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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2021年11月11日】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 | 作者: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16-10-17 | 3296 次浏览 | 分享到:

南府发〔2016〕16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充市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南充市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1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1日


南充市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质量总体水平,大力实施以质取胜和质量强市战略,实现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依据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省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5号),结合南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南充市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南充市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或工程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省内外处于领先地位,对南充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

第三条 南充市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南充市质量奖每两年评定1届,每届评定获奖企业不超过5家。

第五条 南充市质量奖有效期为2年,获奖企业期满后可按评审标准重新申报评审。曾经获得南充市质量奖的企业经评定再次获得南充市质量奖的,不占用当届奖励名额,不颁发奖金。

第六条 南充市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南充市质量奖的奖励经费和评审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成立南充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评审办主任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担任。

第八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南充市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评审、表彰、监督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南充市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组工作规范、评审组组成和南充市质量奖复评管理办法;

(三)指导评审办有计划地开展南充市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监督评审办和评审组工作;

(四)审议评审办和评审组推荐的企业情况,研究拟授奖企业并提请市政府审定。

第九条  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南充市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组工作规范和南充市质量奖复评管理办法等;

(二)组织开展南充市质量奖申报工作;

(三)审查申报企业资格,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

(四)建立南充市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根据评审需要,组建若干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进行现场评审,监督、考核评审员履行职责情况;

(五)向评委会报告南充市质量奖评审情况,提请审议拟授奖企业名单,受评委会委托向社会公示;

(六)调查核实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

(七)宣传、推广获奖企业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

(八)监督获奖企业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第十条  每个评审组由3名(含3名)以上评审员组成,实行评审组长负责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申报企业资料,提出现场评审的企业名单;

(二)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企业实施现场评审;

(三)向评审办提交评审结果,提出推荐授奖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评审员专家库由市质量监督管理协会、市商标协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等机构的专家组成,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五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企业质量工作情况;

(三)掌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法,熟悉GB/T19580—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或工商和质监局)会同经信及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充市质量奖的申报、推荐以及获奖后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南充市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南充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取得国家规定应取得的相关证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质量工作成效显著;

(三)认真贯彻实施GB/T19580—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效益突出;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市内同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南充市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生产、能源、质量等政策的;

(二)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的产品未获得相关证照的;

(三)近3年在国家、省、市产品监督抽查中存在不合格,或者有重大质量、设备、安全、环保事故及重大质量投诉,经调查属实的;

(四)近3年因违反质量技术、环境保护、广告、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法规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第十五条  申报南充市质量奖的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向评审办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一)南充市质量奖申报表;

(二)卓越绩效自我评价报告;

(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六条  南充市质量奖评审标准采GB/T19580—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

第十七条  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部分,总分为1000分。申报企业评审得分按高低排序,作为评奖依据。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  发布通知。由评审办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发出申报南充市质量奖的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企业的申请。

第十九条  企业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南充市质量奖申报条件自愿申报。企业申报资料经县(市、区)质量监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县(市、区)政府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审办。

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评审办对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性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

第二十一条  资料审查。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资格审查合格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遵循好中择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的企业名单。

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用户)评价。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应由评审办推荐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其主导产品进行消费者(用户)满意度调查,提供消费者(用户)评价报告。

第二十三条  现场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确定的企业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形成书面报告,并由企业签字确认。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在10个工作日内将现场评审报告提交评审办,并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名单。

第二十四条  审查表决。评审办汇总各评审组的建议后,将企业的申报材料、现场评审报告等提交评委会审查。经评委会审议后,确定初选授奖的企业名单。

第二十五条  初选公示。评委会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对初选授奖的企业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公示期一般不得少于10天。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评审办进行调查复核,并形成情况报告,提交评委会审查。经复核审查异议成立的,取消获奖资格。

第二十六条  审定批准。评委会对初选授奖企业进行公示后,确定拟授奖企业名单,提请市政府审定。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首次获得南充市质量奖的企业,由市政府颁发奖牌,并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曾经获得南充市质量奖的企业经评定再次获得南充市质量奖的,由市政府颁发奖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申报南充市质量奖的企业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南充市质量奖的,经评审办调查、评委会审核、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南充市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和奖金,并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二十九条  南充市质量奖实行动态管理,获奖企业在有效期内,如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明显下降,评审办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措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评审办审查后报请市政府撤销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奖牌,并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公告: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安全、环保等事故;

(二)国家或本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

(三)消费者(用户)对质量(服务)问题反映强烈,有顾客、员工、供应商、社会等相关方的重大投诉并查证属实。

第三十条  凡被撤销南充市质量奖称号的企业,5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三十一条  获得南充市质量奖的企业可在企业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但必须标明获奖年份。南充市质量奖是对企业质量管理的综合评价,不是产品质量的证明,不得在产品质量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即不得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注南充市质量奖标志或者获奖称号。

第三十二条  获奖企业在建设项目及生产经营中,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政策、资金扶持,可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质量奖。

第三十三条  参与南充市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也可设立质量奖。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南充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