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和《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有关要求,积极推进地方社会信用立法工作,我们牵头研究起草了《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28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提出意见建议,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财金信用处 黄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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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2月25日
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三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
第四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五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障
第六章 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信用管理,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等活动。
国家法律、法规对征信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守法定义务、履行约定义务、践行承诺的状态。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于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社会信用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
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有关企事业单位等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生产经营或者社会服务活动中产生和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
第四条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当遵循政府推动、社会共建、统筹规划、强化应用、依法依规、保障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机构,负责统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研究决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承担协调机构日常工作,负责制定公共信用信息归集、采集、存储、公开、共享、查询和应用等方面的管理规范和政策措施,并加强对信用服务行业的管理和政策引导;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推进本行业、本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在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领导或者指导下,负责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开展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服务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社会信用综合管理等部门应当推动建立跨省区域信用合作机制,在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工程建设、知识产权等重点领域和政务服务活动中开展区域信用管理、信用服务的合作,推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互认。鼓励省内有条件的地区,按照自愿原则推动信用一体化建设。
第二章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八条 本省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体系和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诚信施政、诚信作为、诚信执法,增强决策透明度,提升政府公信力。
政府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和其他经济社会活动中,应当严格履行向社会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并将政务履约和守诺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第十条 市场主体应当增强法治意识和守约观念,诚信守法、公平竞争。鼓励市场主体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提升信用管理能力,树立良好商务形象,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第十一条 社会成员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守法履约,恪守承诺,树立信用意识,关注自身信用状况,主动参与诚信教育和信用监督活动,共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十二条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能,严格公正司法,推进司法公开,提高司法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维护公平正义,增强司法公信力。
第十三条 各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将诚实守信建设贯穿于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
各行各业应当加强诚信文化宣传,开展诚信主题活动,宣传诚信先进典型,弘扬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契约精神。
第十五条 鼓励开展信用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引进国外、省外高层次信用专业人才。
鼓励高等院校、中等职业院校开设信用管理相关专业,开展信用管理培训,培养信用专业人才。
第三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六条 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存储、公开、共享、查询和应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不得侵犯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七条 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是归集、共享公共信用信息的统一载体,统一归口发布政策、公开信息、提供公共信用服务、支撑公共信用信息应用等。
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应当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通对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系统和平台的信息共享、交换。
第十八条 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包括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在国家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基础上,依据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编制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并根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更新情况和工作需要适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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