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提高科技创新活动的管理水平和效率、提升科研绩效、改革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等新要求,加快推进科技体制改革,进一步融入国家和省科技创新体系,在深入学习国家、四川省有关改革要求,借鉴先发城市有关做法基础上,我局对《成都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成科字〔2021〕6号)进行了修订,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本次征求意见截至2024年10月23日,请于当日17:00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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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成都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9月23日
附件
成都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科学、 规范、高效、公正管理 ,提高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使用效率 ,根据国 家、省和我市有关规定 ,结合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计划) 本办法所称的成都市科技计划 ,是指根 据成都市科技创新规划的战略部署 , 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创 新驱动发展目标 ,面向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城市重大 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 , 由市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 以下简 称“财政专项资金” )支持、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和实施的科技创 新能力建设、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的其他科 技活动。
成都市科技计划主要分为基础能力建设计划、重点研发支撑计 划、成果转化引导计划、创新环境提升计划和专项工作等五大类计 划。根据国家、省和我市最新改革要求 , 以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 科技创新的需要,建立科技计划的绩效评估、动态调整和终止机制。
第三条(科技计划项目) 本办法所称成都市科技计划项目( 以 下简称“项 目” ),是指在成都市科技计划中安排 , 由财政专项资金资助 ,单位或个人承担 ,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创新能力建 设、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科技服务活动。项目是成都市科技计划 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 ,其中重大项目可下设子项目(课题) ,子项 目(课题)是项目的组成部分 ,服务于项目目标。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的组织、 申报、立项、 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五条(管理原则) 项目遵循聚焦发展、突出重点 , 问题导 向、统筹推进 ,尊重规律、激励创新 ,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 组织实施。
项目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书1约定要求。 第六条( 系统管理)
项目纳入成都市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以下简称“项目管理 系统” )进行全流程管理(涉密项目除外) ,项目管理有关主体可 在线查询、追溯项目的申报受理、立项、相关事项调整、过程检查、 验收暨绩效评价( 以下简称“验收评价” )等信息。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七条(分类方式) 项目按项目组织方式、立项方式、资助方式 ,实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组织方式分类) 根据项目组织方式 ,分为“公开申报项目”“定向申报项目”和“定向委托项目”。
1 指项目单位根据成都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发布的申报通知或项目指南,结合自身研发需要提出申请,按 照规定的程序立项后,与市科技局和相关当事方签订的成都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一)公开申报项目: 面向社会组织申报的项目 ,应公开发布 项 目 申报指南或通知 ,组织各类申报主体自主申报 ,择优遴选项目 牵头单位。
对“资助对象明确、 审核标准清晰、 比对数据齐全” 的项目, 探索“免申即享”组织方式 ,项目单位申报环节优化为意愿确认。 有条件的项目类别实行常年申报。
( 二 )定向申报项目: 国家和省、市重大战略部署已明确在特 定区域(或单位) 内组织的项目 ,仅面向特定区域发布申报指南或 通知 ,在特定区域内择优遴选项目牵头单位。
(三)定向委托项目: 国家和省、市重大战略部署已明确任务 方向、任务目标和牵头单位的项目 ,仅面向特定单位发布申报指南 或通知 , 由特定单位根据任务编制申报书 ,经论证评审或审核通过 后给予支持。
公开申报方式组织的,项目申报时长应不少于 15 个工作 日。定 向申报、定向委托组织的 ,项目申报时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立项方式分类) 根据立项方式,分为“评审类项目” 和“ 审核类项目”。
(一)评审类项目 :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料(或项目可行性方 案)组织开展专家评审评估 ,择优遴选(或论证通过)给予立项支 持的项目。
( 二 )审核类项目 :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给予立项支持的项目。
第十条(资助方式分类) 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的资助方式 ,分 为“前资助项目”“后补助项目”和“综合资助项目”等类别。
(一)前资助项目
前资助项目是指根据申报单位提出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科 技服务活动方案,通过评审(审核)后,在项目完成前给予部分(全 部)经费资助的项目。包括“事前资助”和“事前资助+验收后补助” 项目:
