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经信发〔2020〕8号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级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20年12月21日市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下载:《成都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成都市公安局
成都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12月31日
成都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优化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环境,推动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发展,促进我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同时有效控制智能网联汽车潜在风险,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装配有智能网联汽车系统的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在城市道路指定的测试路段(不包含高速公路)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以下简称道路测试)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按照本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推进议事协调工作机制,在成都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工作推进组(以下简称工作推进组)框架下,由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组成牵头部门,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市应急局、市新经济委、市科技局、市网络理政办等市级部门,龙泉驿区等区(市)县,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及有关工作。
全市智能网联的规划、政策、三环路以内(含)测试道路的认定等重大事项和重大项目,经工作推进组协商后上报市政府审定。市级部门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工作做好有关协调支撑和履行相应职能职责。牵头部门负责联合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测试标准等规范;负责道路测试、三环路以外测试道路认定等相关事项。
各区(市)县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与本市总体工作协同原则推进本区域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工作。
企业可以申请参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有关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工作。
第四条 由牵头部门委托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智能网联汽车与车联网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机构承担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职责,并建立成都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管理单位负责测试数据管理、起草相关标准规范、受理和初审相关申请等工作,接受牵头部门的监管,每季度上报工作开展情况。
第五条 由牵头部门建立成都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对道路测试涉及的相关重大事项进行论证,形成专家委员会意见。
第三章 测试主体、测试驾驶人及测试车辆
第六条 道路测试主体为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及产品研发、生产、科研或试验检测能力的整车企业、改装车生产企业、零部件企业、电子信息企业、科研院所或高校、交通运输企业、其它科技型企业。道路测试主体必须符合《管理规范》第五条规定及以下条件:
(一)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为道路测试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每车不少于500万元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不少于100万元/人的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二)符合本市道路测试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测试驾驶人是指经测试主体授权,负责测试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对测试车辆实施应急措施的驾驶人。测试驾驶人必须符合《管理规范》第六条规定和经牵头部门联合审定的条件。
第八条 测试车辆是指申请用于道路测试的具备智能网联驾驶性能的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辆等。测试车辆必须符合《管理规范》第七条规定和经牵头部门联合审定的标准及以下条件:
(一)测试车辆应在封闭道路、场地等特定区域进行充分的实车测试,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并符合本市道路测试的标准。
(二)测试车辆自动驾驶功能应由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智能网联汽车与车联网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验证,检测验证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附件1-1所列的项目。
第四章 测试申请及审核
第九条 牵头部门负责向社会联合发布全市区域确定用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的路段。
第十条 测试主体向管理单位提交道路测试申请;管理单位初审合格后,测试主体在封闭测试区实车检查及试验,测试管理单位召开专家委员会会议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报告,评审合格的提交牵头部门。牵头部门联合审定,审定合格后向运营单位、测试主体出具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见附件1-2,申请流程见附件1-3),并同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申请测试车辆数量根据道路状况确定。
第十二条 道路测试申请材料必须符合《管理规范》、本细则及牵头部门的其他要求,并保证真实性、合法性。
第十三条 相关主管部门应将道路测试通知书等内容分别定期报送国家、省级相关部门备案并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道路测试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
第十五条 如需变更通知书基本信息,由测试主体向管理单位提交变更说明及相应证明材料,管理单位初审通过后报工作推进组,经牵头部门审核同意后重新出具测试通知书。
第十六条 临时号牌办理,开展道路测试必须办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测试主体凭通知书及《机动车登记规定》所要求的证明、凭证,向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市车管所)申领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二)临时行驶车号牌规定的行驶区域应当合理限定在通知书载明的测试路段范围内,且不超过通知书载明的测试时间。
(三)在测试过程中,测试车辆无责任交通事故或失控状况发生,测试主体可在临时行驶车号牌到期前15个工作日内申请继续测试。
第五章 测试管理
第十七条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应在管理单位的监管下实施。
第十八条 道路测试要求
(一)车辆已申领取得车辆管理所核发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二)道路测试主体、驾驶人均应遵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依据通知书载明的时间、路段和项目开展工作,并随车携带通知书、《测试实施方案》备查。
(三)车辆应安装监管装置,实时向道路测试管理平台上传相关数据,接受管理单位的日常监管。
(四)车辆在车身张贴醒目的“自动驾驶测试”标识。
(五)车辆配备有驾驶人,测试驾驶人应始终处于测试车辆的驾驶座位上。
(六)道路测试中,驾驶人连续工作时间不超过2小时,间隔休息时间不低于0.5小时,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6小时。
