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完善航天领域产业发展政策和治理体系,提升卫星网络国内协调效率,优化协调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参照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等相关法规和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了《卫星网络国内协调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12月8日前书面反馈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
联系电话:010-68206250;传真:010-68206220
电子邮件:dlxx@mii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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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卫星网络国内协调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
2024年11月8日
附件
卫星网络国内协调管理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依据】为提升卫星网络国内协调效率, 优化协调程序,促进卫星频率轨道资源高效开发利用,维护 空中电波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参照国际电信联盟(以下简称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等 相关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卫星网络国内协调(以下简称国 内协调)是指在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框架下,我国卫星 网络之间、卫星网络与地面无线电台(站)之间的频率协调。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卫星操作单位开展的国内协调 工作。
第三条 【协调地位】 国内协调依据协调地位开展, 国 内协调地位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妥完整卫星网络资料的 时间确立。国内协调地位较低的卫星网络应主动采取切实可 行的措施,避免对国内协调地位较高的卫星网络造成有害干 扰,也不得向国内协调地位较高的卫星网络提出免受有害干
扰的保护要求。
第四条 【职责分工】向国际电联申报卫星网络的卫星 操作单位为申报单位,与其开展协调的单位为协调单位。申 报和协调单位是开展国内协调的责任主体。工业和信息化部 为国内协调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国内协调进行政策指导和统 筹管理,对重大、复杂的协调问题进行评估和判定。
第五条 【协调原则】国内协调工作应本着合法、合理、 务实、高效的原则有序开展。
申报单位应依据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及相关建议书 (常用建议书见附件)主动开展国内协调,协调单位应积极 配合。协调单位不得以非技术、非规则要求拒绝或拖延国内 协调工作,不得对申报单位设定明显超出技术、经济合理性 的约束措施或其他显失公平的限制条件。
第六条 【鼓励措施】鼓励卫星操作单位通过加强合作 和技术创新方式完成协调。对于协调难度大的技术问题,支 持通过先行先试和试验验证的方式进行协调。对于遥感卫星 的数据传输和测控频段,国家通过制定使用规划的方式优化 国内协调工作,逐步推广频率统筹协调使用。
鼓励使用电子邮件、政务平台、在线会议等信息化手段 推进,方便卫星操作单位开展协调,提升国内协调效率。
第七条 【完成协调的结果】申报单位应积极开展国内 协调,在按本办法完成国内协调后,方可依法申请卫星无线
电频率许可和空间无线电台执照。
卫星网络在报送通知资料前,应完成国内协调;或提交 与未完成协调卫星网络的合理可行的频率兼容分析报告,并 作出避免对国内协调地位较高的卫星网络造成有害干扰,也 不得向国内协调地位较高的卫星网络提出免受有害干扰的 保护要求的承诺。
第二章 卫星网络国内协调关系的建立
第八条 【协调列表的作用和内容】工业和信息化部通 过建立国内协调列表确立申报的卫星网络与协调地位优先 的卫星网络以及相关地面无线电台(站)之间的协调关系。 申报单位应依据国内协调列表确立的协调关系开展频率协 调工作。
第九条 【协调列表建立条件】除本办法另有规定的外, 已申报的卫星网络和已设地面无线电台(站),与所申报的 卫星网络存在频率部分或全部重叠的,可提出国内协调需求, 申请列入国内协调列表。
第十条 【协调列表建立】卫星网络间的协调需求由卫 星操作单位提出,卫星网络与地面无线电台(站)的协调需 求, 由国家无线电频谱管理中心提出。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邮件、函件或政务平台等方式向相 关单位征集国内协调需求,用于建立国内协调列表。征集时
