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和《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我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合理建房需求,我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根据有关规定,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7日内将意见以电子文档形式反馈我局。
联系人:李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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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3月3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
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市)县党委、政府(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事关广大农民群众居住权益,事关农村社会稳定。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农办 农业农村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和《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我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合理建房需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统筹领导
(一)加强市县统筹领导。按照农村宅基地管理“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工作要求,市级要建立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对全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区(市)县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协调,建立由党委、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研究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重大事项,解决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督促相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切实履行法定管理职责,全面加强对镇村规划、农村宅基地审批、农房建设、用地保障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履职到位。
(二)落实镇级主要责任。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律要求,落实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主要责任,成立由镇长抓总,乡村振兴办公室或农业农村综合工作机构牵头,国土片所、乡村建设办、派出所等机构按各自职责抓落实的审批管理机制,建立农村宅基地和农房联审联办制度,实行申请人资格审查、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监管等“一站式”审批,并接受区(市)县相关部门工作指导,确保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工作有序开展。
(三)明确村级管理职责。按照“村级主体”要求,村级要负责宣传农村宅基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立健全本村农村宅基地管理台账,做好农民建房用地需求统计、指导服务本村村民申请办理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开展农村宅基地申请初审、日常监督、纠纷调处等工作。要建立农村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在村级组织中明确一名人员担任村级农村宅基地协管员,确保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村级有抓手。
二、规范开展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一)严格申请审批。农村村民对农村住房进行新建、扩建、重建等的,应向村民小组提出申请,经村民小组讨论同意后,报村镇审批。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应当坚持“一户一宅”原则,凡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符合法定条件,且选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的,要应保尽保、应批尽批;凡不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一律不予审批;选址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由自然资源机构指导其重新选址。
(二)坚持节约用地。农村村民建房应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优先利用原有农村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城镇建设规划区范围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农村宅基地的,区(市)县人民政府(含管委会,下同)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通过村庄整治、废旧农村宅基地腾退等方式,按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也可结合片区规划,跨村集中布局农村宅基地,逐步取消零星状新增建设用地布局建房。城镇建设规划区范围内的,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通过修建公寓式、提供廉租房等方式满足农民的居住需要。
(三)完善审批机制。镇人民政府要依托镇级政务中心,设立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受理窗口,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联审联办机制,将部门职能职责、办理流程、申请要件等公开上墙,印制办事指南、提供农房设计图集和本地区农村建筑工匠名单,并发放到村,方便农民群众办事。
(四)规范审批建房程序。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应按照“农户申请、组级讨论、村级初审、镇级审批、开工建房、竣工验收、登记颁证”一般程序开展,每季度末,镇人民政府要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镇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优化审批流程,为农民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1. 农户申请。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在村级协管员的指导下,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申请,申请应载明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外观风貌等内容,并填报《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和提交身份证明、农房设计图等相关申请要件。
2. 组级讨论。村民小组收到农户申请后,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讨论,讨论通过的,应将农户申请材料在本小组公示栏或人口集聚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
3. 村级初审。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外观风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已编制村规划的核实是否符合村规划,审查时限5个工作日。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镇人民政府。
4. 镇级审批。镇级窗口接件后,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机构,结合申请资料实地审查申请农户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实地核查后,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机构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签署意见,其中农业农村机构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农村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自然资源机构对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等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住房城乡建设机构对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是否符合要求等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涉及交通、公安、林业、水利、电力等机构的,由农业农村机构征求有关机构意见。涉及需要占用农用地的,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落实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农业农村机构综合有关方面意见,提出审批建议,报镇人民政府审批。镇人民政府根据联审结果,对农户农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原则上一并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从镇级窗口接件到出具审核意见,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若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办理时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5. 开工建房。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提交《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农村住房建设设计图纸、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或《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施工合同等,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机构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和实地丈量批放农村宅基地。农房建设经批准后,由各行政村将建房审批情况在建房点公示,并实行围挡及挂牌告示施工。建房公示牌必须放置在建筑立面视线可及范围内,且保证从施工开始之日至竣工验收之日前挂牌到位。公示牌内容包括建房户主、建房人口、批准农村宅基地及建筑面积、建造层数、承建人、审批时间、房屋外观效果图、监督举报电话等。
6. 竣工验收。农户建房完工后,及时向镇人民政府申请验收,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机构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农村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是否符合四川省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管理指导意见要求,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附件6)。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自申请批准之日起,原则上2年内完成建房;住宅建成后由农户自行拆除旧房,原有农村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能复耕的必须复耕。
7. 登记颁证。通过验收的农户,在拆除旧房并将原有农村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后,可依法依规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颁证前区(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应组织实施调查测绘,调查测绘成果纳入国土资源“一张图”管理。登记完成后,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向区(市)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共享数据。
(四)加强档案管理。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一户一档”制度,切实规范农村住宅用地建房档案管理,确保归档资料齐全完整,整理归档资料应包括: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村民小组会议记录、村民用地建房申请公示;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土地及房屋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复印件;农户符合要求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或设计图;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农村建筑工匠证或施工单位资质复印件;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存根;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等其他相关材料。镇村要建立农村宅基地管理台账,台账要准确记录本镇村每户农户家庭人员情况、农村宅基地面积、房屋使用情况、不动产权证编号等信息。
