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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德阳市促进工业企业“新入规”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德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作者:德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布时间: 2022-02-17 | 2246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适应新时期下关于工业企业梯度培育要求,进一步激励小微企业上规模,壮大全市规上工业企业队伍,我局对《德阳市支持小微企业上规模相关政策措施》(德办发〔2019〕2号)进行了修订,并制订形成《德阳市促进工业企业“新入规”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21日(星期一)。如有修改意见请于截止日前,将意见反馈至市经信局。

联  系  人:黄晨晨

联系电话:0838-2505916

电子邮箱:dyjxwqyc@163.com

 

附件:《德阳市促进工业企业“新入规”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德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2年2月17日 

附件

 

德阳市促进工业企业“新入规”政策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适应新时期下关于工业企业梯度培育要求,进一步激励全市工业企业上规培育,加快成长壮大,以增强全市工业发展后劲,实现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对我市原支持小微企业上规模的相关政策进行修订,持续加大扶持力度,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鼓励存量企业年度“升规”。对纳入小升规培育储备库的存量企业,在年度集中申报并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增量企业月度“上规”。对新建企业、新建项目投产后在月度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上规当年月均实现营业收入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不含)的工业企业,在一次性奖励基础上再奖励5万元;上规当年月均实现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在一次性奖励基础上再奖励10万元。

三、鼓励“个转企”“分转子”企业“入规”。鼓励在德阳生产、制造的个体工商户、分公司(产业活动单位)变更工商注册登记,对个体工商户转为工业企业、分公司转为独立法人子公司并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对入规当年实现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含)至1亿元(不含)的工业企业,在一次性奖励基础上再奖励5万元;对入规当年实现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在一次性奖励基础上再给予奖励10万元。

四、给予规上工业企业“留库”奖励。对新入规后连续3年未退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且自入规当年起,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保持在10%(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前三季度同比营业收入下降且列入德阳市退规风险的困难工业企业,通过技术改造、研发创新、拓展销路、提升管理等举措,全年未退规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以用于减轻企业经营负担,支持企业发展。

五、给予新入规企业要素保障激励。对当年新入规的工业企业,在次年德阳市中小企业服务券中申报中,补助最高额度提升至5万元。对当年新入规且在工业园区租赁厂房的工业企业,在次年给予3元/每月/每平方米、全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租金补助。对当年新入规的工业企业,按其入规后次年全年用电量,给予每度电2.5分的补助,单户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在此期间退规的工业企业将不予补助。

六、做好新入规企业服务保障。鼓励区(市、县)结合当地实际,出台政策,加大对企业升规入统的支持力度。省、市两级对新入规企业的支持奖励政策,各区(市、县)可以进行叠加奖励。市级有关部门在税收社保、生产要素、人才招引、市场拓展等方面,要给予“新入规”企业重点服务,引导企业持续发展壮大。鼓励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微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等机构开展“新入规”储备企业专项服务,将对“新入规”企业的服务场次和质量列入平台基地认定、专项资金奖补的前置条件。

七、附则

(一)本政策措施的“新入规”企业,为首次纳入我市规模以上工业统计的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包括存量升规企业和新建上规企业等。

(二)本政策措施各项奖补资金同一企业在其发展生命周期内均仅能享受一次。奖补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预算安排,按各50%的比例承担。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市级财政不承担扩权县的奖补资金。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申请本政策措施奖补资金的企业原则上每年4月底之前向所在地经信部门申报,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审定后,由当地财政部门先行全额预拨付奖补资金。其中,需市级财政安排的,原则上每年6月底之前由当地的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德阳市经信局申报,经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复审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拨付市级财政奖补资金。

(四)市本级其他支持工业发展相关政策中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国家和省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企业必须依法统计报数,严禁数据造假和弄虚作假。因数据造假和弄虚作假而获得的荣誉和奖励,一经发现,将及时取消奖励追回资金。

(六)本政策措施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七)本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原《德阳市支持小微企业上规模相关政策措施》(德办发〔2019〕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