1.“事前资助”项 目 :项 目 申请单位按照合同书约定开展研发 活动 ,且在项目完成前获得所有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经费的项目。
2.“事前资助+验收后补助”项目:项目申请单位按照合同书约 定开展研发活动 ,在项目完成前获得部分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经费、 验收通过后再获得剩余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经费的项目。除特别约定 外 ,事前资助资金比例一般不低于财政专项资金总额的 70%。
对基础类、前沿类和公益类等科研项目 ,主要采取前资助的支 持方式。
( 二 )后补助项目
后补助项目是指申请单位先行投入资金 ,取得成果或者服务绩 效 ,通过评估或绩效考核后 ,给予经费补助的项目。包括“事后立 项、事后补助”和“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
1.“事后立项、事后补助”项目:项目申请单位先行投入资金、 设备(设施)组织开展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服务等各类创新活动 ,并取得相应成(绩)效 ,再根据市科技局发布的项目 申 报指南提出申请 ,按照规定的程序立项后得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项 目。
2.“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项目单位按照合同书约定,先 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发活动 ,取得成果并通过验收评价后获得财 政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
对市场导向类项目 ,采取后补助支持项目。
(三)综合资助项目
对涉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导向的重大项目 ,综合运用 各类方式予以支持,并根据项目进展分阶段给予财政专项资金资助, 包括“专项任务项目”和“专项协议项目”:
1. 专项任务项目:按照国家、省有关批复 ,或按市委市政府有 关决定、纪要 , 已明确具体任务目标、承担单位和支持金额的项目。
2. 专项协议项目:按照市政府或市科技局与有关单位签署协议 已明确具体任务目标、支持金额的项目。
阶段任务未完成或者经费执行进度低于80%的 ,暂缓拨付后续 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管理主体) 项目由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项 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服务机构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市科技局职责) 市科技局是项目管理和组织实施
的主体,其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成都市科技计划管理制度 ,建设和管理项目管 理系统。
( 二 )研究提出市科技计划总体布局 ,确定年度支持的重点领 域和方向。
(三)编制发布年度项目 申报指南 , 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和评 审和立项 ,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财政专项资金预算; 与前资助项目和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承担单位、推荐单位签订合同书等工作。
( 四 )组织项目的实施管理 ,开展过程检查、验收、监督检查 及绩效评价工作 ,按程序对项目进行动态调整等管理和服务。
(五)组织项目服务机构的遴选、管理、监督。
(六)其他与项目管理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项目推荐单位职责)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 区、成都高新区及各区(市)县( 以下简称“ 区(市)县” )科技 主管部门 , 以及经市科技局授权的市级部门和高校院所是项目的推 荐单位 , 落实推荐责任和属地(行业)管理责任。其职责是:
(一)负责管辖或授权范围内项目的组织申报、形式审查、推 荐 ,作为丙方与项目承担单位、市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书 ,参与项 目全过程管理。
( 二 )负责审核单位注册信息、 申报单位申报资格和项目 申报 材料的合规性。
(三)督促牵头单位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按期组织实施和 完成项目 ,监督经费的使用 ,协助核查并报告项目执行进展和出现 的重大问题等。
( 四 )参与或受市科技局委托组织项目的中期检查、验收、监 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五)及时反映牵头单位运行情况及项目管理推进中的重大问 题 ,督促牵头单位按规定退回财政资金。
推荐单位按以下原则确定: 市属以上(含)在蓉高校、科研院 所自行推荐或所在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市属事业单位由 其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推荐;企业及 其他单位原则上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推 荐。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项目承担单位是具体实施项 目的法人责任主体 , 落实法人责任。项目立项后 ,项 目 申报单位即 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包括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
(一)项目牵头单位的职责是:
1. 是项目主要任务的完成单位 ,按照申报指南或征集通知要求 申报项目,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法人责任和牵头责任。
2. 项目立项后 ,根据项目类别 ,作为乙方与市科技局、项目推 荐单位签订合同书。
3. 按照合同书组织实施项目 ,统筹管理项目合作单位 ,履行合 同书各项条款 , 落实项目实施保障条件 ,完成项目 目标任务 ,按程序办理需要调整的事项 ,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进展及问 题 ,及时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支持本地产 业发展。