(七)驾驶人随时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当车辆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状态或系统提示需要人工操作时,应及时接管车辆。
(八)道路测试过程中,车辆不得搭载与测试无关的人员及物品。
(九)测试过程中,除测试通知书载明的测试路段外,不得使用自动驾驶模式行驶;车辆从停放点到测试路段互相转场,应使用人工操作模式行驶。
(十)道路测试期间车辆不得出现影响行驶安全的技术变更。
(十一)道路测试主体应每3个月向管理单位提交阶段性测试报告,管理单位初审后报牵头部门,并在测试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总结报告。
(十二)管理单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管理要求、车辆的安全状况等,有权要求道路测试主体调整方案、暂停或终止道路测试工作。
第十九条 车辆在测试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管理单位报牵头部门同意后撤销通知书:
(一)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认为测试行为具有重大安全风险;
(二)有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逆行或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可以处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拘留处罚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三)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车辆毁损等严重情形,测试主体负主要以上责任的。
第二十条 牵头部门撤销通知书时应当一并收回临时行驶车号牌,并转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未收回的,应将临时行驶车号牌作废事项书面告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告牌证作废。
第六章 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测试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驾驶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测试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认定当事人的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车辆在道路测试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人应立即停止测试,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按交通事故规定程序处理,同时立即报告管理单位。
第二十四条 车辆违反交通法规或发生交通事故,在收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出具的违反交通法规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3个工作日内,道路测试主体应向牵头部门及管理单位提交责任认定结果和事故分析报告或违反交通法规分析报告(以下简称事故报告)。
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车辆损毁事故,测试主体应在24小时内将情况上报省、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
重大交通事故由市公安局交管局向媒体和公众公开事故原因和下一步预防措施。
第二十五条 测试主体发生事故后,经整改满足相应要求可重新申请测试。因交通事故重新申请的,必须提供交通事故处理完结证明以及损毁的市政及道路交通设施恢复完结证明。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有关定义
(一)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并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实现车与X(人、车、路、云端等)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可实现安全、高效、舒适、节能行驶,并最终可实现替代人操作的新一代汽车。智能网联汽车通常也被称为智能汽车、自动驾驶汽车等。
(二)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有条件自动驾驶是指系统完成所有驾驶操作,根据系统请求,驾驶人需要提供适当的干预;高度自动驾驶是指系统完成所有驾驶操作,特定环境下系统会向驾驶人提出响应请求,驾驶人可以对系统请求不进行响应;完全自动驾驶是指系统可以完成驾驶人能够完成的所有道路环境下的操作,不需要驾驶人介入。
(三)测试道路是指经牵头部门联合认定可用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的公共道路。
(四)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是指测试主体按本实施细则规定获准在指定时间指定测试道路上,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及相关零部件的科研、定型试验。
(五)车辆是指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安全要求并装配有智能网联汽车系统的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
(六)驾驶人。测试车辆需要配备驾驶人。在测试过程中,驾驶人是负责监测车辆行驶安全情况,异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接管车辆控制的专业人员。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进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2月31日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附件:1-1.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检测项目
1-2.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
1-3.成都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流程图
附件1-1
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检测项目
序号 | 检测项目 |
1 | 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识别及响应 |
2 | 交通信号灯的识别及响应※ |
3 | 前方车辆(含对向车辆)行驶状态的识别及响应 |
4 | 障碍物的识别及响应 |
5 | 行人和非机动车的识别及响应※ |
6 | 跟车行驶(包括停车和起步) |
7 | 靠路边停车 |
8 | 超车 |
9 | 并道行驶 |
10 | 交叉路口通行※ |
11 | 环形路口通行※ |
12 | 自动紧急制动 |
13 | 人工操作接管 |
14 | 联网通讯※ |
※注:1.标注※的项目为选测项目。
2.企业声明车辆具有标注※项目的自动驾驶功能或者测试
路段涉及相应场景的,应进行相关项目的检测。
附件1-2
202X年 第XXX号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
(测试主体名称):
经联合审核,批准你单位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
请你单位按照《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基本信息》(见背面)进行测试,测试期间应严格遵守《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
(发证部门)
年 月 日
注:你单位可持本通知书及《机动车登记规定》所要求的证明、凭证(前往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用临时行驶车号牌。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基本信息
测试主体 | |
测试车辆 | (须依次列出车辆识别代号或唯一性编码) |
测试驾驶人 | (须依次列出测试驾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 |
测试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测试路段 | (须依次列出,测试路段名称与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公布的一致) |
测试项目 | (须依次列出) |
附件1-3
成都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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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六至周日 9:0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