补偿 方式选购房屋。 被征收人在持房票购房过程中, 既有的房屋 征收与补偿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 ( 以下简称“ 公园城市局” )、成都高新区财政局( 以下简称 “ 财政局” )、属地街道应根据被征收人持票购房情况实时做 好信息推送、宣传解释, 做好货币补偿款、房票购房款和购 房奖励结算。
二、工作组织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统筹开展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收后推行房票购房的工作。
公园城市局负责建立成都高新区房票房源库, 对归集入 库房源成交及房票使用结算情况进行实时监管; 负责拟定征 收补偿安置方案(包含房票购房实施方案), 经报成都高新 区管委会审定后, 报市征收中心审查备案; 负责申请将房票 购房奖励纳入本年度财政预算计划; 负责统一房票样式(含 存根、消费和结算单据) , 制定《成都高新区国有土地上房 屋搬迁安置房票购房申请审批表》 ,核发分户房票, 指导属 地街道开展房票开具、发放、展期和转让(均仅限一次) 、 拆分、补办、 回收等相关业务, 组织属地街道办理房票购房 款结算和货币补偿款发放等相关工作。
财政局根据财力情况保障房屋征收项目所需资金,城中 村改造项目可优先争取使用国开行专项借款。
属地街道具体承担房票购房补充协议签订、房票集中申 请、发放、展期、补办等相关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相关监督指导工作。
三、房票金额
房票金额是指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给 予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费用(含各类政策性补偿、补助、补 贴及奖励等) 中一定比例的用于持票购房时等额结算购房款 的金额, 一般不超过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载明货币补偿总额的 90%,被征收人也可自愿选择货币补偿总额的 100%用于房票 购房。 货币补偿费用中除房票金额以外的费用, 应按现金或 转账方式一次性发放给被征收人。
四、激励政策
(一 )房票奖励
被征收人持票购房时,政府按票面使用金额的 10%给予 房票持有人购房奖励, 在被征收人签订商品房购房合同后, 房票使用金额及房票奖励资金由属地街道直接支付至房地 产开发企业账户。
(二 ) 购房支持
成都高新区购房补贴、以旧换新、家装消费券等购房支 持政策同样适用于被征收人持房票购房 , 可叠加使用。
(三 ) 购房优惠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房票购房人给予挂牌价基础上 一定折扣的优惠,具体优惠方式由房票持有人与房源供应人
协商确定, 由企业承担优惠费用。
五、实施流程
(一 )组建房源库
公园城市局拟定入库标准, 在高新区范围内( 南区、西 区、未来科技城、生物城) 公开发布房源征集信息,按照企 业自愿参与原则, 将符合条件的房源纳入成都高新区房票房 源库。鼓励区内在售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优选品质优、交 付条件好、办证条件成熟的新建商品房屋申请入库, 公园城 市局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入库协议 , 明确房票结算方式、 结算时间等事项, 并在政府公众信息网上适时公布入库备选 楼盘相关信息(包括楼盘位置和栋号、备选户型、挂牌销售 均价、持票购房补贴政策等)。
(二 )编制房票购房方案
属地街道对房屋征收项目中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房 票购房意向(可结合民意调查同步开展) 进行摸底调查, 编 制包括房票购房方案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按程序报公园城 市局初审, 经区管委会审核通过后报市征收中心审查备案, 房票购房方案应包括户数、金额、房源信息、使用期限、结 算方式等内容。
(三 ) 签订房票购房补充协议
属地街道组织自愿选择房票购房的被征收人签订完成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票购房补充协议(明确房票及现金发 放金额, 约定使用期限、使用规则、回收方式等内容) 。
(四 ) 申请核发房票
被征收人填写《成都高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搬迁安置房 票购房申请审批表》。
属地街道初审被征收人提交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票 购房补充协议、房票购房花名册、《成都高新区国有土地上 房屋搬迁安置房票购房申请审批表》等相关资料, 形成房票 购房花名册(房票购房花名册应当载明被征收人(默认为房 票持有人)、身份证号、联系方式、货币补偿总额、房票金 额等相关信息(多人共有不动产的,公证确定房票持有人))。
经公园城市局复审无误后 , 由属地街道开具分户实名房 票, 房票经公园城市局、属地街道审核盖章后, 交由属地街 道发放给被征收人。
(五)使用房票购房
房票仅限于纳入成都高新区房票房源库的项目。 房票持 有人可自主选购已纳入成都高新区房票房源库的住宅、商业、 办公、车位等各类新建商品房屋, 凭房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 自行协商有关权利义务, 达成商品房买卖协议, 并签订商品 房买卖合同。房票金额和房票奖励视作房票持有人支付的等 额现金, 由属地街道支付至房地产开发企业专用账户。房票 金额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 不足部分由房票持有人自行支付 或按现行规定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个人住房贷 款、组合贷款等。
房票的使用有效期为 12 个月,自核发之日起算, 因补
办、流转等情形需要展期的, 展期期限不超过 6 个月 。在有 效期内主动放弃使用、期限届满未实际使用或未完全使用的, 按照原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执行, 房票持有期间搬迁补偿款不 计息。
(六) 房票金额结算
1.房票持有人结算。 房票持有人持房票自主购房后, 在 房票购房有效期内可持身份证复印件、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 房票购房补充协议复印件、房票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复 印件,填写《成都高新区房票持有人房票结算申请审批表》, 向属地街道提出房票剩余金额的结算申请;在房票购房有效 期内放弃使用、期限届满未实际使用的, 房票持有人最迟在 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内持身份证复印件、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 房票购房补充协议复印件、房票原件, 填写《成都高新区房 票回收申请审批表》, 向属地街道提出回收房票及兑付现金 的申请。
属地街道对房票持有人的结算或回收申请进行初审, 经 公园城市局复核后,按照房票购房补充协议约定的结算方式 及相关条款进行兑付, 在房屋征收项目资金中列支, 由属地 街道拨付到房票持有人个人账户。
2.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企业凭房票原件、商品房销售 许可证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 分阶段向属地街道 申请结算, 填写《成都高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票结算申请 审批表》, 经街道初审、 公园城市局复审后, 按照房票使用
金额、房票奖励据实结算, 在房屋征收项目资金中列支, 由 属地街道将购房结算款拨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账户。
