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川府发〔2025〕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4日
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 , 规范重大行政 决策程序 , 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 , 明确决策责任 , 加快推进法治政 府建设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组织法》《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 ,结合四川省实际 ,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称 决策机关) 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 ,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 全面 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 领导核心作用 ,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
第四条 本 规 定 所 称 重 大 行 政 决 策 事 项( 以 下 简 称 决 策 事 项) 包括 :
( 一) 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 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
( 二) 制 定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等 方面 的 重 要 发 展 规 划、空 间 规 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
( 三) 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 自 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 共政策和措施 ;
( 四) 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由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 、民 生 工 程等重大公共建设项 目 ;
( 五) 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 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 , 从其 规定 。
市、县级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 结合职责权限 和本地实际 , 细化决策事项范围 。
财政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 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
第五条 决策机关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 制定年度决策 事项 目录(以下简称年度 目录) , 并实行动态管理 。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 、民主决策、依法决 策的原则 , 坚持质量和效率并重 , 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 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 , 按规 定开展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与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 。
第七条 统筹推进数字政府建设 , 探索建立大数据辅助重大 行政决策机制 , 合理运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 , 提升决策 科学化水平 。
第八条 在本级决策机关的领导下 , 决策机关办公机构负责 组织、协调、推进本地重大行政决策工 作 , 具体工 作 由 司 法行政部 门实施 。
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起草决 策草案 , 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初审 、 合法性审查初审等程序 。
市场监管、司法行政等部门( 机构) 分别牵头做好公平竞争审 查、合法性审查等工 作 , 其他部门依据职责做好有关工 作 。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的监督 ,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 台前向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 ,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 对 下 级 行 政 机 关 重 大 行 政 决 策的 监 督 。 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 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
第二章 决策目录
第十一条 决策机关办公机构 、司 法行政部 门 向本级决策机 关所属部门征集决策事项建议 。 根据工 作需要 , 可 以 向其他国家 机关、下一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征集 。
第十二条 决策机关所属部门结合本级决策机关年度工 作安 排和各自管理领域工 作 , 将拟提请决策机关决策的决策事项 , 经本 部门党委( 组) 会议审议通过后 , 向决策机关申报 。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各方面提 出的决策事项建议 , 经所属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研究后 , 认为需 要列入年度目录的 , 按照前款规定申报 。
决策机关所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决策事项 , 原则上不得申报 。
第十三条 决策机关办公机构 、司 法行政等有关部门研判筛 选决策机关所属部 门 申报的事项建议 , 拟订年度 目 录 。 根据工 作 需要 , 可以组织政府参事、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法律顾问等专家 进行论证 。
年度 目 录应当 明确决策事项名称、决策承办单位、需履行的程 序和计划完成时间 。
第十四条 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 , 或者属 于决策事项范围 , 但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未申报的 , 在充分征求意见 和研究论证的基础上 , 决策机关可以直接将其列入年度 目 录 。
第十五条 年度目录拟订后 , 决策机关办公机构 、司 法行政部 门按程序提请决策机关常务会议审议 。 审议通过后 , 报同级党委 同意 。
年度目录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 依法不予公开的事项除外 。
第十六条 因工作原因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执行中
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目标实现 , 确需新增、取消或者变更决策 事项的 , 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或者决策承办单位应 当 向决策机关提 出书面建议并说明理由 。
决策机关办公机构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后 , 报决策机关行 政首长审签 , 并报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同意 。
第十七条 决策机关应当根据本年度决策事项的实际情况对 年度目录进行动 态 调 整 , 于 每 年 12 月 底 前 将 调 整 情 况向 社 会 公 布 , 并公开调整后的年度 目 录 。
