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商电商〔2022〕11号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为加强我省国家、省级电商示范单位建设,完善提升电商示范体系,根据《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开展四川省2021年度电子商务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川商电商〔2021〕20号,以下简称“创建通知”),参照国家电商示范基地、企业综合评价办法,拟每年开展综合评价工作,作为省级电商示范单位动态调整的依据。现将2022年省级电商示范单位综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方法
四川省电子商务示范单位分为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两类。
(一)评价对象。入围四川省2021-2022年度电子商务示范单位名单的13家基地和36家企业(名单已于2021年11月29日在商务厅网站公示,以下简称“入围单位”)。各地也可在入围单位名单基础上,新推荐不超过1家其它优秀基地、企业(其中成都不超过3家,以下简称“新推荐单位”)参与综合评价,新推荐单位应符合“创建通知”相关要求。
(二)评价程序。按照全面客观、公开透明、科学量化原则,兼顾地区差异、发展不平衡等问题和情况,参照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确定评分细则和计算方法,组织专家对市(州)推荐上报的参评单位进行评价,将入围单位和新推荐单位的综合评价结果分类排序。商务厅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到示范单位实地调研了解情况。
(三)结果运用。建立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单位动态调整机制,对已获评且连续两年综合评价结果排名靠后的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单位取消示范单位资格;对新推荐且连续两年综合评价结果排名靠前的单位增补为省级示范单位,具体数量根据全省电商发展水平确定。入围单位:统筹考虑综合评价结果和地区差异,在履行报批、公示等程序后,将入围单位综合评价结果排名靠前的单位择优认定为四川省电子商务示范单位,印发正式文件公布。新推荐单位:新推荐单位的综合评价结果将作为第二年增补四川省电子商务示范单位的依据。推荐参加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企业或数字商务企业综合评价的,原则上从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单位中遴选。
二、评价内容
本次综合评价指标数据报告期为2021年,基期为2020年。
(一)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应满足“创建通知”中《四川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创建指南》的“二、创建条件”(不包括跨境电商基地),分为电子商务基地(综合类)和直播电商基地两类,并从承载能力、服务能力、保障能力、示范能力四个方面构建基地综合评价指标体系(附件1)开展评价。
(二)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应满足“创建通知”中《四川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指南》的“二、创建条件”,分为综合型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电子商务品牌经销企业、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和其他创新型电商企业五类,并从经营能力、示范能力、带动能力三个方面构建企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附件2)开展评价。
三、相关要求
(一)严格审核把关。请市(州)商务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参考基地综合评价书模板和企业综合评价书模板(附件3、4),精心组织基地和企业认真准备参评资料并严格审核把关,于5月31日前将纸质资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邮寄至商务厅电商处(成都市金牛区成华街7号),同时将PDF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345244909@qq.com。相关材料应有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公函并加盖公章。未按时报送综合评材料或不参加年度综合评价的单位将取消示范单位认定资格。严禁捏造、虚报或篡改相关数据,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示范单位(或参评)认定资格。
(二)加强分类指导。商务厅将综合评价结果反馈各地,请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将综合评价结果作为分类指导的重要依据,开展一对一帮扶,认真对标先进查找不足,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不断提升基地、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行业影响力。
联系人:商务厅电商处桂幸福、蒋波,联系电话:028-83222036、83220904
附件:1.基地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2.企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3.基地综合评价书模板
4.企业综合评价书模板
(附件1-4请从商务厅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中下载)
四川省商务厅
2022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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