4. 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经费管理、差旅会议等内部管理制度 , 落实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财政专项资金 管理的有关规定 ,对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 保证项目经费合法合规使用;切实加强项目绩效管理 ,提高经费使 用规范和效益。
5. 接受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对项目执行情况的中期检查、 验收评价等工作 , 以及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6. 按规定负责将需退回的项目资金先行垫足经原渠道退回财政。
7. 负责监督项目负责人、项目合作单位的项目实施、财政专项 资金使用情况。
8. 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科研诚信建设、科技伦理审查管 理、科技数据管理、科普宣传等责任和义务。
( 二 )项目合作单位的职责是:
1. 按合同书约定承担对应的研发任务、完成项目相关目标任务。
2. 接受项目牵头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对牵头单位负 责。根据项目类别 , 与牵头单位共同作为乙方与市科技局、项目推 荐单位签订合同书。
第十五条(项目 负责人职责)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组织实施的 直接责任人 ,承担项目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
( 一 )恪守科学道德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 ,做出遵 守科研诚信与科技伦理书面承诺 ,加强科研诚信与科技伦理自我约 束、 自我管理。
( 二 )负责项目 申报 ,对项目 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 效性和合法性直接负责;拟定项目技术路线 ,安排研究任务分工, 按相关规定履行人财物管理自主权 ,对实施进度和质量全面负责; 按要求完成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配合项目牵头单位做好有关职能部 门对项目和经费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按要求向项目牵头单位报送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 况,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报告有关重大事项。
( 四 )按规定提出验收评价申请并配合做好项目过程检查、验 收评价等工作 ,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应及时办理终止手续 ,推动对 项目实施产生的知识产权予以保护、管理和运用。
第十六条(项目服务机构) 项目服务机构受市科技局委托, 协助开展项目管理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项目评审工作 ,并提交评审结果。
( 二 )负责组建、管理和维护科技评估专家库 ,对参与评审的 专家做好评审工作指导和服务。
(三)承担项目过程检查及验收评价具体工作 ,对牵头单位上 报的相关材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等审查 ,并提交检查及 验收评价报告。
( 四 )负责项目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和后台技术支撑 ,为项目牵头单位提供项目管理系统技术咨询、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五)接受市科技局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及委托的其他工作事 项。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十七条(立项程序) 根据立项方式 ,评审类项目、审核类
项目立项程序分别如下:
(一)评审类项目 :原则上包括编制与发布申报指南、项 目 申 报、审核受理、项目评审、立项公示、立项公告与财政专项资金预 算下达、纸件材料提交等。
( 二 )审核类项目 :原则上包括编制与发布申报指南、项 目 申 报、审核受理、立项公示、立项公告与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下达、纸 件材料提交等。
市科技局在各类业务管理办法中明确具体项目 申报与立项程序。
第十八条( 申报指南) 市科技局根据我市科技创新规划、年 度科技工作部署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科技需求 ,编制年度申报指南并 及时发布 ,结合项目类别对支持标准、 申报条件、 申报材料、 受理 方式、审批程序、 限项规定等内容予以明确。
市科技局积极创新项目遴选机制 ,按照“ 自上而下”和“ 自下 而上”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市区协同、部门联动等,探索多部门(单 位)“共同凝练科技需求、共同设计研发任务、共同遴选项目单位、共同组织实施项目” 的机制 ,加强主动布局。针对不同类别项目, 市科技局应当在相关管理办法中明确项目申报指南编制的程序。
第十九条( 申报条件) 市科技局根据科技创新规律和实际需 要,合理选择项目组织方式并发布申报通知。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 申报者(包括单位和个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和限制条件:
(一) 申报单位基本条件
1. 申报单位包括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 ,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其中牵头单位注册登记住所须在成都市 行政区域内。
2. 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 ,能为项目实施提 供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资金保证以及组织、管理、协调保 障。
3. 符合项目 申报指南对申报单位主体资格的其他要求。
4. 申报单位可按申报指南等相关规定实行限项管理。
( 二 )申报人基本条件
1. 申报人包括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人员。项目负责人应为牵头 单位人员 ,应为项目主要研究思路的提出者或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 人员 ,其中企业牵头联合高校院所申报或高校院所牵头联合企业申 报的 ,可由注册登记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合作单位人员担任项目 负责人;项目组人员应为项目申报单位人员。
