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市府办发〔2019〕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促进返乡下乡创业二十五条措施》已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县要进一步提高推动返乡下乡创业工作的意识,建立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负责、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研究制定本区县推进返乡下乡创业工作的规划和具体办法。以区县政府作为主体责任,细化政策措施和目标任务,合理安排政策落实和工作推进所需资金,完善激励问责机制。市级各牵头部门(单位)要制定配套办法或实施细则,加强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优化返乡下乡创业环境,不断开创返乡下乡创业工作新局面,有力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深入实施。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9日
促进返乡下乡创业二十五条措施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进一步扩大就业渠道、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增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鼓励和支持农民工、大学生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人员(以下简称“返乡下乡创业者”)返乡下乡创业,制定以下措施。
一、返乡下乡领办(创办)家庭农场(林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相关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泸委办发〔2018〕13号)相关政策;成功创建为市级以上示范社(场)的,享受《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优势产业发展的意见》(泸市府发〔2016〕40号)扶持政策,即当年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示范性农民合作社,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当年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和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大力开展优势特色产业保险,对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场示范场开展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的,每年给予不低于20%的一次性保费扶持补贴,不超过3年。返乡下乡创业者引进项目、资金和技术的,按项目落户地招商引资政策给予优惠和奖励。返乡下乡创业企业回迁或购置生产设备,且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一定补贴。(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林业竹业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合作外事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列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创新土地流转模式,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有条件的区县,可对返乡下乡创业者从事适度规模经营流转土地60亩以上的给予奖补,具体标准和补贴年限由各区县政府确定并进行补贴。返乡下乡创业者流转土地开展粮食种植达到30亩以上的,按规定享受种粮大户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林业竹业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三、通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措施,将村庄建设用地复垦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保障返乡下乡创业等农村发展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调整或修改及年度用地计划具体安排时,优先支持涉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用地需求,依法做好森林康养、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业务的农业经营主体涉及的辅助设施用地保障。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低价。将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创业者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支持返乡下乡创业较为集中的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低档入轨缴纳公积金,因地制宜发展公租房。(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林业竹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四、鼓励各区县依托现有的电商产业园、双创产业园建立返乡下乡创业农村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场地租金、网络使用费、金融扶持方面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积极支持和鼓励返乡下乡创业者从事养老服务、举办养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各区县给予养老服务业发展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扶持政策,落实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商务会展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税务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五、返乡下乡创业者开展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以及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农业生产电价。(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国网泸州供电公司)
六、对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可根据入驻返乡下乡创业的项目数量和孵化效果等指标,对已经认定为市级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的,当年年度考评合格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效能奖补,对新认定的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各区县可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七、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对返乡下乡创业者的政策支持。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的返乡下乡个人创业者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额度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返乡下乡创业者,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对返乡下乡创业者创办小微企业并以小微企业名义进行贷款的,可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建立完善贷款风险分担及贴息机制。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条件的,财政部门按规定对创业担保贷款进行贴息,以有效降低返乡下乡创业者贷款成本。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超过三次。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担保基金对创业担保贷款的风险分担作用,加强对创业担保贷款的政策性支持。人社部门牵头推进信用乡村、信用园区的加速落地,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推荐免担保机制。推动信用乡村、信用园区等联合增信机构的建立,并对信用乡村、信用园区推荐或经担保机构审核评估的返乡下乡创业者或其创办的小微企业适当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要求。(责任单位:人行泸州中支、泸州银保监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和人才局、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八、将对我市3个贫困县实施的返乡创业分险基金并入当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省财政对各地实施创业担保贷款分险奖补,对返乡下乡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损失,按照当地担保基金实际分险金额的50%给予补助,奖补资金全额用于补充各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行泸州中支、泸州银保监分局、合江县人民政府、叙永县人民政府、古蔺县人民政府)