第十八条 决策机关制定的年度 目 录 , 应 当于每年 12 月 底前 报上一级决策机关备案 。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一节 拟定草案
第十九条 年度 目 录公布后 ,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完善工 作机 制 , 落实工 作责任 , 按照需履行的程序及时开展决策草案的起草 、 论证等工 作 。
第二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 , 全面 准确掌握有关信息 , 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 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 并结 合实际 , 拟定决策草案 。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
章和政策 , 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
对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 , 应 当在起草说明中 明示相关法律风险 。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完成专 业性工 作 。
第二十一条 决策草案应 当 向决策事项涉及的有关部 门、下 一级人民政府等单位书面征求意见 。
存在较大 分 歧 的 , 决 策 承 办 单 位 应 当 与 有 关 单 位 充 分 协 商 。 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 决策承办单位应 当 向决策机关说明 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 , 并提出倾向性意见以及理由依 据 , 报请决策机关主持协调 , 形成处理意见 。
第二 节 公众参与
第二十二条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 , 决策承办单位 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类别、影响范围、社会关注度、实施条件 等因素 , 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听证会、座谈会 、民意调查 、实 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 、问卷调查等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 , 充 分听取意见 。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 ,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 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的意见 。
决策事项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 , 应 当 听取有代表
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
第二十三条 决策机关应当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平台 建设 , 拓展公众参与渠道 , 增强与社会公众的交流互动 。
第二十四条 决策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 , 决策承办单 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 、电视等便于社 会公众知晓的途径 , 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 , 明确提出意见 的方式和期限 。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 30 日 。 因情况紧急等原 因 需要缩 短 期限 的 , 最 短 不 少于 7 日 , 并 在 公 开 征 求 意见 时 予 以 说明 。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 , 决策承 办单位可以通过媒体专访、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
第二十五条 决策草案采取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的 , 决策承 办单位或者听证会组织单位应当在听证会召开前 30 日 发布听证 公告 , 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 、听证会时间地点 、申请参与 听证的条件和申请方式等信息 。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听证会组织单位根据决策事项、行业特点 、 专业知识 , 合理确定听证参加人员 , 保证有关各方面都有代表参与 听证会 , 并在召开听证会的 7 日 前向社会公布听证参加人员名单 。
第二十六条 决策草案以座谈会方式听取意见的 , 决策承办 单位应当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 , 且
参加人数不得少于 5 人 。
召开座谈会 3 日 前 ,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告知参会代表座谈会 召开的时间、地点 , 并将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送达参会代表 。
第二十七条 决策草案通过民意调查听取意见的 , 决策承办 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调查机构进行民意调查 , 了 解决策草案 的社会认同度和接受度 。
民意调查可以通过网络 、电话 、当面问询等方式进行 。 民意调 查对象应当具有相关性、代表性、真实性 。
第二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收集的社会各方面意见进 行整理归纳、研究论证 , 充分采纳合理意见 , 完善决策草案 。 决策 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公众意见采纳情况 。
第二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作公众参与情况报告 。 报 告应当载明公众参与的方式和过程、公众的意见建议情况、公众意 见建议采纳情况等内容 。 未采纳或者部分采纳的 , 应 当说明理 由 和依据 。
第三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认为决策事项依法不予公开的 , 在 提请决策机关审议时 , 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说明理由和依据 。
第 三 节 专家论证
第三十一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 , 确需发挥专家作用 , 且 为履职所必须的决策事项 ,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
或者委托决策咨询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 , 并提供 必要保障 。
决策承办 单 位 选 择 的 专 家、专 业 机 构 应当 具 有 专 业 性、代 表 性 、中立性 , 不得与咨询论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决策草案的专家论证 , 由决策承办 单位委托省委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等决策咨询机构开展 。
市级决策机关应当加强本级决策咨询机构建设 , 建立健全决 策咨询论证工作制度 , 鼓励具备承接条件的决策咨询机构承担专 家论证工作 。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 以 下简称专家库) , 规范专家库运行管理制度 , 健全专家诚信考核和 退出机制 。
市、县级决策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专家库 。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年度 目 录明确的决策事项 , 决策承 办单位应当在决策草案形成后 , 及时送省委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 会等决策咨询机构开展专家论证 。
