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新都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秩序,新都区经信局会同新都区发改局、新都区住建局、新都区应急局、新都区市场监管局起草了《新都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51号)的相关要求,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5年2月7日至2025年2月14日(为尽快规范市场秩序,征求意见时间合计8天)。
二、征求意见内容
围绕《新都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
三、意见反馈方式
意见建议请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xdjxjnyk@163.com。我局将及时汇总整理收到的意见建议,研究后积极采纳到相关文件之中。
联系地址:新都区静安路469号兴城大厦15楼
联系电话:028-83972272
新都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 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川 发改能源规〔2023〕137 号 )、《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 运营管理办法》(成经信发〔2022 〕4 号 )、市经信局市发改委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场站备案事项的通知》 (成经信能源〔2023〕4 号 )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充电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 的充、换电设备及其他相关设施的总称。主要包括:
( 一)自用充电设施:指在个人所有或长期租赁( 一年以上) 固定停车位建设,专为私人车辆服务的充电设施。
( 二)专用充电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等专属停车位,为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 充电设施;以及在公交车、客运汽车、出租车、环卫车、物流车 等专用车站场所建设,为专用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 三)公用充电设施:指在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商 业建筑物及酒店配建停车场、加油( 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 交通枢纽和景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 充电设施。
( 四)换电设施:指通过电池更换方式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 相关设施的总称。
(五)智慧小区“统建统服” :指在居住小区由充电基础设 施运营企业统一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安全管理的充电桩,具有 主动错避峰有序充电功能(具备符合管控平台,能够通过平台调 整充电时序和功率)的充电基础设施项 目,项目建设运营单位应 通过成都市能力符合性评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充换电设施建设单位是指依法享有充换
电设施所有权的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主体。充换电设施运营单位是指提供 身份识别认证、充换电、支付结算等整个过程的服务以及充换电 设施的运营、维护的主体单位。充换电平台运营商是指通过网络 平台提供充换电服务网络的运行监控、运营管理、业务服务、信 息服务等服务的提供方。
第四条 全区行政区域内充换电设施的规划建设( 新建、改
建、扩建)、运营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鼓励有条件的专用充电设施依据相关规定向社会开 放 , 向社会开放的专用充电设施按照公用充电设施相关要求管 理。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按照“ 合建、配建为主,单建、独立占地为辅” 的原则,
加快形成“ 适度超前、快充为主、慢充为辅” 的城乡公共充电网络, 积极推广“ 慢充为主、快充为辅” 的智能有序居民区充电模式,鼓 励围绕城市转运等场景推广应用换电模式。
第七条 区住建局将新建建筑充电设施配建比例及要求纳入 土地出让的建设条件,设计单位和审图机构应按照明确的充电设 施配建比例及要求开展施工图设计和审查工作,建设工程质量监 督机构应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是否按图施工进行监督。
第八条 科学设置和推动落实不同类型既有、新建建筑停车 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的充电设施配建比例指标。新建建筑停车场 及社会公共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 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九条 充换电设施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度。充换电设施建 设单位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按照《新都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项 目备案及监督管理细则》( 附件 1 )要求进行项目备案。
第十条 充换电设施施工单位应具有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资质三级以上资质、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资质五级以上资质, 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并具备安全生产许可 证。