2. 具备相应的科技开发、科技服务或决策咨询研究能力 ,在所 申报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科研成果 ,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3. 符合申报指南对申报人的其他要求。
4. 申报人可按申报指南等相关规定实行限项管理。
(三) 申报限制条件
1. 项目不得多头申报、重复申报 ,应符合相关部门查重规定。 同一项目 申报了中央、省补助资金或申报了多项市级财政专项资金 的 ,应在申报材料中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补助资金情况。 除多 渠道筹资项目外 ,对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支持。
2. 申报单位应自主申报 ,凡是购买、委托代写项目 申请书的, 一律不予受理、取消申报资格或撤销项目 ,并按规定严肃处理。
3. 申报单位不存在项目到期无故不提交验收评价材料的情况。
4. 对须签订合同书的项目,除指南有明确规定外,牵头单位(高 校院所、 医疗卫生机构、省市备案新型研发机构除外)在同一批次 指南同一子业务类别中限申报 1 项。
5. 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批次指南中限申报 1 项 , 限作为 1 项在研 项目2的负责人。
6. 除两院院士外,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揭 榜挂帅”科技项目除外)。
7. 申报单位和申报人无在禁止申报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 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2 在合同书执行期内(含调整后的执行期)的项目。待签订合同书,或已到期但未按要求提交验收材料的项目视同在研项目管 理。
申报阶段无须提交纸件 ,待申报项目立项公告后 ,市科技局另行发 布材料提交通知 , 申报者按通知提交纸件申报材料。未立项项目无 须提交纸件。
第二十一条( 申报材料) 项 目 申报单位应当在项目管理系统
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成都市科技项目 申报书》(根据项目类别确定)。
( 二 )科研诚信承诺书。
(三)项目涉及科研伦理和科技安全的 ,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伦理准则要求的批准或者备案文件。
( 四)项目申报指南明确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科技局应充分利用信息共享机制,逐步采取调取政府部门已 核发材料、 已采集数据的方式 ,对申报材料进行精简 ,减轻申报者 负担。
第二十二条(审核受理) 推荐单位负责审核单位注册信息、 申报单位申报资格项目 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市科技局负责审核申报 材料与申报指南的相符性 ,并根据情形作出“ 审核通过”“退回修 改”或“不予受理”结论。“退回修改”或“不予受理” 的 ,应当 说明理由。
申报者对审核结论有异议的 ,可在出具结论之日起( 以系统出 具结论时间为准)3 个工作 日 内向结论出具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经复核确因审核有误的 ,可重新受理。
第二十三条(项目评审) 评审类项目实行专家评审。项目评审实行分类评价 ,重点审核绩效目标、结果指标与指南要求的相符 性 , 以及创新性、可行性、可考核性等。项目评审委托项目服务机 构组织实施,其中,定向申报的项目,探索“委托推荐单位评审+市 科技局备案”组织方式;定向委托的项目,探索“牵头单位自评+市 科技局备案”组织方式。
评审方式包括材料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答辩、现场考察等方 式 ,根据需要 ,可由项目服务机构联合市域外具备相关评估条件的 服务机构在异地开展。同一指南中同一业务类别或研究方向的项目, 应当实行同一种评审方式。
第二十四条(立项公示) 市科技局根据项目审核结论、专家 评审意见、现场考察等情况 ,按照择优支持原则 ,履行集体决策程 序后对拟资助项目名单向社会公示3 ,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
公示期间 ,对项目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须实名向市科技局提 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明确复核的内容、理由并提供举证材 料。 同一单位或个人对同一项目只能提出一次复核申请。具有以下 情形之一的 ,复核申请不予受理:
(一)提交复核申请的时间超过公示期的;
( 二 )复核申请内容或者举证材料不全的;
(三)对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等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的。
有异议的项目 ,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 , 由市科技局重新审定 并予以公布。
3 市科技局通过局门户网站、项目管理系统等平台对外发布有关项目公示信息,公示期为5 个工作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对具有涉密性、敏感性等符合相关不公开情形的项目,依法不予公开。下同。
第二十五条(立项公告与预算下达) 市科技局根据公示结果, 按程序报批后 ,根据财政资金转移支付渠道 , 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 技局下达立项文件 ,或由市科技局根据市财政局经费预算批复下达 立项文件 ,并由市科技局公告4立项项目信息。
第二十六条(纸件材料提交) 项目立项后 ,市科技局发布通 知 ,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纸件申报书、组织有关项目相关当事方 签订合同书。项目牵头单位应在通知发布后30 日 内完成申报书提交、 合同书签订工作。
第二十七条(情况处置) 在纸件材料提交完成前 ,发生以下 情况之一的 ,原则上不予立项 , 已公告立项信息的可撤销项目:
(一)逾期不提交纸件申报书、不签订合同书 ,且未向市科技 局书面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正当的。
( 二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预期代表性成果等发生实 质性变化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处于科技违规、科研失信等 信用惩戒期内的。