九、加强政府设立的各类产业发展基金和投资基金对返乡下乡创业项目的支持。有条件的区县可通过财政出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设立返乡下乡创业扶持基金,为创业者提供股权投资等服务。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资本市场首发上市融资的企业,以及在新三板、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和人才局、市财政局、市商务会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竹业局、市金融工作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十、财政部门按当年新发放返乡下乡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用于补助其工作经费。各区县在分配奖励资金时,可对主要以基础利率或低于基础利率发放贷款的经办银行给予适当倾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行泸州中支、泸州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十一、鼓励返乡下乡创业者利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三权”) 进行抵押贷款。农业、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要协同建立完善“三权”、林权及土地流转收益的评估、交易、风险分担及处置机制,为返乡下乡创业者使用“三权”、林权抵押及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提供相关基础设施配套平台,提高返乡下乡创业者贷款融资的可得性与便利性。(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十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返乡下乡创业者的信贷支持力度,针对性地开发“三权”、林权抵押及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等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完善内部绩效考核管理,不断优化信贷审批流程,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提高金融服务效率,疏通返乡下乡创业者贷款融资的“最后一公里”。(责任单位:人行泸州中支)
十三、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三权”抵押贷款、林权抵押贷款及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业务合规性、风险性监管。严格把关“三权”、林权抵押及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流程的合规性,确保“三权”、林权抵押及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业务风险可控。(责任单位:泸州银保监分局)
十四、鼓励保险公司以信用保证保险为载体,采取“政府+银行+保险”合作融资模式,为创业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支持。鼓励泸州市各保险业机构充分发挥信用保证保险作用为返乡下乡创业者融资提供增信支持,稳步推动“政府+银行+保险”的融资方式。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可开展直接面向返乡下乡创业者的小额贷款业务。对于购买了有现金价值保险的创业者,保险公司应当为创业者提供保单质押贷款,并适当提高保单质押融资比例,增强保险资金的流动性。鼓励各保险公司针对下乡返乡创业者创业项目的特点,探索设计专门的保险产品,在融合现有保险产品优势下,增强保险产品的覆盖面和有效性。扩大地方财政保险费补贴的范围,鼓励下乡返乡创业者积极购买保险,尽可能降低创业成本。(责任单位:泸州银保监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林业竹业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十五、依法落实创业就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重点抓好国家关于农民工、大学生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人员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六、对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返乡下乡创业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按规定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十七、返乡下乡创业者创办的企业,招用贫困家庭劳动力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进行就业登记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照我市就业困难人员政策落实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并按招用人数给予企业1000元/人一次性奖补;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我市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岗位补贴标准参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企业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我市企业为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岗位补贴标准参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补贴资金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十八、符合条件的大学生返乡下乡创办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吸纳就业奖励。(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十九、实施返乡下乡创业培训专项行动和创业带头人培养计划,根据返乡下乡创业者特点和创业不同阶段的需求,依托符合条件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培训机构,分类组织开展创业培训或创业提升培训,使每位有意愿的创业者都能接受一次政府补贴的创业培训或创业提升培训。创业者或创业企业管理者参加创业培训和创业提升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给予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二十、支持返乡下乡创业企业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按规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30万元和5万元经费补助。支持新型职业农民通过弹性学制在中高等职业学校接受教育,推广校企合作、订单培训、定向培训,注重职业素养、实用技术等培养,培育适应返乡下乡创业需求的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将返乡下乡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范围,对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争取省级引智专项资金。(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和人才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二十一、实施引才回乡工程,建立有效激励机制,以乡情乡愁吸引企业家、专家学者、技能人才等回乡服务。推荐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创业企业申请设立专家服务基地,建立专家下基层服务平台;根据我市返乡下乡创业的主要需求,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开展不同层次的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研修,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深入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等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为返乡下乡创业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可通过直接考核方式聘用为服务地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返乡下乡创业企业招用的高层次人才,可参照当地人才引进政策给予支持。对为返乡下乡创业长期提供服务的专家,在项目申报、职称评审、岗位聘用以及各类重点人才选拔培养奖励项目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和人才局、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团市委、市民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二十二、依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实施返乡下乡创业服务能力提升行动,建立创业服务平台,组建创业指导专家服务团队,开发创业项目库,开展创业大赛、创意大赛、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活动,为创业者提供市场分析、创业咨询、项目推介、开业指导等创业服务。对创业失败的创业者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及时提供就业服务;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体系。(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二十三、鼓励返乡下乡创业者建立就业创业社会组织。各级可使用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力量,为创业者提供创业专业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二十四、按规定评选打造一批市级返乡下乡创业示范区县、示范园(孵化园),并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推荐创建一批省级返乡下乡创业示范区县、示范园(孵化园)。按规定开展市级创业明星、创业实体评选表彰活动。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可按程序推荐为村干部及劳模候选人。(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各区县人民政府)
二十五、本措施自2019年6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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