第十一条 充换电设施建成后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并形 成验收报告。面向社会开放的充换电设施,建设单位还应按照《新 都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验收管理细则》( 附件 2 )要求委托具备
CMA 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验收 ,并提供应急预案、竣工 验收报告、防雷检测报告、安全运营方案至区经信局进行竣工备 案。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资料不全的充换电设施电网企业 停止供电,不得对外运营和申请各级财政补贴。
第十二条 电网企业负责高压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红线 外配套电网建设。公用变压器直接供电到户的居民小区,电网企 业负责建设表计至电源点之间的线路工程;电力设施由物业服务 机构运维的户表居民小区,电源点( 户表变压器)至充电设施的 线路工程由充电设施投资主体(人) 出资建设和运维。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现有配电设施无法满足充电设备用电需 求时,配电设施产权为电网企业的,由电网企业提出解决方案; 配电设施产权不是电网企业的,由产权人提出解决方案,对近期 无法解决的需说明理由。支持引入第三方充电运营商采用智能有 序充电方式,分时错峰充电,提高现有配电设施使用效率,降低 增容改造成本。
实行专业化物业服务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机构在充电 设施安装过程中,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图纸资料,指认电源位置 及暗埋管线走向,指定专人配合现场勘查、施工,不得设置障碍。
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安装自(专)用充电设施的,无 需办理项目备案,在电网负荷容量允许的前提下,向新都供电公 司及小区管理单位申请办理。本细则所涉小区充电设施内容待成
都市小区充电桩新政策正式出台后,从其新规。
第十四条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充换电设施投资 对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私营企 业、外资企业等各类建设单位公平开放。
第三章 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简化充换电设施建设审批手续。利用既有停车场 配建充换电设施无需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和施工许可证,新建建筑物及公共停车场配建充换电设施无需单 独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省级政策 ,对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 的充换电设施用电继续执行扶持性电价政策。
( 一)在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 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换) 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合表电价,并 纳入分时电价政策范围。
( 二)原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的充(换) 电设 施用电,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未直接从电力市场 购电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属于经营性集中式充(换) 电设施 的,2025 年底前免收基本电费。
第十七条 支持换电设施发展建设。鼓励充换电设施建设运 营模式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充换电设施运营商统一规划建设、 统一运营管理住宅小区充电设施。
第四章 运营监管
第十八条 充换电建设(运营)单位面向社会提供公共充电 服务,须符合以下条件:
( 一)经登记注册的合法独立法人单位,有固定办公场所, 经营范围含有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或充电服务。
( 二)使用的企业级运营管理系统对其运营的充换电设施运 行、运维、安全风险实时监测和预警,采集和储存运营数据(保 存期不低于 5 年) ,能够与市级监测监管平台有效对接;遵守国 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相关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 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外流。
( 三)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制度,拥有 5 名及 以上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具备电工资质 的正式工作人员不少于 2 人。
( 四)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配备有资质的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同时编制应急预案,并向企业注册地县( 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和 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在我区建设的项 目,由各站点编 制应急预案,报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 五)对外运营的充换电设施应购买安全责任保险。