( 四 )项目承担单位存在注销、迁出、歇业、 吊销、破产等影 响项目执行、资金拨付情形的。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5
4 市科技局通过局门户网站、项目管理系统等平台对社会发布有关项目公告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等规定,对具有涉密性、敏感性等符合相关不公开情形的项目,依法不予公开。下同。
5 签订合同书的项目在验收前实施过程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管理责任) 项目承担单位应落实法人责任 ,根 据合同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 ,履行责任和义务 ,按进度完 成相关研发任务。项目实施期间 ,如项目取得重大进展、突破 ,或 遇需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 ,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
市科技局建立项目过程检查和动态管理机制 ,指导项目牵头单 位和项目负责人规范管理项目 ,对合同书实施和资金使用异常的项 目 ,提出项目调整意见。
第二十九条(过程检查) 市科技局对实施周期 1 年以下(含) 的项目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对实施周期 1 年以上的项目 , 以中期 检查或“里程碑”节点检查的方式开展过程检查。
项目过程检查以合同书为依据 , 由市科技局委托项目服务机构 或推荐单位组织实施 ,主要检查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合同书规定的 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及项目经费到位与使用情况等。
根据项目检查情况 ,市科技局作出“继续实施”“调整实施” “终止实施”或“撤销项目” 的检查结论 ,并对社会公示公告。
第三十条(事项调整) 项目实施期间 ,在研究方向不变、不 降低项目绩效指标的前提下 ,赋予项目牵头单位更多管理自主权 , 赋予项目负责人技术路线决定权和资源调度权。在项目执行期内 , 根据拟调整事项类别及权限 ,统一通过项目管理系统履行相关程序 办理。
( 一 )重大事项调整: 牵头单位因改制、股权变更、合并等出 现的名称变更 , 以及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考核指标变更为重大事项调整 , 由牵头单位报推荐单位、市科技局同意后调整。
( 二 )一般事项调整:项目参与人员、合作单位、研究方案、 技术路线、项目执行期延期、财政专项资金科目间调整为一般事项 调整 , 由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行履行调整程序后 ,报市科 技局备案。项目执行期延期原则上只能变更 1 次 ,延长时间原则上 不超过 1 年。
项目牵头单位、财政专项资金总额、项目名称、研究方向、预 期代表性成果不予调整。
第三十一条(终止实施) 为体现科研宽容失败 ,项目实施期 间 , 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实施或无法完成合同书约定主要任务的 , 经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项目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 ,市科技 局可对项目作出终止实施意见;对经过程检查等已证实项目因客观 原因无法继续实施或无法完成合同书约定主要任务的 ,市科技局可 直接作出终止实施意见。
终止实施的项目 ,市科技局委托项目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 合规开支进行核查 ,合规开支以外的财政专项资金从原渠道退回。
第六章 项目验收评价
第三十二条(验收评价组织) 验收评价以合同书为依据 , 由 市科技局结合科研规律优化项目绩效和资金评价体系 ,委托项目服 务机构在项目实施到期后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一次性综合验收评价 ,不再分别开展单独的验收和绩效评 价。
采取“委托推荐单位评审+市科技局备案”和“ 牵头单位自评+ 市科技局备案”评审方式立项的项目 ,可由评审实施单位自主开展 验收评价,结论报市科技局备案。
市科技局建立健全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评价管理制度 ,对项目 验收评价各方职责、验收方式、 申请材料内容、实施流程、复议程 序等事项 ,另行作出细化规定。
第三十三条(验收评价申请) 项目牵头单位应在合同书到期 后 3 个月内完成验收评价材料准备并提交验收评价申请;提前完成 的项目 ,原则上执行期过半可提前申请验收评价; 因故不能如期验 收评价的项目,项目牵头单位应在合同到期前办理执行期延期手续。
第三十四条(验收评价结论) 验收评价结论分为优秀、合格 和不合格,相关结论向社会公示公告。
在验收评价中收到有关项目的举报、信访 ,符合条件的 ,市科 技局予以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对调查后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 市科技局可以采取更改验收评价结论、追回相关资金等处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结果应用)
结论为“优秀、合格” 的 ,结余财政专项资金留归项目单位使 用 ,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优先考虑原项目 团队科研需 求。结论为“不合格” 的 ,结余财政专项资金从原渠道退回。
结论为“不合格” 的 ,暂停项目负责人 3 年项目 申报资格 ,通报至项目承担单位、推荐单位。
第三十六条(成果和经费确认) 项 目 申报书提交之日后( 以 系统时间为准)所形成的与项目直接相关的科研成果 ,可列为该项 目科研成果; 自项目立项之日起向前追溯至项目 申报之日止 ,最长 不超过 6 个月内项目单位前期预研和筹备经费 ,可列为项目单位自 筹资金。项目过程检查和验收评价时予以认可。
第三十七条(成果标注)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 ,包括论文、 专著等,应当标注“成都市科技计划资助”(英文标注:“Supported by Chengdu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gram”)字样及项目立项编号。 标注的成果作为项目验收评价的确认依据。
第三十八条(成果归属) 项目所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 产权 , 除涉及国家安全、 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合同书 有特别约定外 , 归属项目单位所有。
