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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经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备案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来源:成都经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 作者:成都经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布时间: 2024-09-26 | 2083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提高工作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我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备案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9月29日17:00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区经信局能源办,联系电话:028-84879825,电子邮箱:360646152@qq.com。



 24.9.24-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备案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1)(1)

成都经开区经济和信息化

 

 

成都经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电动汽车

充(换)电设施备案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的意见

 

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龙泉驿区电动汽车充(换)电场站备案工作,切实提高工作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按照省发改委 省能源局《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川发改能源规〔2023〕137号)、市经信局 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场站备案事项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全区实施落实情况,制定了我区《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备案事项的通知》,请贵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建议92917:00前将修改意见盖章后发送至邮箱360646152qq.com,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附件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备案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成都经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925

(联系人:魏老师;联系电话:84879825

 

 

 

 

 

 

 

 

 

 

 

 

 

 

 

 

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备案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龙泉驿区电动汽车充(换)电场站备案工作,切实提高工作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按照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川发改能源规〔2023137号)、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场站备案事项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全区实施落实情况,现将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社会公(专)用充(换)电站

(一)项目准入

1.充(换)电站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电力规划、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的要求;

2.除独立选址充(换)电站外,新建充(换)电站应具备停车场备案或配建停车场相关证明资料;

3.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应优先满足产业发展,达到产业产出条件。除园区类地块外,原则上不再建设公用充(换)电站

4.新建专用充(换)电站前需取得区供电公司关于配电网容量书面意见。

(二)项目建设备案

区政务服务管理和行政审批局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投资备案相关要求,依据区经信局审核后的专项规划,对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进行备案。

项目备案前,属地街镇负责于23日前初审辖区内每月拟建设项目资料,区经信局会同区供电公司复审后统一报市经信局,区政务服务和行政审批局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固定投资备案相关要求和市经信局复函情况对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备案。拟建项目上报资料原则上应包括以下资料:

1.项目备案申报表: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场站建设地址、场站经纬度、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总投资额、新增变压器容量、充电桩功率、申请配电容量、充电桩数以及枪口数)、是否独立报装、场站性质、项目联系人、建设地址所属街道、建站土地性质(附件1);

2.场地证明文件,场地协议书及不动产权证明,若无法提供不动产权证明,则需提供其他说明土地使用权的资料或证明(场地权属单位意见、租赁地址、场地使用年限)。

3.产权单位(投资人)企业资质(经登记注册的合法独立法人单位、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范围含有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服务),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告(无严重违法、违规和违约记录);

4.备案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5.场站平面布置图、场站现场及周边环境照片(图片需明确充电桩、变压器等充电设施和进出口设计位置,按场站实际情况画出高压线缆、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作业面、居民区、厂房、仓库等周边环境,并标明间距)。

6.企业承诺函(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数据信息安全等);

7.安全生产承诺书;

8.建设活动管理、用地等承诺书(备案企业建设中配合城市管理、属地管理的承诺书);

9.非建设单位(投资人)运营站点需要提供合作协议复印件及运营企业资质资料等(按照《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成经信发〔20224号)文件执行)

10.属地街镇初审书面意见。

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进行项目建设备案前应向区经信局了解拟建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对超出管控指标上限或区域充电桩利用率低的街镇暂停新增项目备案(居民小区统建统管、有序充电项目除外)。企业在备案后同步通过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桩监测监管平台(https://common.cdczpt.com:8104/#/login)上传项目信息。

)投运备案

充(换)电设施建设单位负责按要求在市级监管平台完成接入并备案,并保留纸质材料备查。

属地街镇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可要求投运备案单位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1.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桩监测监管平台出具的充电设施接入证明;

2.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公(专)用充电设施还应提交具备CMA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验收报告;

3.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停车场装机功率大于1200kW的集中式公共充电设施以及设置在加油站、加气站、燃气供配站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及附近的充电站建设项目应按照相关要求提供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计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4.充电设施强制检定报告;

5.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成都市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备案的复函;

6.安全生产资料(包括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企业具体运营负责人及企业安全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及应急预案在行业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的告知性备案;

7.《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文件要求的运营管理相关证明材料。

若投入运营的充(换)电设施未通过投运备案,属地街镇应督促其整改完善相关手续,逾期未完善的,视情可暂停其运营;场站建管存在严重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环保、噪音等)且拒不整改的,可会同区供电公司对所涉充电设施场站停止供电,并建立白名单管理制度。

二、小区“统建统管”充电项目(暂行)

(一)建设备案

居民小区统建统管、有序充电项目备案前,属地街镇负责于23日前初审辖区内每月拟建设项目资料,区经信局会同区供电公司复审后统一报市经信局,区政务服务管理和行政审批局依据市经信局复函情况对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备案。收集的拟建项目资料原则上应包括以下资料:

1.项目备案申报表:项目建设单位名称、项目管理运维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小区名称、场站建设地址、场站经纬度、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是否独立报装、场站性质、联系人信息、建站地址所属街道、土地性质;

2.居民小区业委会或管理方与运营商统建统管协议书;

3.建设单位、管理运维单位企业资质(符合成经信发〔20224号文要求);

4.备案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按照成经信发〔20224号文提供企业相关人员从业资质证明;

5.承诺函(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信息数据安全等);

6.充电桩安全责任保险单(包括但不限于三者险),安全生产资料(包括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企业具体运营负责人及企业安全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及应急预案在行业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的告知性备案;

7.属地街镇初审书面意见。

(二)投运备案

充(换)电设施建设单位负责按要求在市级监管平台完成接入并备案,并保留纸质材料备查。

属地街镇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可要求投运备案单位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1.运营单位企业资质(经营范围含有充换电设施运营业务);

2.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桩监测监管平台出具的充电设施接入证明;

3.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具备CMA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验收报告。

三、其他要求

(一)充电基础建设(运营)单位应尽量避免在靠近居民楼的位置建设直流充电桩;在居民小区设置充电桩时,需全面评估车位与居民楼的距离、充电桩的功率和噪音等因素,原则上选择交流充电桩。

(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每月20日前向属地街道报送在建充电设施项目建设进度,并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属地街镇做好建设、运营工作。

(三)申请通过的充(换)电项目自批复函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按程序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建设。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建设与投运备案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若国家、省、市、区关于充(换)电设施备案工作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成都经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