三、切实保障农民建房用地需求
(一)加强规划管控。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要健全全市乡村国土空间规划标准,制定出台乡村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意见、乡村国土空间规划工作方案等,指导区(市)县加快推进县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统筹考虑农村宅基地规模和布局,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
(二)做好用地需求调查。建立健全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需求调查“部门协作、镇村落实”机制,每年底,区(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指导镇、村开展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需求调查工作,据实提出次年用地需求,并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会商后,报省自然资源厅和农业农村厅。
(三)落实用地计划指标。区(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要根据需求,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单列安排不低于5%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年底实报实销。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
四、加强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监管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建立“自下而上、上下联动”的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机制,依法组织开展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农村宅基地使用、建房规划、建设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村级农村宅基地协管员要负责开展日常监管,及时收集掌握农村宅基地使用、农房建设施工等状况,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口头制止,制止无效的将线索报告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机构,对线索开展实地核查,核查属实的上报区(市)县相关部门。区(市)县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存在未批先建、骗取批准、违建超占、建新后应拆旧不拆旧等违法违规行为,应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并依法依规予以惩戒和查处。
五、强化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保障
(一)履行职责到位。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区(市)县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导,做好管理工作情况收集和研究,帮助解决工作问题和困难。区(市)县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指导镇(街道)相应机构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其中,镇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机构负责审查申请人资格、拟用地面积标准、村(组)审核公示情况等;自然资源机构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并及时做好上图入库工作,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住房建设管理机构负责审查建房是否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适用)、农房设计方案(含污水管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请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明确适用范围)等。
(二)保障工作条件。市级相关部门要确定农村宅基地管理内设机构、落实专职人员。区(市)县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要统筹专业人员充实工作力量,落实工作及测绘经费、技术装备和办公条件,对村级农村宅基地协管员,区(市)县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的工作经费补助。
(三)强化工作考核。市、区(市)县要把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党委和政府重点工作督查考核事项,确保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查、审核批准、用地保障、住房建设等各环节履职到位、管理到位。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严肃追责。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
附件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岁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家庭成员信息 | 姓名 | 年龄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现宅基地及住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建筑面积 | m2 | 权属证书号 | |||||||||||||||||
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 1.保留( m2); 2.退给村集体;3.其他( ) | |||||||||||||||||||||
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房基占地面积 | m2 | ||||||||||||||||||
地址 | ||||||||||||||||||||||
四至 | 东至: 南至: | 建房类型: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
西至: 北至: | ||||||||||||||||||||||
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
住房建筑面积 | m2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米 | |||||||||||||||||
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 1.是 2.否 | ||||||||||||||||||||||
是否有住房建设设计图:1.是 2.否 | 是否采用住建部门提供的图集:1.是2.否 | |||||||||||||||||||||
申请 理由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村民小组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说明:住房外观风貌等设计图作为附图,与申请表一并报送。
附件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因(1.分户新建住房 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 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 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 乡(镇、街道) 村 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 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 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面积动工建设,按照设计图施工,在批准后 月内建成并使用;
3. 新住房建设完成后应拆旧的,按照规定 日内拆除旧房,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3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申请理由 | ||||||||
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房基占地面积 | m2 | 地址 | ||||||||
四至 | 东至: 南至: | 性质: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
西至: 北至: | |||||||||||||
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
住房建筑面积 | m2 | 建筑层数及高度 | 层 米 | 外观风貌 | |||||||||
自然资源 部门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其他部门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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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门 审查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乡镇政府审 核批准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 |||||||||||||
现场踏勘人员: 年 月 日 | |||||||||||||
制图人: 年 月 日 | |||||||||||||
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附件4
附件5
附图: 农宅字 号
遵守事项 一、 本证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有关建 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 依法应当取得本证,但未取得本证或违反本证规定的,均属违法行 为。 三、 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 交查验。 五、 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
附件6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字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日 期 |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 |
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填写说明: 1. 编号规则:编号数字共16位,前6位数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详见民政部网站www.mca.gov.cn)执行;7-9位数字表示街道(地区)办事处、镇、乡(苏木),按GB/T10114的规定执行;10-13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4-16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2. 批准书有效期:指按照本省(区、市)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宅基地申请批准后农户必须开工建设的时间。 |
申请户主 | 身份证号 |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 ||||||||||||||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
批准宅基地面积 | m2 | 实用宅基地面积 | m2 | |||||||||||
批准房基占地面积 | m2 | 实际房基占地面积 | m2 | |||||||||||
批建层数/高度 | 层/ 米 | 竣工层数/高度 | 层/ 米 | |||||||||||
总建筑面积 | m2 | 其中:房屋建筑面积 | m2 | 配套附属设施建筑面积 | m2 | |||||||||
住房造价 | 万元 | 结构类型 | 外立面颜色 | |||||||||||
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 | 1.不属于 2.属于,已落实 3.属于,尚未落实 | |||||||||||||
是否享受住房建设补助政策:1.是 2.否 | 具体为哪种(未享受者不填): | |||||||||||||
竣工平面简图(标注长宽及四至) |
经办人: | |||||||||||||
住房竣工验收内容 | 验收项目 | 验收情况 | ||||||||||||
1.是否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 ||||||||||||||
2.承揽人对完工住房质量自查是否合格 | ||||||||||||||
3.是否有施工记录资料 | ||||||||||||||
4.建房村民和承揽人是否已经共同签署农村住房质量保修书 | ||||||||||||||
5.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整改的问题是否全部整改完毕 | ||||||||||||||
6.建筑风貌是否与设计图基本一致 | ||||||||||||||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验收条件完成情况 | ||||||||||||||
承揽人(姓名/单位/职务)
签字: (或盖章) 年 月 日 | 第三服务方
签字: (或盖章) 年 月 日 | 专业技术人员
签字:
年 月 日 | ||||||||||||
农户意见 | ||||||||||||||
乡镇有关部门意见 | 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乡镇政府验收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备 注 |
咨询热线:138-8052-2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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