限为 10 个工作日。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需求的,视为无国 内协调需求。
第十一条 【协调列表汇总、复核和公示】根据各单位 反馈的协调需求,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拟建的国内协调列 表进行汇总和复核,时间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复核完成后,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拟建的国内协调列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向相关部 门和单位发布国内协调列表。
第十二条 【联络台账】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建立国内 协调负责人、联络人台账信息,用于国内协调工作联络。台 账信息变更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卫星操作单位、地面无 线电台(站) 用户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变更后的信息提交至 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更新台账信息。
第三章 无需建立卫星网络国内协调关系的情形
第十三条 【无需建立协调列表的卫星网络】对于卫星 地球探测(无源)、空间研究(无源)业务,无需建立国内 协调列表及开展国内协调。
第十四条 【无需列入协调列表的卫星网络】符合下列 条件之一的卫星网络,无需作为协调对象列入已建立的国内 协调列表及开展国内协调:
(一)对于静止轨道与静止轨道卫星网络之间,在《无
线电规则》规定的协调弧以外的,无需列入国内协调列表。
(二)对于非静止轨道卫星固定业务与静止轨道卫星固 定业务、卫星广播业务卫星网络之间,符合《无线电规则》 第 22 条规定的,无需列入国内协调列表。
(三)在 8025-8400 MHz 频段,非静止轨道卫星地球探 测业务(空对地)卫星网络与静止轨道卫星固定业务(地对 空)和卫星气象业务(地对空) 反向应用,非静止轨道卫星 正常工作状态下,到达静止轨道的最大功率通量密度满足 《无线电规则》第 22.5 款限值的,无需列入国内协调列表。
(四)符合《无线电规则》规定的其他无需协调的情形 的,无需列入国内协调列表。
第十五条 【无需列入协调列表的地面无线电台(站)】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地面无线电台(站),无需作为协调对 象列入国内协调列表并开展国内协调:
( 一)未获得地面无线电台(站)执照的地面无线电台 (站)无需列入国内协调列表,但无线电管理机构已受理许 可申请的除外。
( 二)卫星网络满足《无线电规则》第 21 条限值的, 地面无线电台(站)无需列入国内协调列表。
(三)符合《无线电规则》规定的其他无需协调的情形 的,地面无线电台(站) 无需列入国内协调列表。
第十六条 【增加列入国内协调列表】若协调单位认为,
按照本办法未列入国内协调列表的卫星网络,仍需要开展国 内协调的,应在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内依据国际电联相关规则 和建议书书面申请并提供兼容频率分析报告或相关测试数 据等,经工业和信息化部确认后可补充列入国内协调列表。
第四章 卫星网络国内协调的开展
第十七条 【协调发起】国内协调列表建立后, 申报单 位应主动向协调单位提供项目情况和主要技术参数,以及卫 星网络资料频率兼容分析报告等,协调单位应在收到完整材 料后 5 个工作日确认收妥上述材料。未按时收到确认的, 申 报单位应予以提醒,收妥确认时间可延长 5 个工作日。逾期 未确认的,视为已收妥。
第十八条 【协调响应】协调单位在收到申报单位的协 调请求及相关材料后,应积极开展磋商,在 2 个月内出具是 否同意完成协调的结论。不同意完成协调的,应提出详细的 频率兼容技术分析意见或相关测试报告。协调单位需申报单 位补充或修改相关材料的,可要求申报单位提供,反馈协调 意见时间可一次性延长 1 个月。 因申报单位不积极补充或修 改材料超过反馈时限的,需重新发起协调。对于确有困难的, 双方协商一致,可适当延长时限要求。
第十九条 【协调超时】协调单位逾期未反馈协调意见 的, 申报单位可发出协调提醒函件并抄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提醒函件发送后的 1 个月内未收到反馈意见的, 申报单位可 发出第二封协调提醒函件并抄报工业和信息化部,1 个月内 仍未收到反馈意见的,视为完成国内协调。
第二十条 【删除的网络】已列入国内协调列表但被国 际电联删除的或明确没有使用计划的卫星网络不再具有国 内协调地位,无需继续开展国内协调。
第五章 卫星网络国内协调的完成
第二十一条 【完成协调的类型】卫星网络可通过依规 则自动完成、双方协议完成、第三方评估完成、主管部门会 议完成、主管部门信函征求意见完成等五种形式完成国内协 调。鼓励双方优先采用协议完成协调的形式。