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决策事项 , 决策承办单位委托决策咨询机 构开展专家论证的 , 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组织 专 家 开 展 专 家 论 证 的 , 应当从本级或者上级专家库中选择有关领域专家 , 现有专家库 不能满足工 作需要的 , 可以另行选择专家 。
第三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 可以采取论证会 、
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 。 鼓励通过视频 、电话会议等线上 方式咨询专家意见 , 提高咨询论证效率 。
召开专家论证会的 ,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前 5 日 向专家提供 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 。
第三十六条 参与论证的专家人数应当为单数 , 人数不少于 3 人 ; 决策事项涉及面较广、争议较大或者内容特别重大、复杂的 , 专家人数不少于 5 人 。
第三十七条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 , 客观 、 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 , 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 作秘密、商 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
第三十八条 受委托的决策咨询机构、专业机构以及参与论 证的专家 , 应当提供盖章或者签名的书面咨询论证意见 , 并对提供 的意见负责 ; 提供 口 头论证意见的 , 应 当及时 补 充 提 供 书面 论 证 意见 。
第三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认真研究专家论证意见 , 采 纳合理意见 , 形成专家论证情况报告 。 报告应当载明组织或者委 托开展专家论证的情况、专家主要意见及采纳情况等内容 。
第四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认为决策事项不属于专业性、技术 性较强 , 无需开展专家论证的 , 在提请决策机关审议时 , 应 当在起 草说明中说明理由 。
第 四 节 风险评估
第四十一条 决策事项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 态环境、财政金融、就业促进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或者引发网络舆 情的 ,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 作的其他单位应 当 组织 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
按照有 关 规 定 已 对 有 关风 险 进 行 评 价 、评 估的 , 不 作 重 复 评估 。
第四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 作的其他单 位可以 自行开展风险评估 , 根据工 作需要可 以 听取本级社会稳定 风险评估指导协调机构 , 以及宣传 、网信、金融监管、财政等有关部 门意见 。
除涉及国家安全 、国民经济命脉等重大决策事项外 , 决策承办 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 作的其他单位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 组织等第三方进行风险评估 , 并对第三方机构提出的风险评估意 见进行研究 , 共同对评估质量和结果负责 。
第四十三条 开展风险评估 , 应 当重点查找以下各方面的风 险点、风险源 :
( 一) 社会稳定风险 , 包括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事 件或者过激敏感事件等情形 ;
( 二) 公共安全风险 , 包括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害或者
其他较大社会治安隐患等情形 ;
( 三) 生态环境风险 , 包括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 、生态破坏 或者次生 自 然灾害等情形 ;
( 四) 财政金融风险 , 包括可能造成大额财政资金流失 、重大 地方债务风险 、区域性或者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等情形 ;
( 五) 就业促进风险 , 包括可能造成规模性失业、影响公平就 业环境、破坏和谐劳动关系等情形 ;
( 六) 其他可能引发重大风险的情形 。
第四十四条 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方式进行 :
( 一) 制定评估方案 。 明确评估 目 的、对象 、内容、标准 、方法 等具体要求 ;
( 二) 充分听取意见 。 可以通过舆情跟踪 、重点走访、会商分 析 、问卷调查、专题座谈等方式 , 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
( 三) 全面分析论证 。 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 , 对决 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
( 四) 确定风险等级 。 按照决策实施后可能产生的风险影响 程度 , 将决策风险划分为低风险 、中风险、高风险三个等级 ;
( 五) 编制评估报告 。 评估报告主要包括决策事项基本情况 、 评估过程和方法、各方面意见采纳情况、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决 策风险等级和评判依据、评估结论和建议、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 案等内容 。
第四十五条 决策事项风险较小、可控且容易防范化解的 , 可 以在听取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 , 确定风险等级、提出防范处置措 施 , 进行简易评估 。
第四十六条 低风险 、中风险、高风险三个等级按照下列标准
划分 :
( 一) 社会公众大多数理解支持 , 存在较小社会稳定、公共安 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就业促进等风险隐患的 , 为低风险 ;
( 二) 社会公众部分有意见且反映强烈 , 可能引发较大矛盾冲 突 , 但可以采取风险防范措施予以化解 , 存在一定社会稳定、公共 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就业促进等风险隐患的 , 为 中风险 ;
( 三) 社会公众大部分有意见且反映特别强烈 , 可能引发群体 性事件 , 存在较大社会稳定、公共安全 、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就业 促进等风险隐患 , 难以有效解决的 , 为高风险 。
第四十七条 决策承办 单 位 应当 根 据 决 策 风 险 等 级 作区 分 处理 :
( 一) 评估为低风险的 , 应 当 明确防范应对风险隐患的措施 , 提出决策可以实施的建议 ;
( 二) 评估为中风险的 , 应 当暂缓决策程序 , 采取有效措施确 保风险可控后 , 提出决策可以实施的建议 ;
( 三) 评估为高风险的 , 应 当根据情况向决策机关提出终止决 策的建议 , 或者调整决策草案 , 按照本规定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
第四十八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 据 。 决策机关认为风险可 控 的 , 可 以 作 出 决 策 ; 认 为 风 险 不 可 控 的 ,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 , 可以作出决策 。
第四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认为决策事项的实施不会造成不 利影响或者引发网络舆情 , 不作风险评估的 ,在提请决策机关审议 时 ,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说明理由 。
第五节 公平竞争审查
第五十条 拟订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决策草案 , 应 当按照 《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
