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成都高新区智能网联产业发展,规范低速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成都未来科技城发展服务局拟定了《成都高新区低速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11月2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提交意见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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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区低速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成都未来科技城发展服务局
2024年10月24日
成都高新区低速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
与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成都高新区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支持探索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场景,指导和规范低速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含商业化试运营)相关工作,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以下简称《管理规范》)等有关政策及《成都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与示范运营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结合成都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成都高新区区域内开展低速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含商业化试运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低速功能型无人车是指搭载先进的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实现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的低速智能网联专用作业车辆(以下简称车辆),低速功能型无人车参照非机动车规则进行路权管理。
道路测试是指在开放测试道路指定路段或封闭园区内进行的低速功能型无人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
示范应用是指在开放测试道路指定路段或封闭园区内进行的具有试点、试行效果的低速功能型无人车载物运行活动。
商业化试运营是指在开放测试道路指定路段或封闭园区内进行的配送、清扫、售卖等商业经营推广的活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由成都高新区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智能网联交通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总体统筹和协调成都高新区低速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含商业化试运营)相关工作。在领导小组框架下形成成都高新区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联合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工作,管理日常事务。未来科技城发展局为工作专班的牵头单位,数字经济局、区公安分局、区公园城市局为工作专班成员单位,建立联合工作机制。
工作专班委托未来科技城发展局或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高新区的低速无人车测试和示范运营日常工作;负责组织专家评审会对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和示范运营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论证,形成专家评审意见,供工作专班及领导小组决策参考;工作专班负责核发及收回低速无人车行驶编码牌。第三方机构应是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智能网联汽车与车联网相关业务的专业机构。
未来科技城发展局负责组织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协调处理联席工作日常事务,代表工作专班,受理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相关事宜。
数字经济局负责支持低速无人车新经济企业建设创新应用、城市未来场景,打造示范运营场景,负责支持企业牵头开展低速无人车领域的关键技术攻关及创新产品研制。
区公安分局负责牵头指导、协调低速无人车的测试和示范运营道路(区域)环境安全评估,负责交通事故处理及相关事项。
区公园城市局负责负用于低速无人车测试和示范运营的新建、改建、扩建市政道路基础设施的建设指导及协调对职能管理的低速无人车测试和示范运营区域公路道路的配套相应标志标线及其他必要交通设施建设。
区智慧城市局、区经济发展局、高投集团等相关区级部门及企业,按照《关于成立高新区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智能网联交通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成高管办发〔2023〕39号)中的职责分工协同参与开展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和示范运营工作。
第三章 一般要求
第五条 申请主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主体应具备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含商业化试运营)服务能力并承担相应责任,若由多个独立法人组成的联合体,各单位应签署责任划分的相关协议;
(二)具备对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含商业化试运营)车辆的相关事件进行记录、分析、重现和实施远程监控的能力;
(三)具备对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含商业化试运营)过程中实时监控的能力;
(四)具备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保障能力,并保证车辆采集数据不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五)具备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示范应用(含商业化试运营)管理制度;
(六)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含商业化试运营)车辆须配备车辆安全员,申请主体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并就车辆操作方式、远程监控方式等内容对车辆安全员进行培训;
(七)对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
(八)符合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车辆安全员是指经申请主体授权,负责在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含商业化试运营)出现紧急情况时对车辆实施应急措施的自然人。车辆安全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并与申请主体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二)经申请主体系统化培训,熟悉车辆操作规程,具备车辆安全操控及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置能力;
(三)具备无人车封闭测试或开放测试操作经验,能够熟悉灵活操作车辆,未出现严重交通事故或违法行为;
(四)符合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申请车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满足安全运行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具备“人工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且能够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提示,保证在任何(突发)情况下都能够将车辆即时转换为“人工操作”模式;
(三)具备车辆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能自动记录和存储在车辆违规、事故或者失效状况发生前至少90秒的下列各项数据信息,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1年,确保公安交管等相关部门能够随时检索、调阅、回放记录的数据:
1.车辆控制模式(自动驾驶状态/人工驾驶状态)
2.车辆位置
3.车辆速度、加速度、行驶方向等运动状态
4.车辆行驶里程
5.车辆编码(序列号、车架号等)
6.环境感知与响应状态
7.车辆灯光、信号实时状态
8.车辆外部视频监控情况
9.车辆接收的远程控制指令
10.车辆故障情况(如有)
(四)符合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章 申请流程及管理
第八条 申请主体向建设推进办公室或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至少包括以下材料)
(一)低速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含商业化试运营)(附件1,以下简称安全性自我声明);
(二)按照《低速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项目》(附件2)在封闭测试场地实车检查及测试后的测试报告;
(三)申请车辆的自动驾驶功能等级声明以及自动驾驶功能对应的设计运行条件说明;
(四)具有智能网联功能的车辆和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应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说明;
(五)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含商业化试运营)方案,至少包括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路段或区域、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时间、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项目、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六)为每车购买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赔偿保函。
第九条 建设推进办公室或管理机构初审合格后,组织专家评审会对申请材料及封闭测试场地实车检查及测试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评审通过后,工作专班在《安全性自我声明》上联合签章,申请主体持签章后的《安全性自我声明》办理车辆行驶编码牌,即可开展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含商业化试运营)。