第二十二条 【依规则自动完成协调】已列入国内协调 列表的卫星网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自动完成国 内协调。
( 一)在 7235-7250 MHz(地对空)、8025-8400 MHz(空 对地)和 25.5-27 GHz(空对地) 频段,对于非静止轨道卫 星地球探测业务卫星网络数据传输和测控链路,满足以下条 件之一的:
1.若双方均为太阳同步轨道,且轨道倾角相差3 度以内、 轨道升交点赤经在相同历元时刻相差 10 度以上的;
2.对于 X 频段,双方数据传输和测控站地理隔离 2000
公里以上的;对于 Ka 频段,双方数据传输和测控站地理隔 离 1000 公里以上的。
(二)在 9.2-10.4 GHz 频段星载合成孔径雷达与地面无 线电测定业务电台(站)之间,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优 化 X 频段卫星地球探测业务(有源)与无线电测定业务频率 协调程序规定的。
(三)对于短期试验卫星,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 1.卫星运行在非静止轨道;
2.单星(含星座系统中的单颗卫星)设计寿命 3 年以下;
3.所申请和使用的卫星无线电频率无需适用国际电联 《无线电规则》第 9 条第Ⅱ节(协调程序) 的规定;
4.星座系统所含卫星总数 10 颗以下;
5.卫星仅用于开展试验,不进行商业活动或商业应用;
6.避开我国主要卫星系统、地面无线电台(站)常用频 段;
7.不得对我国已有卫星系统、地面无线电台(站)产生 有害干扰。若产生有害干扰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
(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国内协调或相关无线电业务之 间兼容共用其他已明确技术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 【双方协议完成协调】对于申报协调双方 经过技术分析达成共识的协调事项,双方应签署协调协议, 作为完成国内协调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第三方评估机制】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 建立国内协调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向社会公开遴选一批具 备相应专业能力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并向社会公示。第三方 机构评估机制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第三方评估完成协调】对于协调要求不 合理、协调标准不明确、技术分析有争议、频率兼容结论不 明晰等问题,经反复协调磋商无法达成一致的, 申报协调双 方中的任一方可提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第三方机构由工 业和信息化部随机抽选;或申报协调双方协商一致可选定一 家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并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第三方评 估结论作为判定国内协调是否完成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主管部门会议完成协调】对于国家重大 工程或者重大、复杂协调事项,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国家无 线电办公室名义召开国内协调会议,对协调结果进行判定。 会前组织国家无线电频谱管理中心等单位对协调中的技术 问题进行兼容分析或测试,作为结果判定的重要参考。会议 纪要作为完成国内协调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主管部门信函征求意见完成协调】对于 国家重大工程或者重大、复杂协调事项,但时间较紧或不具 备召开会议条件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国家无线电办公室 名义发函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反馈无意见或附条件同意的视 为完成协调。超过一个月未收到反馈意见的,视为完成协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干扰处置】若在卫星发射之后, 国内协 调地位较低的卫星网络对国内协调地位较高的卫星网络产 生实际有害干扰,则地位较低的卫星操作单位应立即、主动 采取降低功率等有效措施,直至关闭实际发射,消除有害干 扰。地位较高的卫星操作单位应按照国际电联相关规则及我 国的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配合规避有害干扰。