( 六)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通过充电设施备案和强制检定。
( 七)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
会公共利益。
第十九条 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 一)遵循国家及省市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 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
( 二)采购、使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充换电设施设备产 品,确保设施设备安全可靠。
( 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 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设施设备巡查检修制度、特种作 业管理制度、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制度、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处理 等充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明确安全责 任人,接受区经信局、属地镇(街道)和产业功能区管委会的安 全监管。充电站需配备相应的消防安全设备、值守人员或巡检人 员及后台监控系统。对充电基础设施及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定期维 修保养、升级改造及配套服务。
( 四)充电设施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每月开展安全巡查、安全 培训、 日常维护保养、消防及防雷设施安全检查,保留相关资料 以备检查;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及时发现并处理 设施故障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充电设备、设施及系统安全稳定 运行。
(五)对照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培训、演练,包括恶劣天气、 火灾、车辆故障、电池破损燃烧爆炸、供电系统故障、人员触电、
电池故障、设备故障等情况,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 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 练;负责事故应急处置,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事故调查。
( 六)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醒目位置设置易于辨认和耐久 的安全警告标志或警句,设置明显的引导标志、电动车专用标识、 应急处置流程、应急联系电话、充电操作规程等,高压、非工作 人员禁入区域要有安全警告标识。
(七)提前谋划建设布局、规划设计、设备选用、人员值守, 制定噪音预防和治理措施,有效预防和处理场站设备、充电人员 引起的噪声污染,将降噪工作纳入场站日常管理内容。
(八)常态化保持场站环境卫生,保证地面无杂物,禁止堆 放可燃易燃物品。
(九)建立高效服务投诉处理机制,严格按各投诉受理平台 规定时限及时处理充电基础设施故障和用户咨询、投诉等。
( 十 )负责将充换电设施接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 设施监测监管平台( 以下简称市级监测监管平台) ,确保报送数 据真实准确 ,并在充电订单结束 24 小时内推送数据 ;因客观因 素无法及时推送数据的,应于 7 个工作 日 内以书面形式向监测监 管平台申请数据补推。
( 十一)提交真实准确的统计信息。
(十二)依法承担充换电设施侵害第三者权益责任。
( 十三)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显 著位置或充电 APP 内公示电费、充电服务费标准等内容。鼓励采 用移动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为用户创造方便、快捷的支付环境。
( 十 四)综合运用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提升 充(换) 电服务的智能化水平,促进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电网间能 量与信息的双向互动。
(十五)为本企业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购买安全责任保险, 鼓励购买财产险、产品责任险、火灾险等,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二十条 对未能正确履行充电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充 电设施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由区经信局或属地镇(街道)、产业 功能区管委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警示提醒、告诫指导、约见谈话, 认真分析充电设施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督促责任落实。
第二十一条 区经信局或属地镇(街道)、产业功能区管委 会开展安全检查,督促充电设施安全生产责任主体限期整改,并 提交隐患整改报告,拒绝整改或未及时完成整改的,可会同相关 执法部门依法对其采取停业整顿、责令关闭等处置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取消其项目备案和财政补贴申报资格:
( 一)不符合第十八条、十九条规定的。
( 二)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骗取财政补贴的。
