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新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方便城乡居民生产生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交往的需要,党群工作部根据《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成人发〔2020〕1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东部新区实际,征求相关部门、各镇(街道)意见,制定并完善了《成都东部新区地名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进行公示。因新区新道路、建筑物不断产生,亟待规范命名规则,公示时间:2022年3月25日至2022年3月31日。公示期间,如有不同意见建议,欢迎向本部门反映。联系电话028-68272581。
一、本细则所称地名的范围
(一)山、河、湖、湿地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辖区内镇(街道)等行政区域名称和村、社区、区片等名称;
(三)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名称;
(四)公园、大型公共广场等城市公共空间名称;
(五)住宅、商场、写字楼、宾馆等大型建筑物(群)名称;
(六)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二、地名命名基本原则
(一)地名管理应当尊重当地历史和现状,突出历史文化特色,体现“东进”时代精神和新区建设公园城市和未来之城的营城理念,保持地名相对稳定,坚持人文性、前瞻性、整体性、大众性和专有性的原则。
(二)禁止使用有损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和领土完整以及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字词,不得使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字词。
(三)禁止以国外地名、国内外企业名、产品名和商标名为道路、桥梁、隧道等城市公共设施命名。
(四)禁止有偿命名地名。
(五)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和城市道路、建筑物名称、村和社区的名称在全市范围内不重名,并避免同音。
(六)标准地名应当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反映地名的专有属性,通名反映地名的类别属性,不得单独使用专名词组或者通名词组作地名。
(七)地名通名应当真实反映其实体的属性类别,建筑物通名应当具备与之相适应的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度、绿地率等。
(八)派生地名应当与主地名相协调;名称中含有行政区域、区片名称或道路名称的实体,应当在该行政区域、区片范围内或者该道路沿线。
(九)地名命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使用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文、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和标点符号,并尽量避免使用多音字、生僻字和容易产生歧义的字。
三、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规则
(一)自然地理实体的通名。水系的通名可使用“江”“河”“湖”“溪”“沟”“渠”“堰”“塘”“湿地”等命名,新开河流的通名必须与河流的等级、宽度、功能等相匹配。其余自然地理实体的通名按其性质类别,可使用“山”“岛”“堤”“坝”“嘴”“滩”等地形地貌特征命名。
(二)自然地理实体的专名。自然地理实体的专名采用所在地名称或当地有名的地名,也可使用体现当地历史、地理、文化特征和美好愿景的词语命名。
四、城市道路命名规则
(一)命名体系
1.一级道路。包括快速路和主干路。快速路是指城市道路中设有中央分隔带,具有四条以上机动车道,全部或部分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汽车以较高速度行驶的道路,又称汽车专用道。主干路是指连接城市各分区的干路,以交通功能为主。
对直线距离较长的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以道路交叉口为断点适当分段,采用专名增加后缀限定语的方式命名。分段不宜超过8000米。
2.二级道路。主要是指次干路。次干路是指承担主干路与各分区间的交通集散作用,兼有服务功能的道路。
3.三级道路。包括支路和街坊道路。支路是指次干路与街坊道路的连接线,以服务功能为主。街坊道路是指小区之间的道路。
(二)道路通名
1.城市道路通名以“路、街、巷”三类为主,“大道”“大街”为辅。
2.道路红线宽度在60米及以上的快速路、主干路,原则上通名使用“大道”和“大街”;道路红线宽度在60米以下,16米及以上的主干路、次干路,原则上通名使用“路”“街”;道路红线宽度在16米以下的支路、街坊道路,原则上通名主要使用“巷”“里”。
3.城市区域内居住、商业主导片区道路红线宽度在16米以上的主干道、次干道强调商业与生活配套服务功能的使用“大街”“街”作为道路通名;强调交通集散、连接功能的使用“大道”“路”作为通名;分割地块及地块内部的16米以下道路可使用“巷”“里”。
(三)道路专名
1.雅语吉祥:以祝福性的词汇命名相应地名对象,以表达美好的愿望的命名方式。
2.历史文化:包括两类,一是继续沿用历史上(1994年10月1日前已存在)相应地名对象的名称不做任何改动或以原有老地名(如村庄名称)作为地名对象命名的主采词;二是以相应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客体名称作为主采词命名新地名对象。
3.主导功能:以大型重要城市公共建筑,重要功能区的特征作为地名对象命名的主采词。
4.居民生活:以居民日常生活中发展出的人文特点、景物特征作为主采词命名相应地名对象。
5.自然地理:以自然地理实体(山川、河流)或地形地貌特征作为主采词命名相应地名对象。
6.主题寓意:以具有某一相似性特征作为主采词,赋予一组地名对象,以获得某种代表寓意的命名方式。
(四)派生地名命名
1.对路网密度较大的区域,为突出道路的指位功能,宜采用派生命名,即长度较短的支路和街坊路由次干路或支路名称派生而得名,派生地名须与主地名在地里上有直接的联系,两者在地里指位上一致。