第二十九条 【监督措施】对于在国内协调过程中存在 弄虚作假、故意拖延协调进程或无合理技术理由拒不配合协 调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单位,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约 谈并责令改正,相关协调结果不予认可。情节严重的,责成 相关单位追究当事人责任,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第三十条 【军事系统】国内协调工作涉及军事系统的, 由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归口办理。
第三十一条 【与香港和澳门的协调】涉及香港、澳门 特别行政区的国内协调事宜,根据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 政区政府间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实施时间】本办法自 2025 年 X 月 X 日
起实施。
附件
空间无线电业务常用建议书
业务名称 | 序号 | 建议书 | 标题 | 主要内容 |
卫星固定 业务 |
1 | ITU-R S.1323 | 卫星固定业务的卫星网络中由其他低于30 GHz 的同 方向卫星固定业务网络产生的干扰的最大允许电平 | 卫星固定业务的卫星网络中由其他低于 30 GHz 的同方向卫星 固定业务网络产生干扰的干扰保护标准,适用于 GSO 和 NGSO 轨道的卫星固定业务系统链路保护。 |
2 | ITU-R S.1432 | 对于工作在低于30 GHz 的系统把由时不变干扰产生 的允许的差错性能恶化分配给卫星固定业务假设参 考数字通路 | 由低于 30 GHz 频率的干扰引起的差错性能恶化的各干扰源适 用的干扰分配比例。 | |
3 | ITU-R S.1591 | NGSO/GSO 间链路之间和 GSO/GSO 间链路之间的 23 GHz、32.5 GHz 和 64.5 GHz 频段内的卫星间链路 频段的共用 | 对于 22.55-23.55 GHz、24.45-24.75 GHz、32-33 GHz 与 59.3-71 GHz 频段范围,NGSO/GSO 间链路之间和 GSO/GSO 卫星间链 路之间的卫星间链路干扰保护标准。 | |
4 | ITU-R S.1899 | 23.183-23.377 GHz 频段 NGSO 卫星间链路相对于空 间研究业务的保护标准和干扰评估方法 | 23.183-23.377 GHz 频段 NGSO 卫星间链路相对于空间研究业 务的干扰保护标准。 | |
5 | ITU-R SF.1006 | 卫星固定业务的地球台站与固定业务中的站点之间 的干扰电位的确定 | 评估协调区域内固定业务中的地球站与特定台站之间的潜在干 扰的方法。 | |
卫星地球 探测业务 | 1 | ITU-R RS.1166 | 星载传感器(有源) 的性能和干扰准则 | 适用于星载高度计、散射计、测雨雷达、SAR、云廓线雷达等 的干扰保护。 |
2 | ITU-R RS.1261 | 星载测云雷达和其他业务之间共享 92-95 GHz 频段 范围的可能性 | 在 92-95 GHz 频段范围,星载测云雷达与其他业务共享频谱的 可行性。 | |
3 | ITU-R RS.1279 | 星载无源传感器和卫星间链路共享 50.2-59.3 GHz 内 的频谱 | NGSO 的干扰研究结果以及在 50.2-59.3 GHz 频段范围,星载无 源传感器和卫星间链路之间共享频谱。 |
业务名称 | 序号 | 建议书 | 标题 | 主要内容 |
4 | ITU-R RS.1281 | 保护无线电定位服务台站免受 13.4-13.75 GHz 频段 有源星载传感器发射的影响 | 特定频段对地面无线电定位业务的保护。 | |
5 | ITU-R RS.1416 | 在 118 和 183 GHz 附近运行的星载无源传感器与卫 星间业务之间的频率共用 | 在 118 GHz 和 183 GHz 频段附近,星载无源传感器(卫星地球 探测业务)和国际空间电台共享频谱。 | |
6 | ITU-R RS.1449 | 18.6-18.8 GHz 频段卫星固定业务(空对地)与卫星 地球探测业务(无源)和空间研究业务(无源)之 间共享的可行性 | 在卫星固定业务中运行的 GSO 卫星在 18.6-18.8 GHz 频段对卫 星地球探测业务的潜在干扰评估。 | |
7 | ITU-R RS.1628 | 卫星地球探测业务(有源)/空间研究业务(有源)与其 他业务系统共享 35.5-36 GHz 频段的可能性 | 适用于卫星地球探测业务(有源)和空间研究业务(有源)业 务对无线电测定业务系统和固定业务的保护标准。 | |
8 | ITU-R RS.2017 | 卫星无源遥感性能和干扰标准 | 针对微波无源传感器的卫星无源遥感性能和干扰标准。 | |
9 | ITU-R RS.2105 | 使用 432 MHz 与238 GHz 之间分配频段的卫星地球 探测业务(有源)系统的典型技术和操作特性 | 适用于 432 MHz 与238 GHz 之间卫星地球探测业务(有源)划 分中的有关系统的技术和操作特性,用于共用和兼容性研究。 | |
10 | ITU-R SA.514 | 用于卫星地球探测业务和卫星气象业务的指令和数 据传输系统的干扰标准 | 对于 10 GHz 以下频段,NGSO 卫星地球探测业务、卫星气象 业务间运行的指令和数据传输系统的上行遥令链路的干扰保护 标准。 | |