( 三)运营期间因设备、管理等自身原因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重大财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四)在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 五)安全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且未整改到位的。
第二十三条 充换电平台运营商不得有不正当价格竞争和扰 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行 为。
充换电平台运营商和接入的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共 同承担社会责任及安全责任。
第二十四条 健全充换电设施安全监管体系 ,落实属地管理 责任、行业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常态化开展充换电设施安 全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 电网迎峰度夏、度冬的尖峰时刻 ,充换电设施 建设(运营)单位应服从电网调度,有序充电,鼓励通过智能控 制等技术手段提高充电负荷对电网供需的响应。
第二十六条 对因政府性工程建设、规划调整等涉及充电设 施需迁改、拆除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府文件执行;因更换 运营主体、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拆除等情况需告知原备案单位。
第二十七条 租赁合同到期或不再使用充电设施的 ,充电设 施所有权人应当转让或拆除充电设施,并及时在平台中注销或下 线;独立报装的充电设施如不再使用,应向电力企业办理拆表销
户手续后拆除充电设施;拆除作业过程中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 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恢复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长期无人使用、无人管理、无人认领 ,且无法 正常提供充电服务的电动汽车充电场桩,可认定为“僵尸站”、 “僵尸桩”。主要包括:
(一)因设备故障、老化等原因, 已无法正常使用的充电桩;
(二)被非充电车辆长期占用 , 导致无法正常提供充电服务的 充电桩;
(三)其他形式的闲置、废弃充电桩。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九条 区经信局负责统筹落实充换电设施推进主体责
任。协调各相关部门及属地解决推进充换电设施建设过程中的问 题。
第三十条 区发改局负责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
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指导电网企业落实充电设施用电价 格政策。
第三十一条 区规自局负责核实项目用地规划及最新年度变
更调查数据情况,并出具函复意见。
第三十二条 区住建局负责将充电设施配建比例要求纳入新
建建筑项目建设条件和工程整体验收范畴。
第三十三条 区住房发展中心负责指导商品房小区物业服务
公司对已建充电项目进行 日常安全巡视检查,加强政策宣讲。
第三十四条 区应急局负责协助配合相关行业( 主管)部门
对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的安全工作。依法依规牵头组织开展充电 设施建设、运营等过程中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电力安全事 故除外) ,事故责任追究按职责管理权限依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取得市经信备案的公用 充电站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强制检定工作,负责 对经营性公用充电设施生产、销售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
第三十六条 综合执法、交通、商务、文体旅游、国资、机 关事务、公安、消防等其他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电动汽 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的相关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各镇(街道)、产业功能区管委会负责指导 已 建商品房小区就“统建统服”充电项目建设出具函复意见。
第三十八条 各镇(街道)、产业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就项 目 用地规划及土地性质等出具函复意见;负责督促企业对自有产权 或承担运营管理的“僵尸站”“僵尸桩”进行限期整改或拆除; 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协调解决辖区内充换电设施建设中的困难和 问题。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 2025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7
年 X 月 X 日。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国家、四川省和成都市出台新 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新都区电动汽车设施项目备案及监督管理细则 2.新都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备案资料清单 3.新都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验收管理细则
附件 1
新都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项目备案及监督 管理细则
