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经信局(经科局、科经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内江市市级科技项目验收管理,按照《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内府发〔2017〕40号)的要求,根据《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试行)》《内江市市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市科技局制定了《内江市市级科技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江市市级科技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内江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9月6日
附件
内江市市级科技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内江市市级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管理,按照《内江市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的要求,根据《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试行)》《内江市市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内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验收范围。凡经内江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批准立项,且获得内江市市级科技项目专项资金前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须进行技术验收和财务验收。
第三条 验收原则。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 组织机构。市科技局负责组织验收工作。市科技局也可委托项目推荐单位或第三方机构作为验收的组织机构进行验收。
第五条 验收要求。项目验收和财务验收以任务合同书为依据。项目任务合同到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3个月内主动完成验收准备,并向市科技局提交验收申请,及时、真实、完整报送验收纸质材料,验收组织机构在此基础上3个月内组织验收。提前完成的项目,可提前申请验收。
第六条 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一)任务合同书约定的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等事项;
(二)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方案及应用效果,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队伍培养;
(三)项目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
(五)项目经费到位和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合法性。
第七条 验收专家。验收工作实行专家负责制,验收专家须是内江市科技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库内的专家。组织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专家组不少于5人,由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等组成且为单数,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财务专家不少于2人。
第八条 验收方式。可采取会议验收、现场验收等方式。根据项目特点和验收需要,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
会议验收采取会议形式,验收专家组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在审阅材料、听取汇报、提问质询等基础上,形成验收意见。
现场验收采取在项目实施现场召开验收会,验收专家组进行现场检测或查定,审阅相关资料,形成验收意见。
第九条 验收程序。
项目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请及材料准备。项目负责人填报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按要求将相关纸质材料报送项目推荐单位;
2.材料审核。项目推荐单位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修改完善;符合要求的,由项目推荐单位签署意见后将验收申请表和验收材料一式五份报送验收组织机构;
3.组织验收。验收组织机构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明确验收方式并在收到验收材料后3个月内组织验收;
4.材料完善。项目承担单位在验收后一个月内按要求完善验收资料,并将整改后验收全套纸质材料一式两份报验收组织机构审核;
5.验收签章。验收组织机构将全套纸件验收材料一式五份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验收工作相关责任人签注验收审批意见,加盖公章,最终完成验收手续;
6.材料归档。验收工作结束后,市科技局对验收材料进行整理并归档。
第十条 验收材料。项目承担单位需按要求准备以下验收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任务合同书(需提供骑缝章鲜章原件一份)。
(三)项目验收报告。
(四)项目实施完成情况总结报告。
(五)项目经费执行情况报告。
(六)项目专项资金到位与支出情况证明材料。
(七)其他相关材料(含技术资料、财务资料等具体要求见下文)。
(八)有调整事项需提交调整相关文件资料。
(九)技术资料要求:
1.项目总结(技术)报告;
2.所获成果证明材料:发表专著、论文(清单及复印件);取得的专利、软件、新品种、新药等知识产权证书或受理文件,技术标准备案文件;成果评价证书,科技成果登记表;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证书;研制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等。具体要求如下:
完成技术/性能指标的证明材料:由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测试报告。若项目产品、技术指标无法出具第三方测试报告,可用第三方实验报告替代。
知识产权证明:授权指标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等,申请指标用专利受理通知书等。
平台建设:各级批复文件;
人才培养:毕业生清单加盖培养单位公章,职称证书等。
项目销售收入证明材料:销售发票清单。清单上需列销售发票号码、发票代码、销售时间、产品名称、购买单位、不含税销售金额。验收材料装订时不再提供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
(十)财务资料要求(以下财务资料须加盖项目承担单位财务专用章):
1.项目经费执行情况报告;
2.项目承担单位(含合作单位)的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收支出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
3.项目需提交单笔支出5000元(含)以上的报销凭证及发票复印件(如发票、签收单、合同等);
4.项目执行中经费支出有调整的应提交申请报告及批复意见复印件;
5.50万(含)以上项目需提供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6.专项经费支出明细账、自筹经费支出明细账在单位财务软件系统内直接打印,不能导出打印。
7.验收时需提供所有与项目相关财务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
(十一)其他需提供的附件材料。
第十一条 验收结论。验收专家组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或实地考核、提问质询的基础上,按照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两种情况形成验收结论。
(一)通过验收。按期保质完成任务合同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为通过验收。
(二)不通过验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通过验收:
1.提供的验收材料弄虚作假,财务信息严重失真;
2.擅自修改任务合同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等;
3.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有效材料证明验收指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项目关键核心技术指标未完成;
4.专项经费未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5.非不可抗拒因素(地震等自然灾害)未达到任务合同书约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目标任务(即项目验收技术评分表评分低于70分或项目验收财务评分表评分低于70分)。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整改。
对项目验收过程,专家提出有整改事项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于1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重新提交整改材料报告,再进行验收复核。专家提出整改后,项目承担单位在1个月内未提交整改材料报告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
第十三条 延期验收。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到期前提出延期申请,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市科技局审批。项目延期一般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特殊情况可再次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合计不超过2年。
第十四条 项目结余资金处置方式。
(一)验收结论为通过的项目,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单位使用,在两年内由项目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技活动的直接支出,由项目推荐单位负责监管执行。两年后未使用完的项目结余资金的,按规定退回。
(二)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
1.技术、财务验收均未通过: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项目结题或项目终止处置方式,具体处置措施参照《内江市市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2.技术验收未通过、财务验收通过:按项目结题处置,清退结题项目结余及违规支出的财政资金,清退部分按规定原渠道退回。
3.技术验收通过、财务验收未通过:按项目结题处置,清退结题项目结余及违规支出的财政资金,清退部分按规定原渠道退回。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项目承担单位(含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5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为高校、科研院所及医院等事业单位,项目负责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5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项目。
(三)财务评价意见中明确应退回的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第十五条 逾期未验收。项目执行期到期1年以后,仍无故未完成验收或拒绝验收的按终止项目处置,具体处置措施参照《内江市市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结果公开。验收结果经审定后,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公开。信息公开须遵守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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