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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等5部门印发《关于切实推进四川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四川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 作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农村处 | 发布时间: 2020-01-13 | 1327 次浏览 | 分享到:



川科农〔2019〕13号

各市(州)及扩权县(市)科技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农业农村局、林草局、农村信用社: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4号)、《科技部 农业部 水利部 国家林业局 中国科学院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发展规划(2018—2025年)〉的通知》(国科发农〔2018〕30号)、《科技部 农业部 水利部 国家林业局 中国科学院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农〔2018〕31号)及《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现代农业“10+3”产业体系推进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跨越的意见》(川委发〔2019〕21号),进一步加强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和乡村振兴发展,加快我省由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跨越,结合四川实际,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联合制定了《关于切实推进四川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四川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下载:川科农〔2019〕13号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等5部门印发《关于切实推进四川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四川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19-12-31).pdf 



关于切实推进四川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4 号)、《科技部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发展规划(2018 —2025 年)〉的通知》(国科发农[2018) 30 号)及《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现代农业”10+3” 产业体系推进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跨越的意见》(川委发[2019) 21 号),进一步加强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竟争力,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和乡村振兴发展,加快我省由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跨越,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为引领,以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竟争力为目标,以培育和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抓手,着力促进园区向高端化、集聚化、融合化、绿色化、信息化方向发展,加快现代农业”10+3" 产业及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推动农业全面升级;着力促进产城产镇产村融合,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美丽乡村,推动农村全面进步;着力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积极探索农民分享二三产业利益的机制,大幅度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民全面发展;着力集聚创新资源,拓展园区农村创新创业、成果展示示范、成果转化推广和职业农民培训的功能;着力强化创新链,支撑产业链,激活人才链,提升价值链,分享利益链,努力推动园区成为我省农业先进技术成果展示区、农业创新驱动发展先行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试验区和乡村振兴发展示范区。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政府主导。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园区建设的统筹布局、协调推进工作,落实国家、省有关扶持政策,制定地方配套政策。园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支持园区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

2. 立足创新引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着力强化农业高新技术应用,培育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建设一批创新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的园区,统筹推进科技、管理、品牌、商业模式等领域全面创新。

3. 加强分类指导。根据平原、丘陵、山地、高原等不同地区的资源禀赋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立足区域农业生态类型和全省农业产业布局,对园区进行分类建设和指导服务,促进区域特色优势产业集聚发展和转型升级。

4. 强化示范带动。创新完善园区核心区、示范区、辐射区之间的技术扩散和联动机制,增强园区科技成果展示示范、转化推广和辐射带动能力,提高农业生产的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

5. 推动融合发展。以提质增效为重点,推进园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充分发挥溢出效应,提升农业技术水平,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辐射带动农业农村发展,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为乡村全面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三)主要目标。

到2022 年,构建以国家园区为引领、省级园区为主体、市(州)级园区为基础的布局合理、层次分明、功能互补、特色鲜明、创新发展的园区体系。重点建设国家园区10 家、省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20 家,带动发展市(州)级园区100 家。

到2025 年,把园区建设成为我省农业科技成果培育与转移转化的创新高地,区域特色优势农业产业集聚的核心载体,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阵地,产城产镇产村融合发展与农村改革创新的示范典型。重点建设国家园区15 家、省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30 家,带动发展市(州)级园区150 家。

二、重点任务

(一)培育创新主体。支持园区龙头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产学研协同创新,培育一批研发投入较大、技术水平较高、综合效益较好的农业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以星创天地、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为载体,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技术创新。

(二)做强主导产业。按照园区主导产业定位,加强区域特色优势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构建创新链,提升价值链,着力培育现代农业发展和经济增长新业态、新模式,增强园区创新能力和发展后劲。强化”农业科技创新+特色优势产业”发展路径,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成果转化应用,提高农业产业竟争力,推动产业链向中高端延伸。

(三)集聚创新资源。推进产学研用紧密结合,布局院士

(专家)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测试检测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科研基地等创新服务平台,引导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科技资源和人才向园区集聚。