为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效能,根据《成 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 5 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成经信发〔2022 〕4 号)《市经信 局、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电动汽车充(换) 电场站备案 事项的通知》( 成经信能源〔2023〕4 号 )文件精神,结合我区 实际,对全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实行项目备案及监督管理。
一、建设备案
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拟投资建设公、专用充电设施(含换电 设施,下同)、智慧小区“统建统服”项 目的建设工程设计应严 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满足充换电设备、接 口、系统、 消防和防雷安全等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和规定,宜具备智能有 序充电功能与接入虚拟电厂能力。按照以下程序开展项目建设 (有效期 3 个月 )。
( 一)信息申报。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应将 3 个月内拟开工建 设的公(专)用充电设施和智慧小区“统建统服”项目基本信息 ( 附件 2 ),分别于每月 5 日、20 日前最后 1 个工作日前提交纸
质盖章件 1 份、PDF 扫描件一份至区经信局,资料齐全、完整方 可视为有效申请;每月 5 日、20 日之后提交的,下一周期办理。
( 二)征求意见。区经信局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征 求各镇(街道)、产业功能区管委会以及相关区级部门意见,各 单位分别于每月 15 日、30 日前就项目用地规划及土地性质出具 函复意见,逾期未反馈视为不通过。
( 三)现场查勘。在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的同时 , 区经信局 组织安全专家就周边环境与总平面布置设置要求进行现场踏勘。
( 四)初审上报。 同时通过相关单位同意及安全专家现场踏 勘的项 目,区经信局分别于当月 15 日、30 日前报市经信局备案, 建设单位同步通过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监测监管平台(htt ps://common.cdczpt.com:8104/#/login)上传项目信息。
(五)备案确认。通过市经信局备案项 目,建设单位按照《企 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令第 2 号)有关 规定,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tzxm.sczwf w.gov.cn/)填报企业和申报项目信息,区发改局窗 口在线进行项 目信息审查;未通过市经信局和发改备案项 目,建设单位不得违 规建设。市经信局复函正式发布后,信息将不再更改。
( 六) 电力接入。一般项 目 由镇(街道)、产业功能区管委 会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同意,重要项目报分管区领导签字同意后向 新都供电公司发函方可接入电力。项 目通电后,新都供电公司于
每月最后一个工作 日前将各项 目 电力接入情况推送至区经信局 和有关镇(街道)、产业功能区管委会。
( 六)项 目变更。项 目建成后,对确需进行建设单位、运营 单位主体信息变更的项目应及时向市级平台,区经信局、区发改 局和属地镇(街道)、产业功能区管委会进行报备。充换电设施 终止运营和使用的 ,充换电设施所有人应在 30 日 内向供电企业 办理销户手续,及时拆除设施设备,并将拆除信息在市级平台进 行登记。
三、投运备案
充电设施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以下流程办理投运备
案。
( 一)充电设施项目投运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竣工验收,形 成竣工验收报告。面向社会开放的充电设施,建设单位还应按照 《新都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验收管理细则》委托具备 CMA 资质 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验收并报区经信局、属地镇(街道)和产业功 能区。
( 二)项 目验收后,建设单位按照《关于成都市新能源汽车 及充电基础设施接入市级监测监管平台的通知》( 成新汽办 〔2018〕10 号)精神及平台相关技术要求,完成市级监测监管平 台接入工作,市级监测监管平台负责出具接入证明。
( 三)接入市级监测监管平台后,建设单位按照市经信局、
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电动汽车充(换) 电场站备案事 项的通知》( 成经信能源〔2023〕4 号 )要求,准备纸质材料到 区经信局申请投运备案,通过资料审核后登陆市级监测监管平台 进行线上投运备案。
( 四)若投入运行的充(换) 电设施存在 3 个月内未发起投 运备案申请或存在“僵尸站”“僵尸桩”等情况,区经信局应督 促其完善相关手续、整改相关设备,视情况可会同有关镇(街道)、 产业功能区管委会、新都供电公司暂停场站运营。
(五)项 目投运后,区经信局定期会同属地或相关部门就场 站存在安全隐患、环境保护污染、土地占用、“僵尸桩”等情况 进行检查,逾期未整改或拒不整改的企业,纳入新都区负面管理 清单。
( 六)企业对其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公示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组织更正,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 时公示。
(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 可向相关主管部门举报,市级监测监管平台应协助相关政府部门 核实并予以处理。
附件 2
