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天背六科—2025年注册会计师》—会计第11天
科目 | 内容提示 |
会计 | 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和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和计量、与股份支付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与单项交易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相关股利的递延所得税处理 |
三十五、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
(一)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
(1)资产账面价值,是指资产账面余额扣除其备抵科目后的净额。
(2)资产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
(3)具体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对比如下表所示:
资产名称 | 账面价值 | 计税基础 |
固定资产 | 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 固定资产原值-税法口径的累计折旧 |
无形资产 | 无形资产原值-累计摊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 无形资产原值-税法口径的累计摊销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期末公允价值 | 历史成本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
债权投资 | 账面价值 | 账面余额(未扣除减值) |
投资性房地产 | 成本模式:投资性房地产原值-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公允价值模式:期末公允价值 | 资产原值-税法口径的累计折旧(摊销)需要说明的是,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税法中仍需要计提折旧(摊销) |
(二)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
(1)负债账面价值,是指负债账面余额扣除备抵科目后的净额。
(2)负债计税基础,是指负债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3)具体负债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对比如下表所示:
负债类型 | 账面价值 | 计税基础 |
产品质量保证确认的预计负债 | 账面余额-备抵科目 | 0 |
债务担保确认的预计负债 | 如果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则计税基础=账面价值 | |
合同负债 | 如果税法规定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则计税基础为0 | |
如果税法中对于收入的确认原则一般与会计规定相同,则计税基础=账面价值 | ||
应付职工薪酬 | 超过部分在发生当期不允许税前扣除,在以后期间也不允许税前扣除,则计税基础=账面价值 | |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形成的应付职工薪酬,实际支付时可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计税基础为0 | ||
其他负债 | 罚款和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则计税基础=账面价值 |
三十八、与股份支付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支出在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为成本费用时,其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应区别于税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1)如果税法规定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不形成暂时性差异。
(2)如果税法规定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在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成本费用的期间内,企业应当根据会计期末取得的信息估计可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确定其计税基础及由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当确认相关递延所得税。
(3)如果预计未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超过等待期内确认的成本费用,超过部分递延所得税资产计入所有者权益,会计分录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所得税费用
差额: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三十九、与单项交易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不符合初始计量豁免确认递延所得税的情形,具体包括:
(1)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确认租赁负债,其账面价值为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现值,计税基础为0,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满足条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2)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确认使用权资产,其账面价值为租赁负债确认金额和其他相关支出之和,计税基础为0,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3)固定资产存在弃置费用确认预计负债,其账面价值为预计弃置费用的现值,计税基础为0,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满足条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四十、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相关股利的递延所得税处理
发行方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将发行的金融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的,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会计处理如下表所示:
分配利润来源 | 所得税处理 | 会计分录 |
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 | 计入当期损益 |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所得税费用 |
以前确认为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 | 计入所有者权益 |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其他综合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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