第七章 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强化服务) 市科技局强化项目全过程服务保障, 通过优化项目管理系统、组建专门服务团队、主动提醒和推送重要 信息、解读政策要点、指导规范项目管理等 ,减轻项目承担单位和 项目组人员负担 ,提升项目攻关质效。
第四十条(信任管理) 市科技局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科 研管理机制 ,实行“告知承诺制”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在项 目 申报、合同签订、验收等阶段签署承诺书 ,保证提交材料合法 真实有效 ,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评审专家在项目评价 各阶段签署承诺书 ,保证遵守自动回避、保密、客观、公正原则 , 对违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市科技局依据相关承诺加快办理相关手 续。
有证据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已按合同书相关要求开展研发工作并 履行勤勉义务 ,但确因不可抗力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的 ,市科技局遵 循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 ,可以根据实际适时补充、调整合同 相关条款,减轻或者免除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相关合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回避制度) 对评审类项目 ,科技主管部门工作 人员的近亲属应执行项目 申报回避制度。在项目评审、立项、过程 检查和验收评价工作中 , 与申报项目、项 目 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 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科技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或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 不得以直接或间接、 明示或暗示等方式实施“打招呼”“走关系” 等请托行为。
第四十二条(监督问责) 市科技局建立覆盖项目申报、评审、 实施、验收评价等管理全过程的科研诚信与监督管理制度 ,加强对 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履职尽责 等情况的监督 ,指导开展科研诚信与科技伦理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 处理工作。
对监督中发现的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 步法》《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 19 号)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处理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 涉及违反科研诚信的 ,纳 入科研诚信记录 ,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 涉嫌违法、违 纪行为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
第四十三条(撤销项目 ) 在项目实施、验收评价、监督检查 以及审计等管理过程中 ,查实项目在管理、资金使用等方面存在违 反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存在违规违纪违法等情形的 , 市科技局依职可撤销项目 ,并启动科研诚信调查 ,有关情形经调查 核实后纳入科研诚信管理。
撤销的项目 ,所获得的财政专项资金从原渠道退回;并取消项 目牵头单位(含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 3年项目 申报资格 ,通报 至推荐单位。
第四十四条(财政专项资金退回) 因终止实施、撤销项目、 验收评价等涉及需退回财政专项资金的 ,市科技局可以采取书面退 款通知、退款公告、行政决定书等方式 ,依法依规追缴 , 必要时 , 可通过司法途径追缴财政专项资金。
在退回财政专项资金之前 ,市科技局不予受理和立项该项目承 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申报及参与的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十五条(档案管理) 项目管理各级主体须加强和规范在 项目管理过程中所形成文书档案和电子档案资料的收集和保存管理,以便存档备查。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政策衔接) 市委市政府阶段性安排部署的专项 工作涉及的有关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管理。对市委市政府安排部 署的紧急需求项目,经市科技局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后,可以采取“一 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实施,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申报条件、 申报程序、 立项方式、资助标准、资助方式和验收评价方式等。
国家和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 , 由本市负责立项管理的 ,按照上 级有关规定实施;有关情形无具体规定的 ,参照本办法实施。
市科技局可依据本办法 ,结合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 ,制定专门 的工作规程或实施细则作为必要补充。
涉及项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事项 ,按照成都市市级财 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成都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 释。
第四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4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 有效期 5 年。本办法施行前 ,有关情形参照《成都市科技计划项目 管理办法》(成科字〔 2021 〕6 号)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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