11 | ITU-R SA.1022 | 卫星地球探测业务和卫星气象业务系统间干扰标准 的确定方法 | 适用于卫星地球探测业务和卫星气象业务系统干扰的确定方 法。 | |
12 | ITU-R SA.1023 | 卫星地球探测业务和卫星气象业务系统间共享和协 调标准的确定方法 | 适用于卫星地球探测业务和卫星气象业务系统间共享和协调标 准的确定方法。 | |
13 | ITU-R SA 1026 | 卫星地球探测业务和卫星气象业务中使用低轨卫星 的空对地数据传输系统的集总干扰标准 | 卫星地球探测业务和卫星气象业务均适用的近地轨道卫星空对 地传输的集总干扰标准。 | |
14 | ITU-R SA.1027 | 在近地轨道使用卫星的卫星地球探测业务和卫星气 象业务中空对地数据传输系统的共用标准 | 卫星地球探测业务和卫星气象业务均适用的近地轨道卫星空对 地传输的共用标准。 | |
15 | ITU-R | 卫星地球探测业务和卫星气象业务中数据传输系统 | 适用于低地球轨道或 GSO 中运行的卫星地球探测业务和卫星 |
业务名称 | 序号 | 建议书 | 标题 | 主要内容 |
SA.1159 | 的性能标准 | 气象业务的数据传输系统的性能标准。 | ||
16 | ITU-R SA.1160 | 使用对 GSO 的卫星地球探测业务和卫星气象业务中 的数据传输系统的集总干扰标准 | 适用于卫星地球探测业务和卫星气象业务中 GSO 卫星的数据 传输链路的集总干扰标准。 | |
17 | ITU-R SA.1161 | 使用 GSO 的卫星地球探测业务和卫星气象业务中的 数据传输系统的共用和协调标准 | 适用于 GSO 卫星地球探测业务和卫星气象业务空对地数据传 输单入共用标准。 | |
18 | ITU-R SA. 1164 | 使用卫星地球探测业务和卫星气象业务 GSO 卫星的 数据采集系统业务链路的共用和协调标准 | 卫星地球探测业务和卫星气象业务适用的 GSO 数据采集共用 协调标准。 | |
19 | ITU-R SA.1277 | 在 1 、2 和 3 区的卫星地球探测业务与固定、卫星固 定、卫星气象和移动业务之间共享 8025-8400 MHz 频段 | 适用于 8025-8400 MHz 频段内其他业务对卫星地球探测业务的 干扰,并提供了卫星地球探测业务地球站与其他业务的地面站 或地球站之间间隔距离的计算方法及相关指导。 | |
20 | ITU-R SA.1810 | 在 8025-8400 MHz 频段运行的卫星地球探测业务的 系统设计指南 | 适用于 8025-8400 MHz 频段内卫星地球探测业务卫星下行数据 产生或受到的干扰,提供了干扰抑制方法。 | |
21 | ITU-R SA.1862 | 卫星地球探测业务(空对地)和空间研究业务(空 对地) 有效利用 25.5-27.0 GHz 频带导则 | 适用于对探月和拉格朗日点空间研究业务的保护。 | |
22 | ITU-R SA.2044 | 401-403 MHz 频段内 NGSO 非数据采集平台的保护 标准 | 适用于 401-403 MHz 频段内NGSO 数据采集系统。 | |
空间研究 业务 | 1 | ITU-R SA.510 | 空间研究业务与 14 GHz 和 15 GHz 频段附近其它业 务频率共用的可行性-数据中继卫星系统的潜在干扰 | 对于 14 GHz 和 15 GHz 附近频段,空间研究业务与其他业务的 干扰保护标准。 |
2 | ITU-R SA.609 | 有人和无人操纵的近地科学卫星的无线电通信链路 的保护准则 | 适用于空间研究业务上下行链路。 | |
3 | ITU-R SA.1155 | 与数据中继卫星系统操作相关的保护标准 | 适用于数据中继卫星系统的各种链路。 | |
4 | ITU-R SA.1157 | 深空研究的保护标准 | 适用于在距地球 2 百万公里以上的深空中的载人研究卫星和无 人研究卫星所需要的保护标准。 |
业务名称 | 序号 | 建议书 | 标题 | 主要内容 |
5 | ITU-R SA.1629 | 257-262 MHz 频段内的固定、移动和卫星移动业务与 空间研究和空间操作业务中的指令链路的共用 | 适用于空间研究与空间操作业务指令链路的链路性能分析及技 术设备特性。 | |
6 | ITU-R SA.1743 | 由其他无线电源发射和辐射干扰产生的、空间研究 和空间操作业务无线电通信链路的最大容许衰减 | 适用于当不存在共用准则的时候,影响空间研究业务和空间操 作业务的三类干扰源,并分配了每一类干扰源干扰的百分比。 | |
空间操作 业务 | 1 | ITU-R SA.363 | 空间操作系统 | 适用于空间操作系统的频率、带宽和保护标准等方面的一般性 指导。 |
2 | ITU-R SA.1273 | 保护 2025-2110 MHz 和 2200-2290 MHz 频段内固定 业务所需的地球表面空间研究业务、空间操作业务 和卫星地球探测业务的功率通量密度的要求 | 适用于空间研究业务、空间操作业务和卫星地球探测业务在 2025-2110 MHz 和 2200-2290 MHz 频段内对固定业务的干扰考 虑和与其有关功率通量密度水平的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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