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新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经济发展局牵头着手修订了《成都东部新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稿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范围,优化了决策与审批程序,规范了投资及工程变更等工作流程,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本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4月3日至2025年4月10日,公示期间,如有相关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4月10日17:00前通过电子邮箱或电话反馈至经济发展局项目管理处,邮箱:1274831930@qq.com,联系电话:028-86360136。
附件: (公开征求意见)成都东部新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
附件
成都东部新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
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
(标题删去“试行”两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规〔2022〕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规〔2025〕2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东部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任务来源已明确、建设资金已落实或资金来源已明确的成都东部新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使用新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建设资金,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资本金应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
(二)其他经党工委、管委会批准实施,需由本级财政保障资金和承担支付责任的项目。
(三)不涉及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建设活动的场平、征收、拆除、湖泊类清淤、土壤治理、园林补种(植)和单纯布展、安装等项目,项目单位按规定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并依法按照政府采购方式组织实施。(新增,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类型)
第三条(部门职责) 经济发展局按部门职责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审查、初设概算的评审和批复,核准项目招标事项;负责组织编制下达新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监督检查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并向管委会报告。
两委办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管理制度编制、执行情况,概(预)算编制、执行和调整变动情况,招标投标程序和执行情况,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及结(决)算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财政国资局按部门职责组织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工作;对项目财政性资金使用、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项目招标控制价的评审。
行业主管部门是指具有规划、国土、建设、交通、水务、农业等职能的部门,具体负责技术标准、设计管理、招标投标行为监管、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行业管理。
项目主管部门是指承担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各局(部)、产业园区、镇(街道),按照法定职责权限,牵头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策划储备、计划收集、统筹推进和监督管理。
项目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履行项目全过程组织管理职责;负责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和安全;负责工程全过程管理、资料的审核、上报及移交;负责项目资金预算编制、预算绩效管理、结算办理、决算编制;接受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具体包括党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区属国有企业等。(明确各类项目单位主体)
第四条(基本原则)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和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等原则,政府资金应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二)坚持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统筹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新增,成都市文件)
(三)符合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安排“量入为出、综合平衡”原则,坚持过紧日子和厉行节约,强化政府投资资金预算约束,反对铺张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防治“新形象工程”“过度装修”“超标准建设”等,坚决杜绝形象工程、面子工程、政绩工程。(新增,成都市文件)
(四)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原则。
第二章 前期管理和项目计划
第五条(项目储备) 项目主管部门应按照《成都东部新区项目策划储备管理办法》,加强政府投资储备项目的前期工作,对项目初步确定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土地要素保障等内容初步论证后,依据《成都东部新区项目策划储备管理办法》报经济发展局纳入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储备库。(将原储备制度与项目论证合并为一条)
第六条(年度计划) 每年新开工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储备库中选取。各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行动计划,于每年10月向经济发展局申报拟纳入次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新开工、续建、竣工项目,经济发展局汇总形成《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年度计划〔草案〕),年度计划(草案)按程序报管委会主任会议、党工委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下达《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
第七条(计划约束与调整) 经党工委委员会议审定并印发执行的年度计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预算资金安排的前置条件,原则上未纳入计划的项目不得提请办理审批手续,财政不予安排项目资金。每年6月经济发展局组织各项目主管部门开展年度计划中期调整,对变更、新增、中止实施的项目进行统一审核后,形成《政府投资项目年度中期调整计划(草案)》,并按程序报管委会主任会议审定通过后下达执行。(按照实际情况变更)
第八条(新增项目) 未纳入年度计划且因特殊情况确需尽快实施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完成项目论证程序后,按以下程序分级申报增补入政府投资计划:
(一)投资额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在资金来源明确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分管委领导审定。
(二)总投资5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报本部门分管委领导和分管财政工作委领导研究审定。
(三)总投资3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报管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审定。
(四)总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报管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党工委委员会研究审定。(按照党工委管委会议事决策制度修改)
(五)上级资金全覆盖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分管委领导和分管财政工作委领导研究审定。需要区本级资金配套的项目,根据配套资金额按以上程序分级报批。
实施方案经上级部门批复和按以上程序分级报批的项目,经济发展局将适时列入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年度计划,项目单位按投资审批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九条(项目立项) 已进入年度计划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以下规定报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估算总投资100万以上至1000万(不含)以下项目编制项目建议书;估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程序报经济发展局评审批复。估算总投资100万(不含)以下项目原则上按政府采购或各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经济发展局应当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有效期均为3年,自批复之日起计算,超过有效期的批复不能用于办理任何项目前期审批手续。如需延期,项目单位应在期限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经济发展局申请延期。(新增)
第十条(初设概算) 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项目单位应依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行业主管部门应对初步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项目单位依据审查后的初步设计编制概算,由经济发展局委托造价咨询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对概算进行评审并出具批复,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已核定投资概算的,经济发展局不再核定。
第十一条(施工图审查)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按照相关行业要求对施工图进行审查。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对审查后的施工图进行备案及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二条(招标控制价) 项目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应由项目单位组织造价咨询机构,按照现行市政、房建、交通、水利、地灾治理等行业清单编制标准、计价规范、计价定额、工程造价信息的要求编制,做到客观、准确,不得估算、冒算、漏算。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列入不超过工程造价10%的暂列金。总投资超过50万元(含)的项目,由财政金融局统筹组织招标控制价评审,评审结果作为工程招投标最高限价。
第四章 项目特别程序(新增)
第十三条(提前招标) 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先行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的,项目单位可向经济发展局申请先行核准项目勘察、设计等招标事项,经济发展局核准后出具同意先行开展项目勘察、设计招标的意见。项目单位应在最终编制完成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说明提前招标工作开展情况。(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新增)
第十四条(容缺受理) 项目因需争取上级政策性资金等特殊情况,在审批要件不齐备的前提下需要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的,应由项目主管部门提请领导审定。其中总投资在300万以下的项目提请项目主管部门分管委领导和财政部门分管委领导共同审定;总投资300万至3000万的项目提请管委会主要领导审定;总投资3000万以上项目经管委会主要领导同意后,提请党工委主要领导审定开展容缺受理工作。(根据对上争取实际情况新增)
