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办发〔2020〕48号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文学艺术奖
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
《甘孜藏族自治州文学艺术奖评选奖励办法》已经十二届州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8日
甘孜藏族自治州文学艺术奖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重要论述,激励文学艺术创作,培养文学艺术人才,推动文艺精品生产,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促进全州文艺事业繁荣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孜藏族自治州文学艺术奖(以下简称“文学艺术奖”)系甘孜州人民政府设立的全州性综合文学艺术奖项,每3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 评奖活动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思想性、艺术性、地域性和时代性相统一,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评奖范围:
(一)文学类:小说、诗歌、散文(含杂文)、报告文学(含纪实文学)、影视剧本和文学翻译。
(二)文艺类:音乐、书法、美术、舞蹈、摄影、影视、戏剧曲艺、民间文艺、翻译和文艺理论批评等。
除文学、文艺类外,设甘孜州文学艺术“特别荣誉奖”和“终身成就奖”。
第二章 参评条件
第五条 参评条件
(一)参评作品应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符合党的文艺方针政策。
(二)申报参评作品的著作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甘孜州户籍;
2.工作、社保(含离退休人员)关系在甘孜州境内;
3.与州外人士合作(著)作品,主要作者应具有甘孜州户籍。
(三)参评作品应在文学艺术奖评奖年度前3年(从第1年的1月1日起至第3年的12月31日止)内在州级及以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数字媒介等发表、出版或播映过,并具备相关证明材料;表演类参评作品,应在州级及以上的演艺平台演出,演出场次由评委会根据各自艺术门类的特点自定;展陈类参评作品,应在州级及以上的展陈平台展出,展出次数由评委会根据各自艺术门类的特点自定。
(四)在评奖年度前3年(从第1年的1月1日起至第3年12月31日止)期间,已获中宣部、国家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文联、中国作协、省委宣传部、省文联、省作协表彰奖励的作品(含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中国少数民族文学“骏马”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中国广播影视大奖、中国电影金鸡奖、大众电影百花奖、中国戏剧奖、全国美术展览奖、中国摄影金像奖、中国音乐金钟奖、中国曲艺牡丹奖、中国舞蹈荷花奖、中国书法兰亭奖、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中国文联文艺评论奖,四川省“五个一工程”奖,巴蜀文艺奖,四川文学奖,四川省少数民族文学创作优秀作品奖等),可按照相关程序直接申报甘孜州文学艺术“特别荣誉奖”,不再参评。
(五)符合甘孜州文学艺术“终身成就奖”评选条件的。
第三章 评奖组织机构
第六条 成立甘孜州文学艺术奖评奖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对评奖工作的组织领导。评委会设在州委宣传部,由州委、州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副主任,相关单位负责人和资深专家任委员。
评委会下设初级评审员会、专业评审委员会和纪律监察委员会,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州文联,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初级评审委员会为临时机构,其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委员人数设置为单数,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根据艺术门类可设立若干小组。
初级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拟定文学艺术奖所属专业文艺门类评审细则;
(二)审查参评作品入选资格,并按评奖公告相关要求确定初评入围名额,签署评审意见,并向专业评审委员会提交复评作品名单;
(三)研究、解决初评过程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八条 专业评审委员为临时机构,其委员应具备较强的专业水准,在某个艺术门类有重要成就或具备较大影响力。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可设立若干艺术门类小组。
专业评审委员会职责:
(一)裁决初级评审阶段的重大异议;
(二)对复评作品进行专业评审,签署评审意见,并向评委会提交获奖候选作品名单。
第九条 纪律监察委员会由州纪委监委派驻州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人员组成,设主任1人、委员若干,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评奖过程实行全程监督;
(二)对违反评奖相关规定的作品、人员作出纪律处理;
(三)对评奖过程和结果的异议或申诉进行裁决。
第四章 评奖程序
第十条 评奖程序按作品申报、初级评审、专业评审、终审、社会公示、政府审批等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作品申报
(一)申报方式:单位推荐和个人申报。
(二)报送材料:
凡参评作品,应向评委会办公室报送以下材料:
1.填报“甘孜藏族自治州文学艺术奖申报表”。由单位推荐申报的,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个人申报,可直接报送评委会办公室统一登记备案;
2.展演类、演播类、音乐类、著作类作品,应提交存储介质(包括移动硬盘、优盘和光碟等)、图书等5份(部);
3.展陈类作品,原则上应提供作品原件或图片资料;
4.参评作品创作者艺术创作简历。
第十二条 初级评审
初级评审委员会按艺术门类制定具体细则:
(一)戏剧、音乐、舞蹈、曲艺、影视等艺术类评奖,可通过播映、评议、投票等方式评审,评委签署具体评审意见;
(二)文学、文艺评论、民间文艺等类评奖提前交由评委进行审看、审读,在评奖期间评议、投票产生,评委签署具体评审意见;
(三)美术、书法、摄影、雕塑(刻)、陶艺等类评奖由评委现场评定、投票产生,评委签署具体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专业评审
专业评审委员会分别对文学类、文艺类初级评审入围作品进行专业评审;独立、公正地以署名方式投票,评出获奖候选作品名单。
第十四条 终审
评委会对获奖候选作品进行政治思想审查,并综合评定艺术水准,签署审查和评定结论,最终确定拟获奖作品名单。
第十五条 社会公示
评委会办公室将终审确定的拟获奖作品名单通过新闻媒介公示10个工作日。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评奖过程和结果持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评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复议,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异议由专业评审委员会、纪律监察委员会组成终审小组组织复核,审议并裁决。
第十六条 政府审批
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获奖名单报州人民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参评作品须为原创作品,不得涉及知识产权纠纷。对于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申报参评的,取消参评资格,并予以通报;已获得奖励的,由评委会撤销奖励,追回获奖奖牌(杯)、证书及物资奖励,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获取参评资格、骗取奖励的,由评委会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九条 初级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委员会的成员违反保密规定,泄露评审意见和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或评审期间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条 实行评审回避,凡有作品参评者,不得担任本门类初级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如与参评作品创作人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接利益关联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应当主动向评审组织者申明并实行工作回避。违反评审回避的,应取消参与评审资格。
第六章 奖项设置、奖励办法及经费来源
第二十一条 奖项设置:
(一)甘孜州文学艺术奖按文学类和艺术类设置奖项。各艺术门类根据申报作品的数量、质量、专业特点等确定奖项数量。
甘孜州文学艺术奖“特别荣誉奖”不受数量限制。
甘孜州文学艺术奖“终身成就奖”数量由评委会确定。
(二)甘孜州文学艺术“终身成就奖”由各文艺家协会推荐,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在所属专业门类及行业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2.担任或曾经担任过州级及以上文艺家协会副主席及以上职务;
3.从事文艺工作30周年以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上;
4.个人作品在全国、省、州展赛上获奖三次以上。
第二十二条 奖励办法
按照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的原则,对获奖作品、个人或团体由州政府予以奖励,颁发奖牌(杯)、证书及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三条 甘孜州文学艺术奖评奖经费来源、开支范围及经费使用原则:
(一)经费来源: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国家有关部门(企事业)资助,其它合法收入。
(二)开支范围:
1.评审工作经费及评审费;
2.制作奖牌、证书支出和获奖作品物质激励;
3.颁奖大会费用;
4.其它与评奖相关的支出。
(三)使用原则:专款专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州文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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