第五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初审 , 形 成初审意见后 ,连同决策草案及其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依据等材料送交本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 由市场监 管部门作出书面审查结论 。
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的 ,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知决策承办单 位补充材料 ;未补充或者补充后仍不符合规定的 , 予 以退回并说明 理由 。
第五十二条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应 当 听取有关经营者、行业 协会商会等利害关系人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 。 涉及社会公众 利益的 ,应 当 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
第五十三条 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
果或者符合«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规定的例外情形 , 可以提交决策 机关审议 。
第 六 节 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四条 决策草案送审稿提交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前 , 应 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 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
决策草案送审稿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 , 不得 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
第五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决策机关决策事项的合法 性审查机构 , 依法履行审查职责 , 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
第五十六条 决策草案送审稿送请合法性审查前 , 决策承办 单位应当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初审 , 出 具 书面 初 审 意 见 。 根据工 作需要可以征求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意见 , 但不得以法律顾 问、公职律师意见直接代替本单位合法性审查初审意见 。
第五十七条 决策承办 单 位 向 决 策 机 关 报 送 决 策 草 案 送 审 稿 , 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 并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
( 一) 提请集体讨论决策草案送审稿的请示 ; ( 二) 决策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 ;
( 三) 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及采纳情况 ;
( 四) 按照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 审查等程序性材料 ;
( 五) 决策承办单位的合法性审查初审意见 ;
( 六) 法律 、法规、规章和政策等制定依据及借鉴经验的有关 资料 ;
( 七) 需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
第五十八条 决策机关 办 公 机 构 负 责 审 核 送 审 材 料 的 完 备 性、规范性 。 符合本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的 , 应当将送审材料送交 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 认为材料不完备或者不规范 的 , 应当通知决策承办单位补充材料 ; 未补充或者补充后仍不符合 规定的 , 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
送交合法性审查 , 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 , 一般不少于 7 个 工 作 日 。
第五十九条 司 法行政部门收到送审材料后 , 应 当及时进行 合法性审查 , 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
合法性审查一般采取书面审查方式 , 必要时可以通过书面征 求意见、召开座谈会或者论证会、实地调研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意 见 ; 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 , 可以与市场监管部门衔接沟通 。
对专业性强、疑难复杂的决策事项 , 司 法行政部门可以邀请律 师、法学专家协助审查 。
第六十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 ( 一) 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
( 二) 决策草案送审稿的形成是否履行有关法定程序 ;
( 三) 决策草案送审稿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 国家政策的规定 。
第六十一条 司 法行政 部门 根 据 以 下 情 形 提 出 合 法 性 审 查
意见 :
( 一) 符合法定权限 、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的 , 提出决策事项合 法的审查意见 ;
( 二) 超越法定权限或者部分决策内容与法律 、法规、规章和 政策规定不一致的 , 提出建议修改有关内容的审查意见 ;
( 三) 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 法定程序且未说明理由的 , 或者有关程序履行不符合规定的 , 提出 补充或者完善有关程序后 , 再提请决策机关审议的审查意见 。
对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 , 可 以 明示法律风险 , 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
第六十二条 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包括以下内容 :
( 一)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
( 二) 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及理由 ; ( 三) 有必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
第六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决策草案 送审稿或者补充、完善有关程序 。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审查意 见的 , 应当在提请审议时书面说明理由和依 据 , 并 抄 送 司法 行 政 部 门 。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送审稿进行重大修改 调整的 , 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
第七节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六十四条 决策草案送审稿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 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 不得以征求意见、专题会议或者议事协调机构 会议等方式代替集体讨论决定 。
第六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决策机关讨论的决策草案送 审稿 , 应当提交本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材料以及合法性审查意 见书 。