房票持有人持房票购买预售商品房的, 在房地产开发企 业与被征收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取得商品房买 卖合同备案证明后, 由属地街道向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拨付房 票使用金额的 30%;施工进度主体结构封顶且外立面完成施 工后, 由属地街道向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拨付房票使用金额的 35% ;竣工备案后,由属地街道向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拨付购 房房票使用金额的 20% ;交房后, 由属地街道向预售资金监 管账户拨付房票使用金额的 15% ,同时全额房票奖励资金由 属地街道支付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房票持有人持房票购买现房的,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被 征收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并取得商品房买卖合同 备案证明, 由属地街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收款结算账 户拨付房票使用金额的 90%;交房后, 由属地街道向房地产 开发企业指定的收款结算账户拨付房票使用金额的 10%,同 时全额房票奖励资金由属地街道支付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指 定的收款结算账户。
六、房票管理
1.补办:房票遗失或严重损毁无法使用,房票持有人(未 满十八周岁由其监护人代签) 可持身份证明原件、 房屋征收 补偿协议、房票购房补充协议到属地街道如实填写《成都高 新区房票补办申请表》, 属地街道出具声明房票作废的介绍
信, 房票持有人凭介绍信到成都高新区内登记公开发行的报 刊登报, 自登报期满 10 个工作日后持登有房票作废声明的 整版报纸、身份证明原件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票购房补 充协议到属地街道按原申请房票程序申请补办。
2.拆分: 在保持房票总金额不变的前提下, 如房票持有 人使用房票购房结算后有余额且有新的购房需要, 房票持有 人可向属地街道申请拆分房票, 另行购买已纳入房票房源库 的其它房屋。房票持有人持身份证明原件、 房屋征收补偿协 议、房票购房补充协议到属地街道如实填写《成都高新区房 票拆分申请审批表》,按原申请房票程序办理拆分。
3. 转让: 被征收人家庭在成都市内至少有一套住房的条 件下, 经房票持有人申请、核发部门审核后, 房票可在有效 期内转让一次用于购房。拟房票购房的被征收人因个人原因 转让房票的, 应当经被征收人 、受让人双方现场共同确认, 凭房票、身份证明、房票转让合同、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复印 件等办理实名转让手续, 被征收人到属地街道如实填写《成 都高新区房票转让备案登记表》 , 经属地街道备案登记, 房 票转让后,购房产生的房票奖励、购房补贴等由受让人享受, 产生的相关税费由受让人承担。
4. 回收:房票有效期为核发之日起 12 个月。在有效期内 主动放弃使用、期限届满未实际使用的, 房票持有人最迟在 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内持身份证复印件、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 房票购房补充协议复印件、房票原件, 填写《成都高新区房
票回收申请审批表》, 向属地街道提出回收房票、兑换现金 的申请。属地街道进行初审, 经公园城市局审核后, 由属地 街道按照房票购房补充协议约定的回收方式等条款及时进 行现金兑换。
5.退房: 持房票购房者选择现房且已完成交房的不得退 房。若选择预售期房 ,持房票购房者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政策 及合同约定、或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选择退房的, 若政府已 将房票金额及房票奖励拨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开发 企业应将房票奖励退还给属地街道,将购房人支付的个人购 房款及房票使用金额退还给购房人。
七、监督管理
(一 )加强监管
公园城市局应当加强对使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屋情 况的实时监管和信息推送, 加强房票申请、核发、变更的监 管及信息推送,属地街道应当根据房票使用规则正确引导房 票持有人的持票购房行为,提供补办、拆分、展期、流转等 便民服务。
(二 )数字管理
公园城市局会同属地街道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房票管 理工作, 搭建信息化、数字化信息平台创建全过程数字化长 效监管机制, 实现从房源组织到房票制作、核发、使用、结 算等工作的全流程数字化闭环管理。
(三)资金监管
属地街道应当强化资金监管措施, 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 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 可采取设立资金监管账户、引入第三 方审计公司、做好绩效管理工作等方式, 对可能出现的资金 等各类风险进行预警和防控。
(四 ) 责任追究
参与房票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票持有人、政府相 关人员, 不得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房票结算。对 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房票结算的, 依法追回结算 资金并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与房票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房屋质量问题、延 期交付房屋、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 计入不良 诚信记录, 并终止其参与房票购房的入库资格, 造成损失的 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工作人员在房票管理工作中不正当履行职责,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票持有人发生的房屋买卖纠纷, 由 双方当事人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协商解决。
八、附则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 2 年。2024 年 1 月 1 日 以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 ,选择货币补偿并 自行购买成都高新区房票房源库内新建商品房的, 可向被征
收房屋属地街道办事处申请购房奖励, 按货币补偿范围内实 际用于购房支出金额的 10%执行;选择货币补偿但尚未领取 金额的 , 可向被征收房屋属地街道办事处申请房票 ,具体参 照本细则执行。公园城市局根据部门职责组织实施, 并做好 政策解释。未尽事宜, 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房屋征收补偿政策 执行。
咨询热线:173-2318-3961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9:00
周六至周日 9:0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