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部署要求,我们研究起草了《关于全面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4月1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修改意见(含修改理由)及联系方式等反馈我厅。
联系人:周 芳; 联系电话:028-8662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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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全面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3月11日
附件:关于全面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wps
附件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全面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部署要求,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工作安排和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现就我省全面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为促进劳动者就业创业和高技能人才培养提供更好的技能评价服务,在总结前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政府、用人单位、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作用,加快完善宏观管理、标准构建、组织实施、质量监管、服务保障等工作体系,建立健全权责清晰、运转高效、管理科学、质量可靠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运行机制,推动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落地落实,促进全省技能人才队伍提质增量,为四川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技能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全面推广。紧贴我省城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实际需求,依据《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和新发布职业(工种),力争在我省建立覆盖全部所需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体系,满足劳动者个人成长和行业企业发展需要。
(二)分类实施。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为依据,按照企业、院校、社会组织的不同特点,分类有序推进各类型评价主体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三)服务发展。围绕我省现代产业体系建设部署和重点产业集群发展需要,坚持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以产业和就业为导向,强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服务产业、服务就业的功能。
(四)公正可信。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构建全省统一规划建设、分级实施监管的作业体系,突出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和权威性,打造认可度高、公信力强的“川字号”职业技能评价品牌。
三、重点工作
(一)落实备案管理要求。对于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评价机构,须先行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备案,明确评价职业(工种)、技能等级及相应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等,通过备案后方可按规定开展评价。全省统一备案流程与备案标准,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执行落地监管,评价结果纳入考场属地人才统计。
(二)健全评价认定等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是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基本依据。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设置,职业技能认定等级一般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五个等级。企业可根据需要,在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内划分层次,或在高级技师之上设立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等,拓宽技能人才职业发展空间。
(三)完善监督管理措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活动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活动的监督管理。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探索建立全省统一规划建设、分级实施的监管服务平台,统一监管指标和工作流程,加快构建政府监管、机构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质量监管体系。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实行目录管理,向社会主动公开并实行动态调整。评价机构妥善保管评价工作全过程资料,纸质材料保管不少于3年,电子材料永久保存,实现全程留痕,确保过程可追溯,责任可倒查。
(四)统一证书管理查询。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样式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函〔2021〕46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规定统一编码规则和样式,制作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 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在机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http://jndj.osta.org.cn)查询,评价机构信息在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公示查询系统(http://pjjg.osta.org.cn)查询。
(五)规范市场收费行为。评价机构应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人才评价为营利手段,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评价机构可依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72号),按照相邻相近原则对应到《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中大类类别相关职业(工种)参照制定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公开。
(六)加强评价队伍建设。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人员、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和专家队伍建设规划,建立实名制管理体系,监督评价工作过程。做好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岗前培训和技术提升学习,培训合格按规定发放证卡,实现持证上岗。
(七)支持专业主体建设。支持各类专业机构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提供题库建设、场地运营、测评技术、信息技术、评价品牌塑造等第三方服务,充分发挥市场主体能动作用和专业优势。
四、分类实施
(一)加快推进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支持各级各类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推动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用人单位为主体、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为主要方式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符合条件、经备案的企业可面向本企业职工(含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各类用工人员)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将技能人才评价与培养、使用和激励有机结合。鼓励开展技能晋级评价,支持企业将晋级评价与企业新型学徒制、职工技能提升培训等各类政策相结合,建立与职工薪酬、岗位聘任相衔接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各市(州)可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实际,根据企业用工规模、纳税规模、区域行业影响力等因素完善本地区择优遴选条件,指导本地区企业制定定级评价和晋级评价等具体实施方案。
(二)系统推进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开发、统一服务”的总体原则,建立以服务产业为导向、以技工院校为主体、吸纳行业企业广泛参与的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示范模式,支持各技工院校在统一的质量内控框架体系下,面向在校学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健全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专家评审机制,结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与企业岗位用工标准,大力开发评价规范、试题资源,并根据产业发展、技术变革等动态修订更新。稳步推动普通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按规定面向本校学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三)有序推进行业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等文件规定,由政府有关部门推荐遴选一批具有“产业代表性、评价专业性、行业权威性”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行业组织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备案,备案通过后,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府有关部门推荐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和行业组织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将政府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以及未与主管部门脱钩的各类协会、非专业行业协会纳入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推荐范围。鼓励并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技工院校、普通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等,经备案成为行业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在拥有领先优势和拥有广泛影响力的职业领域为其他相关中小企业和社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五、创新机制
(一)拓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渠道。对于管理制度健全、社会信誉好的已备案大中型企业,可根据岗位条件、职工日常表现、工作业绩等,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企业评价规范的相应要求,通过建立岗位导师、班组车间、生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等多角度评审的方式,对未取得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职工,直接认定其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对于在企业生产一线掌握高超技能、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可按规定直接认定为技师、高级技师。支持企业职工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鼓励企业组织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竞赛活动,对在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人员,可按规定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
(二)实施互联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根据职业特点,采取理论知识在线机考的方式,灵活运用多种现代化的评价技术和手段。在确保人才培养质量和评价质量的前提下,对于互联网、数字经济领域的职业(工种)以及其他领域的知识技能型职业(工种),探索全程在线开展评价认定的模式。
(三)强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管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总体监督,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业务监督。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管工作中要与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实效。
六、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分工强化联动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和宏观监督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用人单位、院校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征集遴选,职业技能标准和评价规范开发、命题和题库建设、考务管理服务等的技术指导,考评人员、督导人员和专家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和信息统计分析,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业务监督管理等。
(二)压实压紧责任加强落实落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评价机构在川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省属企业、院校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管理;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的评价机构在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市属企业、院校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管理。在备案地以外行政区域开展异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须提前向拟开展认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双备案。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相应工作管理办法,落实工作责任。
(三)严格质量监管落实责任追究。评价机构要按规定签署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理责任书,履行工作承诺,确保评价质量。在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过程中,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申请材料告知承诺与实际情况不符、未按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开展评价、未经备案随意扩大评价职业(工种)范围、违反规定高额收费、对投诉举报反映问题未按时整改、随意转让出租资质、评价过程弄虚作假等情形的,经调查核实,视情节将其纳入“黑名单”或从评价机构目录中退出;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严肃查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其他事项
相关业务经办工作指引或实施细则由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另行制定印发。
咨询热线:173-2318-3961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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