新都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备案资料清单
一、社会公( 专 )用充( 换 )电场站
(一)建设备案
1.新都区企业投资建设充电基础设施项目信息表( 附件 2-1 );
2.产权单位(投资人)企业资质( 经登记注册的合法独立法 人单位、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范围含有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 设运营服务);
3.备案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场地证明文件,其中自有场地提供不动产权证明( 宗地影 像(套合用地范围)),无不动产权证的需提供矢量数据,建设 运营协议( 明确双方运营管理及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租 赁场地还需提供租赁意向协议或租赁合同,若无法提供不动产权 证明的 ,则需提供其他说明土地使用权的资料或证明和矢量数 据;
5.场站平面布置图和周边环境图( 图纸须明确充电桩、变压 器、客户休息区、值班室、场站进出 口、消防设施等设计位置, 按场站实际情况画出高压线缆、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作业面、
居民区、厂房、仓库等周边环境,并标明间距) ,现场及周边照 片;
6.产权单位在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报告 (无严重违法、违约和违规记录);
7.企业承诺函;
8.安全生产承诺书;
9.建设活动管理、用地等承诺书;
10. 非建设单位运营站点需提供合作协议复印件及运营企业 资质资料等(按市经信局等 5 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电动汽车充 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成经信发〔2022 〕4 号)执 行)。
( 二)投运备案
1.运营单位企业资质(经营范围含有充换电设施运营业务);
2.备案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桩监测平台出具的充电设施接入
证明;
4.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面向社会开放的公(专)用充电设施
还应提交由具备 CMA 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来出具验收报告;
5.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停车场装机功率大于 1200kW 的集中
式公共充电设施以及设置在加油站、加气站、燃气供配站等危险 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及附近的充电站建设项目应按
照相关要求提供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验收评价 报告;
6.充电设施强制检定报告( 以区市场监管局要求为准);
7. 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成都市充电设施建设项
目备案的复函;
8.安全生产资料(包括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企业
具体运营负责人及企业安全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及项目应急预 案在行业主管部门的告知性备案;
9.企业承诺函(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用户 信息数据安全等);
10.按照符合本文要求提供企业相关人员从业资质证明; 11.充电设备安全责任保险单(包括但不限于三者险); 12.项目建设施工单位资质文件。
二、小区“统建统管” 充电项目( 暂行 )
小区“ 统建统管” 项 目实行建设备案和投运备案。其中,建设 备案以小区整体为单位进行报备,投运备案需运营商(按季度) 将备案小区投运充电设施数量报送并接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及 充电桩监测监管平台。
(一)建设备案
1.新都区企业投资建设充电基础设施项目信息表( 附件 2-1 ); 2.居民小区管理方或业委会与运营商统建统管协议书;
3.场地证明文件,场地证明文件,其中自有场地提供不动产 权证明( 宗地影像(套合用地范围)),无不动产权证的需提供 矢量数据,建设运营协议( 明确双方运营管理及安全生产方面的 权利义务) ;租赁场地还需提供租赁意向协议或租赁合同,若无 法提供不动产权证明的,则需提供其他说明土地使用权的资料或 证明和矢量数据。
4.选址情况在小区公示不低于 5 天带水印照片;
5.场站平面布置图和周边环境图( 图纸须明确充电桩、变压 器等充电设施、消防设施和进出口设计位置,按场站实际情况画 出消防车通道、居民楼等周边环境,并标明间距) ,现场及周边 照片;
6.建设单位、管理运维单位企业资质符合本办法要求;
7.备案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按照符合本文要求提供企 业相关人员从业资质证明;
8.承诺函(信息数据安全等);
9.充电桩安全责任保险单(包括但不限于三者险) ,安全生 产资料(包括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企业具体运营负责 人及企业安全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及项目应急预案在行业主管 部门的告知性备案;
10.承诺函(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 二)投运备案
1.运营单位企业资质(经营范围含有充换电设施运营业务); 2.备案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桩监测监管平台出具的充电设施 接入证明;
4.项 目竣工验收报告 ,具备 CMA 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 验收报告。
附件 2-1