(四)强化科技服务。健全科技特派员、专家大院、新农村发展研究院等新型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创新农技推广服务方式,探索研发与应用无缝对接的有效办法,推动科技成果在园区内转化应用。促进信息技术与农业农村全面深度融合,发展智慧农业,建立健全智能化、网络化农业生产经营体系,提高农业生产全过程信息管理服务能力。

(五)培训职业农民。加大培训投入,整合培训资源,增强培训能力,创新培训机制,建设具有区域特点的农民培训基地,提升农民职业技能,优化农业从业者结构。鼓励院校、企业和社会力量开展专业化教育,培养更多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

(六)促进融合共享。推进园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积极探索农民分享二三产业增值收益的机制,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增强农民的获得感。推动城乡融合发展,推进区域协同创新,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打造新型“科技+产业+生活“社区,建设美丽乡村。

(七)推动绿色发展。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发展循环生态农业,推进农业资源高效利用,打造水体洁净、空气清新、土壤安全的绿色环境。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提高垃圾和污水处理率,正确处理农业绿色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粮食安全、农民增收的关系,实现生产生活生态的有机统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科技厅牵头与经济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建立省农业科技园区协调指导小组,协同配合,合力推进园区建设发展。各地要根据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部署及科技厅具体要求,创新园区管理模式,探索整合集约、精简高效的运行机制,以评促建、以建促管、建管并重,全面提升园区发展质量和水平。

(二)加大财政支持。省级现有财政科技资金要加大力度,支持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孵化、企业创新能力培育、成果转移转化等,推动园区提质增效、提档升级。各地应将支持农业科技研发推广的相关财政资金向园区集聚,采取多种形式支持现代农业创新发展。

(三)强化金融扶持。采取多种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和地方政府在现行政策框架下设立现代农业领域创业投资基金,支持农业科技成果在园区转化落地;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向园区集聚,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在园区所在县域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投资组建村镇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创新信贷投放方式,鼓励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根据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园区建设项目和农业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引导风险投资、保险资金等各类资本为符合条件的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提供支持。

(四)规范土地利用。坚持依法供地,在园区内严禁房地产开发,合理、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争取优先安排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产业发展用地,明确”规划建设用地”和“科研试验、示范农业用地(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具体面积和四至范围(以界址点坐标控制)。支持、指导园区在落实创新平台、公共设施、科研教学、中试示范、创业创新等用地时,用好用足促进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用地支持政策,将园区建设成为节约集约用地的典范。

(五)实行动态管理。对通过验收的园区,实行综合评估制度。园区评估工作原则上每3 年进行一次,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对评估不达标的园区,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再次评估,达标的继续保留园区资格,不达标的取消其园区资格。无故不参加综合评估的园区,视为自动放弃园区资格。

(六)深化改革创新。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加大因区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力度,打造农业科技体制改革”试验田",进一步整合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龙头企业力量,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充分调动产学研用各方面积极性,着力激发农业科技创新创业活力,探索园区建设和发展的新模式。


四川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与规范化管理,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推进乡村振兴发展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科技部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农(2018) 31号),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四川省农业科技园区,是指由省农业科技园区协调指导小组批准建设的省级农业科技园区。

第三条因区建设与管理要坚持“政府主导、创新引领、分类指导、示范带动、融合发展”的原则,集聚创新资源,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着力拓展农村创新创业、成果展示示范、成果转化推广和职业农民培训四大功能,强化创新链,支撑产业链,激活人才链,提升价值链,分享利益链,把园区建设成为我省农业先进技术成果展示区、农业创新驱动发展先行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试验区和乡村振兴发展示范区。

第四条本办法主要包括园区申报、审核、建设、管理、验收和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笫五条科技厅联合经济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成立园区协调指导小组,负责对园区工作进行顶层设计、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组织制定指导意见、管理办法和政策措施。园区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厅,负责园区日常管理。