2.派生命名可由方位派生和数序派生,即“主路名称+方位词+通名”或“主路名称+数序词+通名”以及“主路名称+方位词+数序词+通名”。
3.以方位派生命名采词中,宜以“东西南北”为主,“横顺前后”“上下正中”为辅,兼顾规律性与多样性,“上下正中”“横顺前后”一般不与“路”通名结合使用。
4.在派生命名中,“东西南北”四种指示方位的词可指示坐标轴标准东西南北向两侧各30度夹角的空间范围。
5.使用“数序词+通名”时,数序由城中心向外排列,使用“主路名称+方位词+数序词+通名”时,数序则由主路名称向两侧递增。
6.使用一种专名采词通过空间派生命名方式命名一组空间道路时,该空间面积应以2平方公里内为宜。
五、桥梁、隧道命名规则
(一)桥梁、隧道通名
1.跨河桥梁长度为100米及以上者通名为“大桥”。
2.跨河桥梁长度为100米以下的,通名为“桥”。
3.车行道路互通式立体交叉桥,通名为“立交桥”,道路立体交叉桥为分离式的,通名为“跨线桥”。
4.下穿道路、山体或过河通道,通名为“隧道”。
5.人行地道或人行过街隧道,通名为“地下人行通道”。
(二)桥梁、隧道专名
1.跨河桥梁应首选以连接道路、所跨江河的名称或组合名称,次选所在区域、附近标志性地物的名称,如同一条河较密集范围内有多座桥,可序列化辅助命名。
2.立交桥应首选所在区域的名称,次选所在道路的名称,或两条相交道路名称组合命名,如同路有多座立交的,可序列化辅助命名。
3.隧道首选所在道路名称或所在道路与相交道路组合名称,次选附近标志性地物、公共设施名称命名;下穿山体的隧道,应采用相应山体的名称命名,如同一道路、山体、河流有多座隧道的,可序列化辅助命名。
4.地下人行通道应首选所在道路或相连道路的名称,次选附近标志性地物、公共设施名称命名,如同条道路有多座地下人行通道的,可序列化辅助命名。
六、公共空间命名规则
(一)城市公共空间的通名
1.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景观、文教和应急避险等功能,有一定游憩和服务设施的用地,通名可以使用“公园”“园”“绿地”等;
2.公共广场指道路红线以外,绿地环境较好,可供公众公共活动使用、有较高景观效果和文化作用的城市开敞空间,通名为“广场”。
(二)城市公共空间的专名
1.公园、绿地的专名宜使用当地地名、历史地名及其派生地名,也可使用体现当地历史、地理、文化特征和美好愿景的词语命名或根据公园、绿地所承担的主要功能命名。
2.属于综合公园、社区公园的,应首选所属行政区或机构专名派生命名;历史名园及其他专类公园、游园的专名宜使用当地地名、历史地名及其派生地名,也可使用体现当地历史、地理、文化特征和美好愿景的词语或根据功能命名。
3.公共广场中属于纪念广场的,应按所纪念的(人物或事件)名称命名;属于市政广场的,宜取其所属的行政区名称命名;属于集散广场、交通广场的,宜首选所在区域名称,次选临近标志性地物、公共设施的名称命名;其他类型城市广场的专名宜使用当地地名、历史地名及其派生地名,也可以使用体现当地历史、地理、文化特征和美好愿景的词语命名或根据功能命名。
七、地名命名程序
(一)自然地理实体。新区范围内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出相关地名命名的建议,由属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受理和申报,党群工作部根据建议方案征求相关单位、当地群众等多方意见并组织地名专家论证完善后,形成拟命名方案,面向社会进行公示,通过市民政部门查重后报管委会审批,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涉及两个以上镇(街道)的,由相关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联合上报,经党群工作部审核并组织论证后,报管委会审批,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二)市政交通设施。管委会投资建设的项目(含企业代建项目)在下达建设任务前,由建设主管部门向党群工作部提出命名申请和建议方案,党群工作部根据建议方案征求相关单位、当地群众等多方意见并组织地名专家论证完善后,形成拟命名方案,面向社会进行公示,通过市民政部门查重后报管委会审批,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镇(街道)投资建设的项目(含企业代建项目)由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向党群工作部提出命名申请和建议方案报,党群工作部根据建议方案征求相关单位、当地群众等多方意见并组织地名专家论证完善后,形成拟命名方案,面向社会进行公示,通过市民政部门查重后报管委会审批,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三)乡村公路。在下达建设任务前,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党群工作部提出命名申请和建议方案,党群工作部根据建议方案征求相关单位、当地群众等多方意见并组织地名专家论证完善后,形成拟命名方案,面向社会进行公示,通过市民政部门查重后报管委会审批,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四)城市公共空间。公园、大型广场等城市公共空间在下达建设任务前,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党群工作部提出命名申请和建议方案报党群工作部,党群工作部根据建议方案征求相关单位、当地群众等多方意见并组织地名专家论证完善后,形成拟命名方案,面向社会进行公示,通过市民政部门查重后报管委会审批,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五)大型建筑物(群)。住宅、商场、写字楼、宾馆等大型建筑物(群),应当依法办理建筑物名称备案手续,并提供相应的规划和产权资料。住建主管部门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和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将项目业主取得的建筑物名称备案文件作为申请要件,并纳入办事指南对社会公开。
地名更名和注销应当严格遵循与地名命名相同的审批程序办理。
八、本(暂行)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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