新都区企业投资建设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申请表
项目建设单位 | (单位盖章) |
项目运营单位 | (单位盖章) |
项目名称 | 示例:XX(企业名称简写)XX(地址简写)XX 充电站项目 |
建设地址 | 新都区 XX 街道 XX 社区 XX 路 XX 号 |
用地性质 | |
场站经纬度 | 经度: 纬度: |
主要建设内容 | 项目总投资额 XX 万元。新增变压器 XX 台,新增容量 XXkVA。 |
拟建规模 | 直流充电桩数量 XX 台 XX 枪,交流充电桩数量 XX 台 XX 枪; 直流充电桩功率 XX(kW ),交流充电桩功率 XX(kW )。 |
是否独立报装(是/否) | |
场站性质(公用/专用) | |
项目联系人及电话 | |
备注 | 换电设施的拟建规模信息填入主要建设内容一栏。 |
场地产权单位 意见 |
(单位盖章) |
现场查勘意见 |
附件 3
新都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验收管理细则
第一条 根据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 5 部门《关于印发成 都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经信发 〔2022 〕4 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充电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 的充、换电设备及其他相关设施的总称,详见新都区电动汽车充 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第三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各类充电设施 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充电设施验收范围包括充电设备及其接入电 源的相关设施等,不含外部供电系统。
第五条 充电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地方相关强制标准要求, 鼓励按照 GB/T 18487 、GB/51313 、NB/T 33004 、NB/T 33008 、 NB/T 33004 、DB5101/T 71 等标准进行验收。
第六条 公用充电设施项目须由具备 CMA 资质的第三方专 业机构开展验收,验收报告作为对外提供运营服务和申请财政奖 补资金的必要条件。
第七条 公用充电设施验收内容包括现场检查(详见附件)
和文件审查两个方面。文件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 一)充电设施建设单位、运营单位以及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 二)充电设备具备第三方机构(CMA 资质) 出具的满足 最新标准要求的型式试验报告。
( 三)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充电设施 建设单位与运营单位和场地权属(管理)单位签署的安全生产管 理协议。
( 四 )充电设施建设单位按照要求组织开展的竣工验收报 告。
( 五)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停车场装机功率大于 1200kW 的集中式公共充电设施以及设置在加油站、加气站、燃气供配站 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及附近的充电站建设项 目应按照相关要求提供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验 收评价报告。
( 六)交流充电桩和非车载充电机均具备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合格证书。
第八条 专用充电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对外提供 运营服务或申请财政补贴的专用充电设施项 目,须按照本办法公 用充电设施相关验收规定执行。
第九条 按照“谁安装、谁负责”原则 ,随车配送的自用充 电设施,由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委托的充电设施安装
企业组织验收;居民个人或企业事业单位购置的小区充电设施, 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充电设施安装企业施工并组织验收。物业 服务机构应妥善保存居民自用充电设施验收合格报告。
第十条 新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以及新建城市公共停车场配 建充电设施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围。
第十一条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充电设施不得投入使 用,不得接入市级监测监管平台,电网企业不予供电。国家和四 川省、成都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3-1 :充电场站验收现场检查项目表
附件 3-1
充电场站验收现场检查项目表
一、项目选址与周边环境 | |||
序号 | 验收内容 | 是否 合格 | 备注 |
1 | 充电设施不应设在易积水的场所;充电设备设置在厕所、浴室、 厨房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时,应采取预防渗漏水和排水 的措施或选用相应防护等级的设施。 | ||
2 | 充电设施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 | ||
3 | 当充电设施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布置在地下建筑四层及 以下。 | ||
4 | 室内设置充电设备的区域宜采用自然通风,当 自然通风不满足要 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或复合通风。通风管道应采用阻燃材料制 作。 | ||