第六十六条 集体讨论决定决策事项 , 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 决策承办单位作决策草案送审稿说明 ;
( 二) 会议组成人员发表意见 。 经行政首长同意 , 其他参会人 员可以发表意见 ;
( 三) 决策机关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 , 作 出 同意、原则同意 、 修改后再次审议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
决策机关办公机构应当如实记录集体讨论决定情况 。
第六十七条 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策草案送审稿时 , 根据需 要可以邀请本级人大常委会、政协派员列席会议 , 也可以邀请利益 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等列席会议 。
第六十八条 决策草案送审稿经集体讨论同意或者原则同意
的 , 由决策机关行政首长签发 。
决策事项需要报请上级机关批准的 ,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
第六十九条 决策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 通过本级人民政 府公报、政府网站等途径 , 在决策文件印发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社会公布 。 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同步组织开展决策解读 。
第七十条 决策机关办 公 机 构 应当 及 时 将 决 策 机 关 会 议 纪 要、集体讨论材料发送决策承办单位 ,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履行决 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 并依法规范管理 。
第七十一条 决策形成过程中的风险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 意见书、会议纪要、公平竞争审查结论等文书 材 料 属 于 过 程 性 信 息 , 可以不予公开 ;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 自 对外泄露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 , 从其规定 。
第四章 决策执行和调整
第七十二条 决策机关应当 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 作 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 。 涉及多个决策执行单位的 , 应 当 明确牵头执行单位和各执行单位职责 。
第七十三条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 大行政决策 , 并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
决策执行单位根据工 作需要制定具体执行方案 , 落实执行措
施 , 建立跟踪调查制度 , 及时掌握决策执行的进度、效果以及存在 的问题等 。
第七十四条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 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 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 决策 目标实现的 , 应当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 , 提出停止执行 、中止 执行或者变更决策的建议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 题的 , 可以通过信件 、电话 、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决策机关或者决策 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决策机关可以组织决策后 评估 , 并确定决策评估单位 :
( 一)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 ( 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
( 三) 决策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 或者 在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情况 ;
( 四) 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 。
开展决策 后 评 估 , 可 以 委 托 专 业 机 构、社 会 组 织 等 第 三 方 进 行 , 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 作的单位除外 。
第七十六条 决策后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 制 订 评 估 方 案 。 评 估 方 案 主 要 包 括 评 估 人 员、评 估 范 围、评估指标、评估方法以及经费预算等 ;
( 二) 开展调查研究 。 可以采取问卷调查 、意见征询 、舆情跟 踪、实地考察、座谈研究等方式 , 全面收集重大行政决策的有关信 息以及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 并进行分类整理与综合 分析 ;
( 三) 编制评估报告 。 评估报告主要包括评估方式、重大行政 决策实施情况 、实施中存在的 问题和原因等内 容 , 并 作 出 继 续 执 行、停止执行 、中止执行或者变更决策的评估结论建议 。 评估报告 应当及时提交决策机关 。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
第七十七条 依法作 出 的重大行政决策 , 未经法定程序不得 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 ; 执行中出现本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情 形、情况紧急的 , 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 ; 需要作 出重大调整的 , 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决策机关、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以及其 他参与机构和人员违反本规定的 , 依照«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 例» « 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和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
第七十九条 按照本规定作 出 的探索性重大行政决策 , 未能 实现预期 目标 , 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规定程序决策、执行 , 且勤
勉尽 责 、未 谋 取 私 利的 , 依 法 依 规 从 轻、减 轻 或 者 免 予 追 究 相 关 责任 。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 作出和调 整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 , 参照«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和本 规定执行 。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 自 2025 年 3 月 1 日 起施行 。 四川省人民 政府印发 的 « 四 川省 人 民 政 府 重 大 决 策 专 家 咨 询 论 证 实 施 办 法 ( 试行) » ( 川府发〔2004〕33 号)、« 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 川府发〔2015〕24 号) 同 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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