第十五条(特许经营) 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并纳入年度计划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项目,特许经营方案经管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经济发展局可以依据特许经营方案直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项目的规定新增)
第十六条(抢险救灾工程) 应对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经专业评估符合抢险救灾工程条件的工程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报管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项目,可由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或管委会临时紧急专题会议审定。其余具体事项参照《成都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实施。(按照成都市文件修改)
第五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信息管理) 各单位应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政府投资项目基本信息、审批事项、建设进度、竣工验收等信息共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跟踪项目实施情况,督促项目单位完成相关信息报送。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十八条(招投标管理)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等上级法律法规,遵循省、市关于招投标事项的相关指导意见。(删去作为附件的招投标管理指导意见,新区因未成立区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均在市交易中心开展公开招投标活动,招投标事项可完全参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EPC项目管理) 严格把控政府投资项目EPC总承包单位资质条件,EPC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完成后进行EPC总承包项目发包。采取EPC总承包发包方式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报分管委领导同意后,提请管委会主任会议审定。
第二十条(全过程工程咨询) 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分别采购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具体服务事项,也可以采购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新增)
第二十一条(合同管理) 项目单位要依法订立规范的勘察、设计、施工、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合同。合同内容必须明确标的、数量、质量、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付款方式、工程计量、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二十二条(工程监理) 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项目,项目单位(或委托项目实施单位)须依法签订工程监理合同。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坚持项目监理日记、月报制度。
第二十三条(监督和公示) 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或委托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建设地点醒目位置设置统一格式的公示栏,公开项目信息、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 项目单位(或委托项目实施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须制定安全生产方案,确保安全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竣工移交) 涉及消防、人防、安全生产、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专项验收。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核定等工作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按项目性质交付使用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手续,取得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将项目形成的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系统。水利水电工程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项目,竣工决算相关工作按其行业规程执行。
对于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达到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标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统计入库工作,并按时报送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新增)
第二十六条(项目后评价) 经济发展局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投资决策、建设管理和投资效益、社会效益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后评价结果可作为规划制定、项目审批、资金安排、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档案管理) 项目从立项阶段起,项目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资料归档工作,确保档案资料齐全、真实、保密。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将完整的档案资料移交新区档案管理部门。
涉及十七条至二十七条内容,各项目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可另行制定相关管理规定。
第六章 项目投资控制管理
第二十八条(估算调整) 项目发生以下情况的,项目主管部门需报请项目原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后,重新报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项目建设规模调整幅度超过10%(含)或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项目建设地点(用地红线)发生变更的;
(三)经评审的概算超原批复估算投资10%(含)以上的。(明确估算调整具体情况)
第二十九条(概算调整)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经济合理原则,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投资(包括调增和调减)的,按以下流程进行概算调整。其中:
(一)变化后的概算超出原批复估算投资10%(含)的,项目单位须按照第二十八条重新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后重新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
(二)变化后的概算超出原批复概算投资但未超过估算投资10%的,项目单位须按照超出金额分级报批后可申请概算调整。
(三)变化后的概算与原批复概算投资保持一致或减少,但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实施范围、资金来源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分管委领导研究同意可申请概算调整。
(四)涉及违规超概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界定责任主体、提出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并报管委会主任会审定。(按照党工委管委会议事决策制度修改)
第三十条(工程变更管理) 因特殊情况、政策调整或非人为原因造成工程量调整(包括调增和调减)或设计变更(包括调增和调减)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现场踏勘进行经济性和合理性论证通过后,项目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工程变更设计方案和工程量变更清单,由项目主管部门核定变更金额,按以下程序实施。原则上一个项目实施过程中只能变更一次。
(一)工程量调整和设计变更累计300万元以下,且变更后的项目总投资未超过投资概算,由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分管委领导和财政分管委领导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实施。
(二)工程量调整和设计变更累计超过300万元及以上,且变更后的项目总投资未超过投资概算,由项目主管部门报管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实施。
(三)涉及重大工程变更的项目由管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党工委会审定。(不再以是否使用暂列金及使用暂列金的多少为工程变更的决策标准,删去PPP项目相关条款)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资金管理) 项目单位应建立资金内控制度,严禁超进度拨付工程款。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同时,在确保不超出工程总概(预)算以及工程决(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约定保留不超过工程价款总额3%的质量保证金外,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三十二条(绩效评价) 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或委托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项目绩效管理,合理设置项目绩效目标,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实行“双监控”。
第三十三条(审计监督)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全部纳入审计监督范围。审计部门根据当年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草拟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报党工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依规实施。
对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重大项目,审计部门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三十四条(责任追究) 在实施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对责任领导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项目未经立项审批或者不符合建设规定条件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未经审批擅自增加或减少投资预算的。
(三)招投标或政府采购实施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展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活动的。
(四)项目单位为规避招投标违规将政府投资项目拆分为多个子项目报批的。
(五)项目前期工作期间,咨询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概(预)算编制单位错漏项严重、编制质量不高导致概(预)算不足或高估冒算导致投资虚高的;招标代理和有关单位及个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项目建设期间,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隐患的。
(七)未按资金使用程序违规拨付项目资金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东部新区国有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具有一定公益属性的项目应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审核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备案后的项目投资管理、建设管理、投资控制管理、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经济发展局会同各项目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按成都市文件)。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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