第十条 道路测试期间,确保每辆车配备了现场或远程安全员管控,一旦发生事故,确保车辆安全员20分钟内到达现场。道路测试累计超过240小时或1000公里,期间未发生因申请主体技术或管理原因导致的交通违法行为和有责任交通事故,可申请开展示范应用(含商业化试运营),并向管理机构提交开展示范应用(含商业化试运营)相关申请材料,由建设推进办公室审定同意后方可开展相应活动;同时示范应用(含商业化试运营)期间可取消现场安全员配备,但仍需为车辆配备远程安全员,实时监控车辆的状态,随时响应紧急情况进行人工接管控制。
第十一条 对已经或正在进行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含商业化试运营)的车辆,若增加配置相同的车辆数量或变换到其他道路开展类似的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含商业化试运营),需重新向工作专班提交《安全性自我声明》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主体应当确保可实时向测试数据管理平台(测试数据管理平台是一个集中收集、存储、分析和展示低速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数据的系统,用于实时监控无人车性能与安全性,并促进技术的持续改进与应用推广)上传监管数据(视频、位置及运动状态等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确保必要的数据可追溯、可验证、可分类,协助公安交管部门事故责任判断。
第十三条 申请主体应遵守国家和本地网络和数据安全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网络和数据安全防护体系,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免受于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含商业化试运营)活动中产生的数据,除经工作专班批准,不得传输到境外。”
第十四条 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含商业化试运营)过程中,车辆只能在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路段或区域内形式,不得驶入其他区域。车辆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当优先选择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优先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十五条 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含商业化试运营)过程中,不得擅自进行可能影响车辆功能、性能的软硬件变更。如因需要或其他原因导致车辆功能、性能及软硬件变更的,应及时向管理机构提供相关安全性说明材料。
第十六条 车辆发生故障、监管数据上传异常或者有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异常情况时,车辆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警示灯,移动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或者采取降低速度、远程接管等其他降低运行风险的有效措施,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运行。
第十七条 进行道路测试前,申请主体应确保车辆在封闭测试场地已进行充分的实车测试,符合国家及本地相关标准或规范,并符合成都市、成都高新区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已在成都高新区外通过附件2所列自动驾驶功能及其设计运行范围涉及的检测项目测试的,无需重复进行相同项目的测试,只需提供有效期内相关证明文件即可,如存在缺项的需补充封闭测试场地实车检查及测试。
第十八条 未涉及在公开道路开展的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含商业化试运营),用于各类封闭园区、景区等封闭场所的,如工业园区、厂区、景区以及其他封闭场景内的环卫、配送、零售等功能型无人车,只需园区管理方同意即可开展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含商业化试运营)活动,但应向工作专班主动报备。
第十九条 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含商业化试运营)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超过 12个月后,未发生因申请主体技术和管理原因导致的交通违法行为和有责任交通事故,且车辆配置和测试与示范应用方案等未发生变更的,经重新向工作专班提交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含商业化试运营)安全性自我声明备案后,可延期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含商业化试运营),且不超过24个月。
第二十条 车辆在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含商业化试运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专班有权终止其有关活动:
(一)车辆与安全性自我声明及其相关材料不符的;
(二)安全性自我声明到期或者被撤销的;
(三)工作专班认为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含商业化试运营)活动具有重大安全风险的;
(四)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含商业化试运营)车辆有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逆行或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拘留处罚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五)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车辆毁损等严重情形的,但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含商业化试运营)车辆无责任时除外。
第二十一条 申请主体应每6个月向建设推进办公室或管理机构提交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含商业化试运营)阶段性报告,并在测试或示范应用(含商业化试运营)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总结报告。
第二十二条 建设推进办公室或管理机构应对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含商业化试运营)进行动态评估并形成总结报告,于每年6月、12月报送至工作专班。
第五章 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含商业化试运营)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认定和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含商业化试运营)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时,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含商业化试运营)主体应当立即停止测试与示范应用(含商业化试运营)活动,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同时立即报告建设推进办公室或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申请主体应在事故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将事故原因、责任认定结果及完整的事故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上报建设推进办公室或管理机构,建设推进办公室或管理机构应在24小时内上报工作专班,未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的,工作专班有权调整或暂停申请主体的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含商业化试运营)计划。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车辆损毁事故,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含商业化试运营)申请主体应在24小时内将情况上报省、市、管委会相关主管部门。
第六章 违规操作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申请主体应对提交的所有材料及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申请主体存在违规操作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工作专班可终止其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含商业化试运营)活动并定期公布违规操作主体名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由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附件1
20XX年 第XXX号
低速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
安全性自我声明
本单位(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名称)因业务需要,于成都高新区开展低速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期间将严格按照《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基本信息》的内容,遵守《成都高新区低速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为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安全负责,并为安全有序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单位法人签章) (工作专班签章)
年 月 日
低速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
基本信息
运营主体 | |
运营等级 | □配备驾驶人 □不配备驾驶人 |
运营车辆 | (须依次列出车辆识别代号或唯一性编码) |
运营驾驶人(安全员) | 【须依次列出驾驶人(安全员)姓名及身份证号;相关资质资格符合性材料以附件形式附后】 |
运营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运营路段 | (须依次列出,路段或区域名称与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公布的一致) |
转场路段 | (须列出车辆在自动驾驶测试/示范应用/试点运营路段间进行转场的路段) |
运营项目 | (须依次列出) |
运营收费标准 | |
示范应用阶段的总结报告 | (以附件形式附后) |
资质资格符合性材料 | (以附件形式附后) |
有关技术报告 | (以附件形式附后) |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以附件形式附后) |
附件2
低速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项目
序号 | 道路测试项目 |
1 | 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识别及响应 |
2 | 交通信号灯的识别及响应 |
3 | 障碍物的识别及响应 |
4 | 行人和非机动车的识别及响应 |
5 | 周边车辆行驶状态的识别及响应 |
6 | 车辆通行能力 |
7 | 紧急工况下的响应能力 |
8 | 人工接管 |
9 | 网络信号和通信安全测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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