第六条园区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聘请相关领域知名专家组成园区专家工作组,负责园区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并参与相关论证、评审、过程监管、验收、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园区建设的统筹布局协调推进工作,落实国家、省有关政策,制定地方配套政策;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园区的组织申报、指导管理、资源整合、统筹发展等具体工作。

笫八条园区申报单位须成立园区建设领导小组,由园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负责园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工作,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并制定配套政策;同时,组建具有专职工作人员的园区管理委员会,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行使园区建设与管理的政府职能,负责园区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创新能力建设、平台建设、产业发展等工作。鼓励因区组建具有法人资格的管理服务公司或投资管理公司,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市场机制推进园区发展。

第三章申报与审核

第九条园区申报条件

(一)园区申报建设主体明确,申报单位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从严控制,避免同质化建设。

(二)园区规划方案科学,建设规划要经市(州)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三)园区功能分区合理,有明确的地理界线和一定的建设规模,核心区、示范区、辐射区功能定位清晰,建设内容具体;原则上核心区不低于1000 亩,示范区不低于5000 亩,辐射区不低于50000 亩,少数民族地区可降低50% 。

(四)园区主导产业突出,重点发展区域特色优势产业不超过3 个。

(五)园区创新主体集聚,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市(州)级及以上企业(合作社) 5 家以上。

(六)因区创新平台完善,有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专家大院、农村产业技术服务中心、星创天地、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院士(专家)工作站、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市(州)级及以上创新服务平台5 个以上。


(七)园区组织管理规范,有领导小组、管理委员会等健全的行政管理机构和服务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工作及管理制度。

第十条园区申报程序

1. 园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 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审核,经市(州)人民政府审定后报送科技厅。

第十一条园区申报材料

1. 《四川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申报书》;

2. 《四川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规划》;

3. 相关附件材料。

笫十二条园区论证与审核

1. 园区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园区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园区建设相关建议,形成考察意见。

2. 因区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通过现场考察的园区进行会议集中评审。

3. 园区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现场考察和集中评审结果,提出拟批准园区名单,报请园区协调指导小组审定后在科技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 个工作日。

4. 对公示无异议的园区,由科技厅发文正式批准。

第四章建设与管理


笫十三条园区建设规划须经园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报科技厅备案后执行。

第十四条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和落实各级政府有关园区的土地、税收、财政等政策措施。

笫十五条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整合本地区各类涉农科技项目,倾斜支持园区发展。园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支持园区发展操作性强的相关政策。科技厅通过相关科技计划,对园区内产学研机构农业农村领域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创新平台(载体)建设、创新型企业培育等给予引导和支持。

第十六条园区要坚持新发展理念,制定出台优惠政策,以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科技服务业和创新创业政策在园区落地生根;要积极吸引优势企业和优秀人才入驻园区,着力孵化涉农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农业高新技术产业,推动园区向高端化、集聚化、融合化、绿色化方向发展;要强化一二三产业实质融合,积极推进产城产镇产村融合;要着力营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良好环境,打造一批“星创天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十七条园区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3 月底前,各园区应通过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将上年度工作报告等材料报送科技厅。

第五章验收与评估

笫十八条园区验收园区建设期为3 年。建设期满后,由园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向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

科技厅根据园区验收申请,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经综合评议后认定是否通过验收,并将评议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验收不通过的园区须进行整改,整改时间不超过1 年,整改后验收仍未通过的,取消园区称号。

不能按时参加验收的园区,应提前3 个月向科技厅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 年。无故不参加验收的园区,视为自动放弃园区资格。

笫十九条园区评估

科技厅对通过验收的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和综合评估。园区评估工作原则上每3 年进行一次,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

评估不达标的园区要限期整改,整改时间一般为1 年。整改后再次评估,达标的继续保留园区资格,不达标的取消其园区资格。

无故不参加综合评估的园区,视为自动放弃园区资格。

第二十条科技厅通过相关科技计划,加大对评估优秀园区的支持力度,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园区申请建设国家农业科技园区。

第六章附则

笫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 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