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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二手车销售奖补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成都高新区国际合作商务局 | 作者:成都高新区国际合作商务局 | 发布时间: 2024-10-18 | 409 次浏览 | 分享到:



区内有关企业:

按照成都市商务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二手车销售奖补申报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现组织本轮二手车销售奖补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材料上报等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依据

《关于持续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若干政策措施》(川办规〔2024〕2号)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二手车销售奖补申报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川商资流〔2024〕14号)

《成都市商务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二手车销售奖补申报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二、受理对象

区内已在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且入库统计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含主营和兼营二手车经销业务的汽车销售企业)。

三、奖补标准

根据《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二手车销售奖补申报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川商资流〔2024〕14号)要求,对符合条件的二手车经销企业,按其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的二手车销售额的0.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按8:2比例负担。

四、申请条件

申请企业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在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备案;

(三)2024年9月30日前按统计部门有关规定入库统计;

(四)申报的二手车销售额为其省内二手车销售额;

(五)近3年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五、申请材料要求

(一)申请材料

1.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格式和内容见附件1、2);

3.统计部门出具的已入库统计证明材料;

4.申请企业奖补期间的二手车销售额证明材料(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合同、收款凭证等复印件或扫描件,其中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须在省内开具);

5.资金申请表(附件3)

企业纸质申请材料按A4纸规格尺寸印制,材料内资料按上述顺序编制目录和页码;材料中复印件清晰,并在首页、末页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和骑缝章。

(二)有关要求

1.时间界限。提交的二手车销售合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收款凭证等证明材料应在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签订或开具。

2.申请资料完整性。须同时提交二手车销售合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收款凭证等佐证二手车交易的完整证明资料。如采用现金或者刷卡收款,应提供收款收据或POS单。

3.申请资料统一性。提交的二手车销售合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收款凭证等材料中的买方、卖方、收付款人、车架号、销售金额等信息应保持一致。若不一致,须提供与交易事实相符的情况说明。

4.申请资料非重复性。不得重复提交二手车销售数据及其证明材料。

5.交易方式。不得提交涉及工程抵款、往来款项和关联交易的二手车销售额(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公允性难以确认)。反向开具和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得申报。

6.销售额。申报的二手车销售额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六、报送要求

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24年10月21日(星期一)17:00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及电子档(PDF格式)报送至成都高新区国际合作商务局。超出上述申报时限或未按申报材料要求准备及报送材料的不予受理。

其中:

(一)附件1、2、3需提交一式五份纸质材料(加盖单位公章),不需要装订;同时提交一套扫描件(pdf格式)。

(二)申请企业奖补期间的二手车销售额证明材料(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合同、收款凭证等复印件或扫描件,其中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须在省内开具)需按照“1辆车1套资料”的方式进行整理,提交pdf格式文件。

(三)申请企业按上述资料顺序填录《二手车销售奖补申报明细表》(电子档,附件4)。

上述纸质、电子档材料均提交至成都高新区国际合作商务局,地址: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8号高新国际广场A座9楼。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成都高新区国际合作局服务业发展处 田老师

联系电话:028-85323716、028-65082598

 

附件:1. 二手车经销企业项目申报材料(封面)

   2. 企业申请报告文本应包含的内容概要

  3. 二手车经销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

  4. 二手车销售奖补申报明细表

成都高新区国际合作商务局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