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淘汰落后办〔2021〕9号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等重大战略决策,持续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工信部等16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要求,大力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加快全市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工业领域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现就做好我市2022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倒逼、企业主体,政府推动、依法依规,统筹协调、突出重点”原则,按照“摸清底数、应退尽退,适当前瞻、提高标准”要求,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能耗、环保、安全、质量、技术(产业政策)等标准为基本依据,对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坚决淘汰,做到依法依规、应退尽退。
二、淘汰范围
一是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进行全覆盖排查,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第三部分“淘汰类”中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严格进行限期淘汰。二是对照能耗、环保、安全、质量、技术(产业政策)等标准,促使一批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
三、工作步骤
(一)全面排查。2022年2月28日前,各区(市)县组织经信、生态环境、应急、市场监管、发展改革等部门,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能耗、环保、安全、质量、技术(产业政策)等标准,全面进行摸底排查,按部门分类建立台账。
(二)制订计划。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各(区)市县按照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结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制订本区域淘汰落后产能计划,于2022年4月10前报送市淘汰办。市淘汰办审核汇总各区(市)县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计划,形成全市2022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下达实施。
(三)淘汰退出。根据全市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计划,各区(市)县制定工作推进方案,明确责任单位,严格工作要求,依法依规稳步推进。2022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列入计划的生产工艺装备的拆除和变废处置。
(四)核查验收。由各区(市)县政府组织经信、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核查验收,主要对列入计划的生产工艺装备拆除和变废处置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对相关佐证资料进行审核。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各区(市)县要强化组织领导,按时序稳步推进。市淘汰办将组织对各区(市)县工作开展情况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进展缓慢的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进行督办,对隐瞒不报本区域落后产能、不能按期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将在市政府年度目标绩效考核中予以扣分。
(二)健全工作机制。成都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区(市)县要按照《成都市利用综合标准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形成多标准、多部门、多渠道的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生态环境部门要吊销排污许可证,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三)优化要素保障。各区(市)县应引导企业主动把落后产能退出作为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重要发展机遇,利用省级绿色低碳循环发展资金和市级工业发展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安置、处理债权债务、绿色发展转型予以资金支持,有条件的区(市)县应安排财政配套资金,统筹推进落后产能淘汰工作。各区(市)县应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落后产能的现场核查和专家鉴定等相关工作。
(四)做好职工安置。各区(市)县要把职工安置作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一项重点任务,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各级人社部门要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和风险处置预案,做好“一企一策”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不引发社会稳定问题。
点击下载附件:区(市)县2022年度落后产能退出计划表
成都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1年12月16日
(联系人:市经信局环资处 王焱;联系电话:6188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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