5 | 充电设施设置在爆炸危险环境时,应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 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 | ||
6 |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兴建充电设施建 筑物、构筑物。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 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 下:1-10 千伏 5 米;35-110 千伏 10 米;154-330 千伏 15 米;500 千伏 20 米。 | ||
二、总平面布置 | |||
序号 | 验收内容 | 是否 合格 | 备注 |
6 | 户外安装的充电设备的基础应高于所在地坪0.2m,户内安装的充 电设备的基础应高于所在地坪0.05m。 | ||
7 | 充电设备的布置不应妨碍其他车辆的充电和通行,同时应采取保 护充电设备及操作人员安全的措施。 | ||
8 | 充电站内道路的设置应满足消防及服务车辆通行的要求,站点的 出入口不宜少于2个,当充电站的车位不超过50个,可设置1个出 入 口。入口和出口宜分开设置,并有明确指示标识。 | ||
9 | 非车载充电机或交流充电桩与站内汽车通道(或充电车位)相邻 一侧,应设置车挡或防撞(柱)栏,防撞(柱)栏的高度不应小 于0.5m。 | ||
三、安全技术及管理 | |||
序号 | 验收内容 | 是否 | 备注 |
合格 | |||
10 | 充电设备基础底座内部电缆入口处应进行防火封堵,充电设施管 线在穿越建筑外墙、隔墙、楼板后留下的空隙,应采用防火材料 进行封堵。 | ||
11 | 室内安装充电桩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32,室内有淋水风险以及 在室外安装的充电桩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54。 | ||
12 | 用户通过设备通风孔等开孔不能接触到内部危险带电部件。 | ||
13 | 充电桩及配电柜内部导电部位无潮湿物或铁屑等导电物。 | ||
14 | 电气设备外部周边应无易燃或导电杂物、垃圾。 | ||
15 | 枪头带电部位未有损坏,充电电缆无破损,充电功能正常。 | ||
16 | 充电站应在醒目位置设置易于辨认和耐久的安全警告标志或警 句。高压、非工作人员禁入区域要有安全警告标识。 | ||
17 | 充电设备布置应预留设备维护检修空间。 | ||
四、交流充电桩检测 | |||
序号 | 验收内容 | 是否 合格 | 备注 |
18 | 一致性检查:生产企业提供的交流充电桩型式试验报告所列型号 向下兼容现场实际使用设备型号。 | ||
19 | 外观检查:a)检查充电桩(含充电连接装置)的外壳应平整,无 明显凹凸痕、划伤、变形等足以影响设备安全的缺陷; b) 内部零部件(包括连接装置内触头)应紧固可靠,无锈蚀、 毛刺、裂纹等缺陷和损伤。 | ||
20 | 内部检查:a)检查充电设备进出线孔封堵情况,所有不借助专用 工具可拆卸的门盖或外壳的进出线孔应良好封堵,无肉眼可见明 显缝隙; b)检查线缆安装状况,充电设备内部电源进线、出线应布置整齐, 并可靠固定,无表皮破损; c)充电设备输入输出线缆绝缘无老化、腐蚀和损伤痕迹,端子无 过热痕迹,无火花放电痕迹; d)检查桩内应无异物;检查充电机散热 口灰积异物。 | ||
21 | 标志检查:目测检查充电机上接线、接地及安全标志应正确、完 整。 | ||
22 | 绝缘电阻试验:满足 NB/T 33008.2-2018 标准中 5.11.1 条款要求。 | ||
23 | 接地试验:满足 NB/T 33008.2-2018 标准中 5.12 条款要求。 | ||
24 | 保护接地导体连续性试验:满足NB/T 33008.2-2018 标准中 5.14.4 条款要求。 | ||
25 | 过流试验:满足 NB/T 33008.2-2018 标准中 5.14.7 条款要求。 | ||
26 | 急停试验:对于安装急停开关的充电桩,连接试验系统,并设置 |
在额定负载状态下运行,按急停开关,检查充电桩应切断交流供 电回路并发出告警。 | |||
五、非车载充电机检测 | |||
序号 | 验收内容 | 是否 合格 | 备注 |
27 | 一致性检查:生产企业提供的非车载充电机型式试验报告所列型 号向下兼容现场实际使用设备型号。 | ||
28 | 外观检查:a)检查充电机(含充电连接装置)的外壳应平整,无 明显凹凸痕、划伤、变形等缺陷; b) 内部零部件(包括连接装置内触头)应紧固可靠,无锈蚀、 毛刺、裂纹等缺陷和损伤。 | ||
29 | 内部检查:a)检查充电设备进出线孔阻燃材料封堵情况,所有不 借助专用工具可拆卸的门盖或外壳的进出线孔应良好封堵,无肉 眼可见明显缝隙; b) 检查线缆安装状况,充电设备内部电源进线、出线应布置整 齐,并可靠固定,无表皮破损; c) 充电设备输入输出线缆绝缘无老化、腐蚀和损伤痕迹,端子 无过热痕迹,无火花放电痕迹; d) 检查桩内应无异物;检查充电机散热 口灰积异物。 | ||
30 | 标志检查:目测检查充电机上接线、接地及安全标志应正确、完 整。 | ||
31 | 绝缘检测功能试验:满足 NB/T 33008. 1-2018 标准中 5.3.3 条款要 求。 | ||
32 | 车辆插头锁止功能试验:满足 NB/T 33008. 1-2018 标准中 5.3.5 条 款要求。 | ||
33 | 急停功能试验:满足 NB/T 33008. 1-2018 标准中 5.3. 10 条款要求。 | ||
34 | 开门保护试验:满足 NB/T 33008. 1-2018 标准中 5.4.6 条款要求。 | ||
35 | 绝缘电阻试验:满足 NB/T 33008. 1-2018 标准中 5.10.1 条款要求。 | ||
36 | 接地试验:满足 NB/T 33008. 1-2018 标准中 5.11 条款要求。 | ||
37 | 充电连接控制时序试验:满足 NB/T 33008. 1-2018 标准中 5.15.2 条款要求。 | ||
38 | 保护接地导体连续性试验:满足NB/T 33008. 1-2018 标准中 5.15.5 条款要求。 |
注:若存在不符合项,须整改后重新验收方可通过。
咨询热线:138-8052-2077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9:00
周六至周日 9:0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